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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2013年03月26日08:5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高效、灵活、全面等特点。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使其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要使行政争议迅速、畅通地进入法律救济渠道,并在行政复议环节得到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就要具备必要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透明度,具有依法、公正、快捷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我国目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常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保证复议案件的质量,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置专门复议机构,同时加强对复议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近年来,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机制创新为引领,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调解和解、督促整改等方式为依托,以整合资源、配置力量为保障,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开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应向公开化发展,让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这样便于复议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公众参与引入行政复议程序,通过提高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度实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可将辩论机制、听证制度等维护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的具体审查过程,从而使行政复议在高效性、专业性基础上增强公开性、公平性。完善有关证据种类、申请人举证责任、证据效力、举证时间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审查程序,灵活做出复议决定。

  促进行政复议方式多样化。除了传统结案方式,在行政复议中也可采用调解、和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在制度框架下沟通协商,或在第三方的主持与劝说下达成合意,化解纠纷。调解、和解结案方式不仅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而且体现平等正义的基本理念,更是对现代行政法所提倡的“合意”、“非对抗性”理念的践行。以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可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弹性,平衡各主体间的力量差距,从而改变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单一模式,使行政复议更加灵活、高效。

  完善行政复议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制度要发挥应有功效,就需要完善复议机构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世界各国在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复议权的同时,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我国可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监督,并将行政复议的业务水平与相关人员的薪金级别挂钩,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奖惩措施,落实行政责任。在这方面,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增强社会监督对行政复议的约束力。

  平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旨在通过行政体系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方式化解行政纠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因此,应区分行政复议对象,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的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应将复议制度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这样有利于行政纠纷与争议的高效、灵活处理,也可使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免受司法干预。如果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而不采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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