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意义重大。
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事件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仅2010年,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占群体性事件总量的1/5。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关联性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暴力对抗程度加剧且有组织有策划的特点,对维护社会稳定影响很大。从总体上看,这些社会矛盾及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思想观念上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有关,如在加快经济发展中,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时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考虑不够,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管理中存在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的倾向。因此,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口前移,是中央在认真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基础上,提出的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思路。
经过论证,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包括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风险等级。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目前,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州盟都建立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中央有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本部门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通过实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消除了一大批不稳定隐患,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保障了一批重大决策项目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制度。要把这项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在实践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使这项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新华网北京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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