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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刘耀兵 曹锋
2013年02月06日08:5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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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源专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执法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反腐倡廉的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显现,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当前税务部门深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围绕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组织收入一直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促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领导在狠抓组织收入的同时,要时刻警惕廉政风险,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在处理组织收入与反腐倡廉的关系时,要预防三种倾向。第一种倾向,过分强调组织收入的重要性,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片面地理解为收税,总认为税务部门主要工作就是完成税收任务,其他工作都要让位于组织收入,因此而松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直到在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才想起“亡羊补牢”。第二种倾向,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缓慢,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存在较大的压力,导致从上到下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在组织收入一点上,大家都为组织收入忙得焦头烂额,无心其他工作的开展,也忽视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导致没收好税,更没带好队。第三种倾向,地方经济发展较快,组织收入成绩突出,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队伍建设在较长时间保持相对稳定,先进荣誉拿得多了、赞美的声音听得多了,难免会滋生沾沾自喜的情绪,从而降低廉政建设标准,放松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直到廉政建设方面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

(二)组织收入任务能否完成,必需要符合经济规律,围绕组织收入中心。税务部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生命力来自于税收工作的活力,必须充分认识到:税收工作的中心在哪里,哪里就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主阵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在哪里,哪里就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着力点。不出问题的廉政建设,是低定位的反腐倡廉,必须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定位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进一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融入到税收各项工作之中,与中心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努力在队伍素质提升与税收事业发展中提高廉政建设水平,全面推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二、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好制度运行与有效执行的关系

制度运行是有效执行的前置,有效执行是对制度运行效能的检验。制度是否能够很好地运行应具备的以下几个条件和原则:

(一)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必须符合税务部门实际需要。包括队伍结构、管理模式、治税理念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客观地位,以及税务事业的发展目标和税务部门的核心价值取向。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必然是在遵守党纪国法的前提下,以满足税务事业发展需要而出台的,只有与税收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符合的制度,才有运行的必要。

(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本身是否符合大多数干部职工的利益需要。税务部门干部职工有遵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义务,更有为税务事业发展努力工作的义务。深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为了规范税务部门正常的征收管理秩序,是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角度下出台的,只有不遵守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人,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运行必须要落实到税务各项实际工作中。无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制度,无论它本身多么完美,都没有运行的客观需要,也不能发挥实际效果。实际工作中,按程序工作、按制度办事,以规定规范为方法,以规章制度为准绳,就能确保制度的良好运行,也就是做到“有法可依”。

(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坚守的几条原则。第一,服从原则。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规范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重要准则,每个干部职工都必须以绝对服从的态度认真执行好,绝不能做出违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规定的事。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更没有特权,无论你肩负什么职责,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是确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证。第二,严谨原则。摆脱了制度的刚性约束,权力就会在独立运作中凸显其自我膨胀的本性,最终使制度形同虚设。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是刚性的,在刚性的制度面前,必须充分体现有效执行的力度。在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求变通,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越雷池”,必须原原本本、老老实实地执行,严谨地对待每一条规定。第三,效益原则。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有效执行的效益实现,必须通过对人、对组织、对社会价值追求科学而有效的管理,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有效执行的效益,体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根本好转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税务部门内外形象的全面认同之上。

三、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教育引导与规范行为的关系

教育引导是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和根本目的,规范行为是教育引导成效的充分体现。实践证明,一味地照本宣科、说教,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有效的教育引导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做事教育与做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行为规范养成教育之时,应该有这样的理念:在做每一件细小的事情过程中进行教育,引导大家在学会做事中学会做人,把做人教育溶入做事全过程,规范行为要求,强调行为落实,并采用民主的、开放的形式,让大家在感受过程中受到教育,在积极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受到启发。

(二)坚持循序渐进与事先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古人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应从如何要求做小事中,制订一个长远的规划,在不同的阶段,突出教育的重点。要针对个别同志的违纪行为,结合实例进行深入细致的遵纪守法教育,在严格要求中产生警醒,在警醒中提高。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更要重视事先教育引导,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每个税务干部职工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教育,未雨绸缪。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做一个细心的人,善于从细小的事情、细微的变化中观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把握住干部职工行为的发展趋势,有计划地进行事先教育。

(三)坚持经常教育与示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经常性教育引导是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具有长期性、系统性的特点,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身教重于言教”、“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这些至理名言都充分说明了管理教育者表率作用的极端重要性。作为管理教育者要经常想一想,“人该怎么做,权该怎么用,法该怎么执”,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一心一意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搞上去。

四、突出制度刚性,正确处理好强化监督与考核激励的关系

强化监督与考核激励都是促进和检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手段,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都是通过破坏法规制度而发生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刚性不强”就会成为廉政建设的“软肋”。

(一)把税务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税务工作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层面。用法规制度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监督手段、考核激励就延伸到哪里。要坚持“制度先行、程序至上、原则第一”的执行理念,用刚性的法规制度去带队练兵、规范行为、塑造人格。要突出无差别的制度执行,在监督法规制度的执行中,要特别强调“一律性”的硬性约束,消除法规制度执行中的缓冲余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制约作用,使大家时刻感到利剑高悬的高压态势,形成“不敢为”的氛围。要实施无例外的执行程序,用程序实现决策民主、保证公平公正、制衡执法权力,以程序化杜绝权力腐败的滋生。

(二)坚持无弹性的处理原则,科学把握处理和预防的辩证统一,树立严格也是关爱的观点。把违纪案件提高到一定的层面来分析处理,通过及时准确的处理,积极预防“违纪”向“犯罪”的渐变。要突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到一切执法行为都要主动置于纳税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上级部门监督、纪律部门监督之下,还必须能够接受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同事相互监督。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才能让广大税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无处藏身。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税务干部面对廉政风险时,不想也不敢铤而走险。

(三)树立考核激励也是有效监督的理念,研究制定科学、完善、可行和可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针对岗位职责的不同,科学设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激励措施,妥善解决各岗位间忙闲不均、苦乐不均的矛盾。充分运用考核的结果,增强考核激励的杠杆调节作用。一方面要强化正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机制不能隔靴搔痒,通过考核要适当拉大差距,在经济和政治上给予优秀者以足够的刺激,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引入负激励,建立健全风险机制。通过强化负激励,对考核结果差的同志设立一定的风险机制,达到鞭策后进的目的。

(责编:秦华、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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