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月22日,菲律宾外长宣布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起仲裁,在国际法学界引发了关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菲律宾的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然而,菲律宾此次提请仲裁安排了许多程序性的陷阱,中国在应对时应慎之又慎
1月22日,菲律宾以我国主张并行使在南海九段线内的主权和/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由,向国际法庭提请仲裁。然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菲律宾的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
1月22日,菲律宾以我国主张并行使在南海九段线内的主权和/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为由,向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但是,从国际法角度来说,菲律宾的行为是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
第一,我国在九段线内享有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一种历史性所有权和/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我国政府早在1935年4月就根据历史性权利,在出版的《中国南海岛屿图》中将南海诸岛的132个岛礁沙滩明列为中国领土,继而在1947年10月编制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公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十一段历史性海疆界线(九段线为后来去掉位于北部湾的两段而形成)。
这些行为连同我国对十一段线线内岛礁沙滩及海域行使管辖权的主权行为,是向全世界宣告:对于该十一段线之内的岛礁沙滩,中国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对线内海域,中国拥有当时国际法所允许的管辖权。这得到了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当时国际社会的明示或默示承认。1946年7月4日,菲律宾从美国统治下独立,其陆地领土范围是美国放弃的菲律宾群岛的陆地领土,而菲律宾群岛的陆地领土范围是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美英《边界专约》所确定界线内的岛屿,其任何部分都不在九段线之内。
第二,我国在九段线内享有的主权和/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具有合法性。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订,它不仅并不损害任何国家已有的主权和主权权益,而且承认历史性所有权,还规定据公约所产生的沿海国和/或群岛国的领海主权及其他海洋权益都是以陆地领土为基础的。我国对九段线内岛礁沙滩的主权,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及其他条款所确认的主权内容外,属于公约中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对线内历史性所有权及其相应海洋权益以外的海域,则享有根据十一段线形成时的国际法所允许的管辖权。
第三,中菲之间在南海产生海洋权益争端的根源和核心,是菲律宾在其1946年独立时所拥有的陆地领土之外,非法侵占我国在九段线内所拥有的岛礁沙滩主权和海域主权和/或其他海洋权益,而不是我国侵占确定菲律宾群岛范围的三项条约所涵盖的菲律宾群岛中的任何岛屿。
在九段线内,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菲律宾以我国南沙群岛的岛屿属于无主地为借口,置我国的严正抗议于不顾,公然侵占了南沙群岛的许多岛屿,并通过其国内法程序进行所谓合法化,从而因其不法行为与我国产生了南海权益纠纷。如果说菲律宾对我国南海群岛许多岛礁沙滩和海域的非法侵占还找了对无主地的先占这一借口的话,其对黄岩岛的领土主张就直接以“一直行使着有效占领以及有效管辖”作为理由。菲律宾的强盗扩张逻辑很明显,即不管是菲律宾群岛以外的领土是谁的,只要菲律宾行使着有效占领以及有效管辖,就是菲律宾的领土了。菲律宾外交部长西亚松1997年6月5日关于黄岩岛主权的声明就是这一强盗逻辑的极致发挥。他在表明“我们坚持黄岩岛是我们领土的一部分”的立场后,这样阐明理由: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1条规定菲律宾领土由菲律宾群岛(包括其所有岛屿和水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或者管辖权的所有其他领土组成,因为“菲律宾已对黄岩岛及其周围水域行使主权和有效的管辖权”,所以黄岩岛就成为菲律宾的领土了。
最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来讲,菲律宾的起诉行为都是滥用权利的不法行为。
从实体上讲,(1)菲律宾对九段线的历史避而不谈,曲解并滥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企图剥夺我国对九段线岛礁沙滩的领土主权、对线内海域的历史性管辖权。(2)菲律宾在其提交的《通知和主张陈述》中(第7段)声称,它“在本次仲裁中并不寻求一项关于何方对双方都主张的岛屿享有主权的决定,也不要求对任何海洋界线的一项划定”。但是,它却明知其非法侵占着我国领土且双方间海洋界线并未划定的情况下,以这一请求为核心,即“请求以菲律宾单方确定的群岛基线为起点,裁决宣告菲律宾享有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宽度的大陆架”。
很明显,这在实质上就是菲律宾请求仲裁法庭根据其单方主张划定海洋界线,而不管是否与邻国依法享有或者主张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合,甚至不管是否把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划入到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之内。如果菲律宾的这一主张成立,那么,不仅我国的许多陆地领土,而且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东帝汶的陆地领土的一部或全部都要成为菲律宾的主权管辖对象了。
从程序上讲,(1)它在明知我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于2006年8月25日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包括仲裁法庭在内的任何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情况下,却仍然向仲裁法庭对我国提起诉讼,是明显的滥用权利。(2)退一步讲,即使我国接受这一强制程序,菲律宾也无权提起诉讼。因为公约第298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当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事实是,菲律宾非法占据着我国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领土并因而导致两国之间存在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争端,而且有关争端尚未解决,并且两国海洋权益的行使范围必然涉及这些争端。
(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