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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谁来分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2013年01月28日15:20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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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间非赢利组织发展对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前提意义,自觉将政府与民间非赢利组织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变为“服务”,由“限制”变为“发展”

一个成熟的社会,不能一切都靠政府,也不能一切都有政府来包办,而是自下而上遵循“剩余管理原则”,即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首先依靠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理,他们力所不逮的,则由地方基层政府来承担;而地方基层政府力不能及的再交由高一层的政府来做;地方各级政府做不了的,最后才由国家一级的政府来承担管理和服务的责任。要建立这样一种公共管理模式,很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有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基础。为此,我国就应将培养与发展NGO(民间非赢利组织)上升到行政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充分认识民间非赢利组织对于我国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的重要作用。

社会多元公共服务结构的重要一元

一直以来,人们都习惯认为社会共同需求的消费品要靠政府系统供给;私人消费品要靠市场系统供给。但实践证明,两者都会因自身局限性而发生失灵。民间非赢利组织则可以弥补它们的缺陷和填补两者留下的空白。它在社会管理中,至少在三种服务产品供给上具有明显优势:其一是它可以提供政府难以全面顾及的一些带有偏好性的服务,比如帮助妇女儿童、帮助残疾人、扶贫帮困、对生态环境提供特别保护、社区服务、业主维权等;其二是它可以提供某些特殊消费品,比如在为智障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慈善机构提供的服务中,民间非赢利组织往往要比市场组织更为胜任和放心;其三是它可以满足人们普遍性的结社与交往偏好的需求。民间非赢利组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用,已经得到一定程度验证。在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某些领域,如下岗再就业、环境保护、扶贫开发、慈善救助等方面,民间非赢利组织是一个可以依靠的选择。在社区和农村基层培育这类组织,能够适应公众多样性需求,使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社区和农村层面上获得解决。围绕社会治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政府与民间非赢利组织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两者的合作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

吸引和整合各种资源的重要途径

政府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导者,但因为人力、财力、智力的短缺,仅仅依靠政府并不能提供让社会公众满意的公共产品。民间非赢利组织的存在,正好可以发挥吸引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甚至是国际资源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作用。

在全球行政改革中出现的“能力促进型国家”的概念与实践,是欧盟一些政府培育民间非赢利组织,解决公共服务人力资源不足的普遍模式。首先,他们一改政府定规划、铺摊子、设编制、建单位的做法,从政府亲自提供公共服务向民间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其次,从国家直接拨款支出向国家通过购买服务的间接支出转变,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民间非赢利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再次,倡导政府培育和加强私人责任的理念,促使民间非赢利组织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民间非赢利组织也在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为政府排忧解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自从恢复社团管理登记制度后,各类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不仅没有给社会稳定造成麻烦,而且每年还能够吸纳大约40亿人民币资金用于政府无暇顾及的社会管理领域;另外,还有为数众多的未登记民间组织活跃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一线,他们吸引的外来官方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资金,最近20年来总计达到20亿美元的规模。这些资源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一个重要补充。

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社会机制

在计划经济的传统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对话的平台是“单位”。

改革开放以后,民间开始产生大量多元利益主体。如在行业协会、农民工群体、弱势群体、特殊职业群体等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组织,都取代“单位”而成为某种利益表达和诉求的主体。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在社会冲突出现时,最先觉察的是扎根于社会之中的民间非赢利组织。早觉察、发预警,就可以避免小问题演化成大矛盾,避免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在面对政府与社会利益纠纷时,在面对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时,在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中,政府都可以通过民间非赢利组织这个对话、调解、协商、参与的沟通平台,缓和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

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一个承接与合作者

多年来,“全能政府”的弊端使人们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和功能是有限的,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既然政府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能提供所有的服务,就必须依靠社会的其他领域,贡献各自的力量,使政府逐步从“越位”、“错位”的尴尬中解脱出来。显然,各类民间非赢利组织应当是责无旁贷的主要承接者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带动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表现为政府由微观干预转向经济调节;由行政控制转向政策引导;由强调管理转向强调服务。从而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社会事务领域,都形成了“官退民进”的趋势,而民间非赢利组织则是政府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的承接者。因此为了符合国际规则,就需要发展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商会、行业协会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升自己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明智之举。比如温州的商会在海外维权方面就扮演了政府所无法起到的重要作用。

各级党和政府领导机关,需要解放思想,变革观念,正确认识民间非赢利组织发展对于政府管理创新的前提意义,自觉将政府与民间非赢利组织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变为“服务”,由“限制”变为“发展”。以科学的制度、恰当的监管、周到的服务,促进和帮助民间非赢利组织在我国规范、健康和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生力军。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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