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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互联网反腐发挥“正能量”
蔡世斌
2013年01月14日13:4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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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日益成为群众表达诉求、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力量势不可挡,互联网反腐事件接连发生。“天价烟”查出了腐败局长,审计局长超规格接待网络曝光后受到处分,“表哥”、“房叔”、“官员不雅视频”等网络曝光事件被查实。互联网反腐通过对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让一些腐败分子、腐败行为无所遁形,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忧虑。

互联网反腐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监督,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新形式。互联网反腐之所以发展迅速,正是由于发挥了网络的隐蔽、方便、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利用了网络信息传递的时空虚拟性、可复制性、超链接性、放大扩散性。在互联网时代,人人手中有麦克风,都是信息产生、再加工者。一旦涉腐事件在网络曝光,将会被广泛转载、评论,吸引大量网民、媒体聚焦,实现个体信息―网络信息―社会力量的转化。在互联网反腐事件中,相关信息发布人行为动机比较明确,旨在促使个体事件进展遵循网络曝光―公众聚焦―职能部门介入这一路径,最终将民间个体行为转入正式组织工作体系。在女记者微博举报人大代表事件中,当事人互联网发布信息后,相关纪委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之后举报人通过接受纸质媒体采访进行回应,于是这个互联网反腐个案就彻底转入正规处理渠道。

通过对一系列个案梳理,会发现互联网反腐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前端举报,即举报人直接将举报内容发送到互联网,并没有按正规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举报或表明向某职能部门举报。“表哥”事件就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对此类互联网举报,职能部门在信息获取、处理环节如出现滞后或缺位现象,易引发不良影响,影响自身的公信力、美誉度。另一种是后端举报,即举报人向职能部门举报后,对办理处理结果不满,将举报内容、办理过程发送到互联网,引发关注、评议,对职能部门工作造成压力。从现实情况看,这类举报数量较少。职能部门因已先行调查,在收集证据、核实问题上如有充分保障,不易引发较大舆论事件。

实践证明,群众信访举报是了解社情民意、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我们注重发挥群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但反对“运动式”、“情绪化”反腐,主张制度化组织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面对互联网日益成为群众参与反腐的阵地,在保障群众参与反腐热情的前提下,当务之急要解决好互联网反腐的无序化、自生长问题,要将互联网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这就需要理顺职能部门反腐与民间个体反腐之间的关系,实现制度反腐对互联网反腐的有效承接,加强对互联网反腐的引导、整合,将互联网反腐信息有效转化为案件线索来源。

这就要充分考虑互联网传播信息特有的规律,建立一套与传统工作方式不同的应对模式,在互联网涉腐信息收集、核实、回应等关键环节上想办法、下功夫。在信息获取环节,完善互联网反腐信息收集机制,建设专门的网络舆情队伍,与知名网站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涉腐网络舆情动态。在信息处理环节,建立互联网反腐信息快速报送办理机制,对互联网反腐所涉及的违纪贪腐线索要“闻腐而动”、“跟腐而进”,做到准备足、调查严、定性准、处理稳。“房叔”事件的处理过程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范本,有关部门以快速调查、及时回应的方式赢得了网民的信任和支持。

这里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环节。当职能部门接触、约谈举报人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帖告知受理情况、现实接触后签订双向承诺等形式约束举报人的互联网继续发帖行为,依法规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避免因举报人泄露相关工作细节,将舆论关注点转向职能部门,影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信息反馈环节,建立互联网反腐信息查结后分类处理机制,对于经查属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举报,做到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以实际成效取信网民,从而消除、减少负面影响。对于经查不实的举报,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让网络舆论热流冷却,让网民关注点转移。对于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诬陷诽谤的举报,追究有关信息发布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被举报人一个清白,给网民以守法教育。在信息危机干预环节,纪委要与宣传部门、网宣办等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相互补位,化被动为主动,及时有效做好应对工作。

在信息化社会,如能有效地将互联网反腐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充分利用好群众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的政治参与,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反腐将充分释放其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副作用。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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