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一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这样可以取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立案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