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的这一规定,既能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有利于各级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指导、关心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又有利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支持和监督、检查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使各级纪委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使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得到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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