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权利。即使是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也应尊重。听取受纪律处分的党员说明情况和申辩,有助于党组织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性质,以便作出恰当的纪律处分,防止和减少错案,避免伤害同志;有助于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教育,帮助其彻底改正错误;有助于对其他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统一党内认识。当然,对于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处分,本人仍不认错或者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决不迁就。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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