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我们党对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的。充分发挥党组的作用,是实现党在各个阶段主要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组建设,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赋予党组相应的职责。革命战争年代,党为了加强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在非党组织中成立了党团即现在的党组。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改章程决案》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需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六大党章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七大党章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党组设置范围和任务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八大党章根据党的地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组设置和任务的规定,及时作了新的调整,要求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党外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法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中心任务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实行了改革开放。为适应这一变化,十二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十四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设置沿用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并在党组的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两项。十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十八大党章继续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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