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就可以达到弄清思想、纠正错误、严肃纪律、教育和团结同志的目的。“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毖后”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使本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执行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整人。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只有首先弄清事实真相,才能为正确进行纪律处分提供可靠的证据,避免出现偏差,然后要恰当地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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