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滕祥志:借鉴张居正改革三法   遏制“三公”消费膨胀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2012年12月28日11:12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政府要正常运转,适度接待和公车费用必不可少,但是,一旦“三公”消费泛滥,演变成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和公费出国旅游,就难免触犯众怒,于情、于理、于法不容。笔者认为,欲遏制“三公”消费上涨的趋势,应借鉴明代张居正的改革三法,即“申纲纪、立法度、核名实”。

一曰申纲纪

  尚书有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孟子有言:“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根本内核。为人民服务,可谓大道至简,其中蕴含了久历风险与忧患的中国智慧和治理之道。为人民服务就是当今最大的纲纪。领导干部,唯有心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思华夏于灾难深重之中顽强崛起之难,体会党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开创之难,体察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艰苦奋斗取得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之难,才能居安思危,心存惕厉,内圣外王,为国分忧。当今的广大党员干部,应常怀虚己之心,正心诚意之心,反求诸己之心。在笔者看来,当前“三公”消费膨胀的根源,就是因为纲纪松弛,大防渐失。因此,申纲纪,存大防,正官德,振士风,是遏制“三公”消费膨胀的根本。此外,有了完备的制度和法律,还需要有刚正不阿的人来执行。明代张居正曾说:“车之不行也,马不力也,不策马而策车,何益?法之不行也,人不力也,不议人而议法,何益?”(《张居正集》卷三十九文集十《杂著十四》,第658页)

  二曰立法度

  中国文化,重礼制德治,但不轻视法制;倡尚贤与能,但亦重视法度完备。我国古代亦有丰富的法制思想,其中以法家最为典型。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十八大则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把依法治国提高到“全面推进”和“加快实施”的新高度。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这个法律体系主要与市场交易有关,我国尚未构筑起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财税法律体系。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财税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财政问题的学术研究方面,从经济学角度进入的多,成果亦颇丰,然而从管理角度研究的则少,从法律和政治角度研究财政的成果则更少。由于财政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纯以经济学的维度进入难以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恐难以承担财政体制和管理改革的历史重任。当下,与财税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央银行法》、《政府采购法》等尚待完善。目前阙如的法律也应适时出台,比如《社会保障预算法》、《国库收付管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国债法》、《外债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远期来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法也有制定的必要,以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法制化,当然,这是一个长期改革和探索的渐进过程。

  当前,应重在完善预算法律体制。就“三公”消费膨胀而言,以“严法令”视角观之,应该在修订《预算法》上下足功夫。比如:(1)预算公开问题。现行预算法未赋予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公开权,各部门按照自己的理解口径公布预算,其统计口径往往不一,某些部门的公开范围较大,而有些部门的公开范围则较小;另外,在预算向公众公开,以及应公众要求的公开方面,尚缺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支持,对拒绝公开的个案,公民尚无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有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满足建设服务型、回应型和法治化政府的时代要求。(2)预算结余问题。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在预算指标之外,往往下达超收指标,在预算收入之外形成一个比较大的资金结余,这笔“机动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3)预算管理问题。目前的财政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管理多为事前审核,缺少事中审核和绩效审核,而某些支出绩效评价往往凭借人为指标,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在项目预算管理中,缺乏公众参与、专家参与和监督部门的有机结合,其参与深度、广度和程度不够,亟待加强。(4)其他诸如“国库集中收支管理”、“预算外收入与支出”、“财政专户”、国库“代理”与“经理”之争、“人大的财政预算审核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年度和先斩后奏”等问题,均有详细论证和探讨之必要。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三曰核名实

  为政之大本,在“正人心”、“立法度”、“核名实”,三者缺一不可。就综述名实而论:(1)对于当今官员的政绩考核,可将实绩与管理运行成本综合考量,年初核定管理运行成本,凡行政实绩与管理运行成本不匹配者,视为考核不合格。甚至, “三公”消费单位严重超标者,不仅不得升迁,还须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2)严查财政支出中的名实不符部分,比如预算外支出、小金库、巧立名目等,实施严格的财政违纪责任追究制,将《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监督政策法规落到实处。(3)实施财政支出信息公开,顺应时代要求,政府信息应适度合规公开,让社会和群众监督政府、国企和公共事业部门支出,以制约公权力。(4)实施适度养廉政策。高薪未必养廉,但微俸肯定难以持久。廉正官员是国之柱石,国外很多国家都实行养廉政策,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我们可加以借鉴。人情之常,欲求体面与尊严,公职人员亦然。德国的公务员政策就规定,公务员的薪酬不得低于私营部门,目的就是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以保持组织活力,培养其忠诚。(5)收入倍增计划应覆盖全体。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一计划自然也应当包括公务员。

  鉴古而知今,借鉴张居正所谓“申纲纪、立法度、核名实”三法,应有新的举措和办法,但其精髓深得为政之要,至今亦可沿用。

 

(责编:朱书缘、赵晶)

相关专题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