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选自《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