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减少讨薪:先对恶意欠薪说“不”
2012年12月26日10:30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年关将近,农民工讨薪事件又在各地不断出现。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措施,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总体有所好转,但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因讨薪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出现,其中有不少是借讨薪之名索要工程款,不仅不利于农民工自身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社会秩序。

 讨薪成为解决工程拖欠的幌子

 “建筑单位拖欠我们工资,没有饭吃……”这是日前发生在浙江省某市劳动监察部门的一幕,20余名自称是粉刷工的农民工叫着喊着来上访,每个人手中都持有一张包工头开具的欠条。经了解,该建筑单位承建了当地某小区居民楼房建筑,包工头余某以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调查裁定,最终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由建筑单位向20余名农民工结清剩余工程款,共计12.3万元。

 “业主单位同时拖欠劳务款和工程款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为避免工人拿不到工资而停工,业主单位一般都会确保劳务款及时拨付到位。”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事实上,在建筑领域欠薪案中,大多数实际并不存在拖欠工资,而是由于项目业主单位没有及时给承包商拨付工程款,承包商就借助政府、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一点,以农民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应当解决,且国家正在努力创造减少工程款拖欠的法制环境。“但因为用人单位没收到工程项目发包方给的钱,就拖欠农民工工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想法。”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专家黎建飞指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完成劳动过程之后收到的报酬,至于用人单位是否赚钱与劳动者无关。无论该单位是亏损或盈利,都绝无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于建设领域实际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专家表示,建设项目层层分包、违法分包,是引发欠薪案的主要根源。由于承包商没有资质,监管不到位,时常会造成承包商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包工头携款潜逃等现象。

 今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业主单位要将工程的劳务款从工程款中单列”,目的就是要保障项目建设中,农民工能及时、足额地领到工资。“把支付工资的责任落实到位,把两种债权关系区分处理,才能真正避免将经营风险转移到劳资纠纷上来。”黎建飞说。

 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制约力度

 跳河,跳楼,爬塔吊,裸奔……最近几年的农民工讨薪事件,越来越像行为艺术,似乎不引起点轰动就要不回工钱。

 没有欠薪,自然就不会有讨薪。“造成工资拖欠无法根治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资支付责任还落实不到位,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违法成本仍偏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去年5月1日法律正式生效至今年11月,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刑事案件数量为110多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指出,由于这个法律刚刚出来,一些具体量刑的标准现在还不是太明确,仍有待完善。

 “欠薪者可以不承担任何风险、堂而皇之地再接其他工程,照样发财。这是不应该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指出,“对恶意欠薪者,必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常凯说。

 为保障今年两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人社部会同六部委,在今年10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对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作出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所涉及的举报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必须及时办结,确保两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邱小平表示,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人社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制度,通过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监控等一系列有效手段,切实有效维护农民工的报酬权。

 减少欠薪,关键要强化合同意识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指出,2010年我国近六成农民工没签劳动合同,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而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邱小平指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不佳,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用工风险,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少数农民工自己对稳定就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是很强,存在短视问题。

 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为,只要农民工能够提供出在某企业干过活的证明,那么即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确立”;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进行讨薪。

 尽管如此,不少农民工在举证时根本说不清建筑公司和具体工程,只认得包工头,更谈不上合同、欠条。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许多农民工不愿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选择一些极端维权手段。事实上,“跳楼”、“堵路”等极端行为,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影响了公共秩序。对于“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

 近年来,人社部连续多年开展春暖行动,利用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务工的时期,集中推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重点指导推动小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一旦发生纠纷,便于形成取证依据。”邱小平表示,各级人社部门正在制定适合流动性就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主动提供给小微企业参考使用。(本报记者 邱 玥)

(责编:万鹏、赵晶)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