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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判案是否可能

王若磊

2012年12月19日08:1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海淀法院的尝试,本质上是文书自动生成程序

  □司法裁判离不开判断力、创造力,甚至良知、怜悯

  

  近日,一纸判决引起社会关注。引起关注的并不是判决的内容,而是其形式。北京市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使用了文书自动生成程序,现场制作了判决书并当庭送达。

  人们常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案件久拖不决有违司法正义的要求。面对日益激增的诉讼量,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分配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于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成了提高司法效率的一项重要方法。海淀法院的这次尝试,将科技运用到司法裁判过程中,为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方向。本质上,文书自动生成程序是通过信息化办公,将当事人双方信息、案件基本事实、庭审笔录、判决理由等即时录入电脑,当庭出具判决书。此举节约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增强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与准确性。

  长久以来,人们对科技介入司法裁判模式的终极想象是通过电脑程序进行裁判,将事实和法律输入,电脑自动生成判决。这种科学主义的视角本质上是将法治精神推到极致。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规则的统治,排斥人治的任意、专断,防止这种易受情感和利益左右的不确定因素超越普遍、明确、公开的规则,给百姓生活赋予一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因此,法治进一步要求有权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法律进行纠纷裁判。但是,法官的判决仍是一种人的判断,人的意志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法治成败的关键。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思路是法律尽可能事无巨细,囊括所有情形及其后果。但人类世界的现象显然是无法穷尽的,这种努力收效甚微。

  另一种设想则是直接排除人的因素,最终用电脑代替人脑进行裁判。但电脑裁判真的可能么?虽然科技发展的程度超越我们的想象,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达到这种水平还需要科学家们进一步的伟大创造。因为本质上司法裁判和电脑程序运行是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司法裁判并不单是一个简单、明确的三段论逻辑推理,更多地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的成分,需要评价、反思、权衡、选择,建立在判断力、创造力甚至良知、怜悯的基础上,而非一个单纯的事实判断过程。这种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是人脑所独具的,电脑目前还不具备。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责编:赵晶、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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