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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廉政风险 防止利益冲突
2012年12月11日09:04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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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国际性廉政课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防止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再次指出“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强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表明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正在与世界廉政制度接轨,标志着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识的飞跃。

   利益冲突的表象及危害→在我国近年来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中,大多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现象。利益冲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交易型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影响型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旋转”型利益冲突,领导干部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力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由利益冲突滋生的腐败现象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造成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使人们对党和政府及领导干部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感,成为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产生各类不稳定因素。

   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实现公共利益与追求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双重利益代表”身份很可能导致他们在同时追求双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角色错位,从而导致公权私用或以权谋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及利益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等原因,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权力过于集中、法制不健全、政务透明度低、权力制约主体缺乏独立性等问题日益突出,监督制约的作用明显不足。由于目前还没有完善、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导致无法对利益冲突进行前置化解,使得发生利益冲突时既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或规定,又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回避制度,导致个别领导干部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从而滋生腐败。

   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建设→利益冲突程度是衡量政府廉洁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防止利益冲突是防治腐败制度建设的关键举措,是现代政党和国家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及组织保障机制迫在眉睫。要坚持和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防止利益冲突的教养体系,营造和谐、廉洁的从政文化氛围,在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独立的配套监督机构,明确其在利益冲突发生中的职能、权限和运作程序,同时严格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齐抓共管。要创新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主要包括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利益处理三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中,要坚持各种制度的协调配合,利益回避要以利益公开为必要条件,以利益处理为主要手段;在利益处理的具体过程中,要以利益回避为目的,以利益公开为前提;在利益公开的集体行动中,要以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为结果。要积极推进利益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限制利益回避制度,建立 “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对可能影响到公正合理的公共事务,在担任职务或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刘亚萍 作者单位:山西无线电厂)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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