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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受舆论绑架是对法律尊重
2012年11月29日15:38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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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司法部门顶住了压力,依法释放虐童幼师,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意识日益增强,体现了司法不受社会舆论绑架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法律至上的重大现实意义。

  近日,浙江温岭虐童教师颜艳红被司法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此事强烈地刺激了国人的神经,很多人在谴责颜艳红的同时,怀疑司法部门在徇私枉法办案,要求一并严惩案件经办人员,更有甚者还在网上破口大骂那些依据现有法律条文为虐童幼师辩护的法律专家学者。

  颜艳红的恶劣行为,对幼童的身心伤害无可计量。对理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幼师,司法部门居然无罪释放,民众的不满情绪可想而知。可是情不能代替法,司法部门必须依法办案,对颜艳红刑事处罚必须有法可依才行。正如温岭警方所解释的:“从目前中国现有法律上来讲,颜艳红的行为确实无法构成犯罪,作出这个释放决定也是没有办法的。”笔者在认真研究了刑法相关条文之后,也觉得司法部门认定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的做法是正确的:一、颜艳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必须以受害人达到轻伤为条件,而受虐儿童的受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二、颜艳红不构成虐待罪,因为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颜艳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颜艳红的虐童行为不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四类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她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并不是追逐辱骂他人、并不是强拿硬要、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认定她构成寻衅滋事罪实属勉强。因此,现行刑法确实对颜艳红无法处罚。在这次虐童案的处理上,温岭司法部门的作为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他们顶住了社会舆论和受害人的压力,依法释放虐童幼师,这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意识日益增强,体现了司法不受社会舆论绑架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法律至上的重大现实意义,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有的观点认为,对待颜艳红如此恶劣的虐童行为,不能只依靠冰冷冷的法律条文,应该适当变通和灵活运用法律来给予严惩。本人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真的给予司法部门灵活运用法律的权力,后果将十分严重,其危害程度远远大于虐童行为无法被法律处罚。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且不论这部法律是否完善,第一要义便是遵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司法机关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否则,不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将有可能会导致司法部门滥用职权。虐童幼师有违师德,但如果执行正义者不是法律而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司法部门,其严重伤害后果将导致法律失去权威。而刑法的法律处罚性最强,惩罚性最重,关系到人身的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如果执法部门滥用职权,将危害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此,万万不可授予司法机关灵活变通运用法律的权力。

  法律是指引人们遵纪守法的重要指南,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正确的有利于自己的而且不违反法律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刑法的灵魂所在,对于维护法律尊严、限制司法权力滥用、指导人们遵纪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人们实施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最终却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无所适从,所有人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都有不安全的感觉。试想,你所做的任何事情,你都无法预知其后果,随时都有可能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那将是一个多么恐怖的世界。

  因此,立法及司法部门目前要做的,不是想方设法将虐童幼师绳之以法、投入监狱,而是针对现实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立法。立法者不是预言家,不可能预见日后的所有违法行为,只能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漏”,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是通过不断“补漏”而日趋完善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已尘埃落定,当下,我们除了要完善相关的幼教体制之外,要做的法律工作是尽快完善保护幼童的相关法律法规,使虐童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尽快结束目前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尽快把虐童罪纳入刑法作为一个新罪名。

  作者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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