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本质而言,实用主义其实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中性的、描述性的定义,无所谓褒贬,更无关人的素质。”
“中国式过马路”,这是前一段时间几乎引起全民性讨论的一个话题,用来形容国内广泛存在的集体闯红灯现象,“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此后又相继衍生出“中国式接送孩子”“中国式开车”等说法,并最终因其导致结果的一致性而被归纳为“中国式无序”。在探究这种因集体漠视规则而导致秩序混乱的社会心理的根源的时候,中国人的实用主义价值观一时成了众矢之的,即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只要结果于我是有利的就可以去做,而完全不必去顾及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确实能够在很多不良社会现象的背后看到实用主义的影子,这也是为什么搞特权、走后门、拉关系、塞红包等“潜规则”虽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却始终能在中国历史中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笔者在大学课堂里曾经听到过一个段子,说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大师杜威当年来中国宣扬实用主义哲学,在看到中国的种种社会现象后惊讶非常:原来实用主义在中国已经这么普及了!这当然是一个笑话,毕竟作为个体行事准则的实用主义与纯粹哲学意义上的实用主义之间还是有着较大差距的,但我们却可以从中窥见实用主义价值观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思维模式,对中国人性格的塑造、对中国社会的构成其影响是多么的深远。
一个问题是,我们往往在批判所谓“民族劣根性”的时候才想到实用主义这一“罪魁祸首”,却鲜少提及那些能证明其正面作用的例证。事实上,实用主义并非全然面目可憎。《吕氏春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凡有人能把他们赎回来的,可到国库中报销赎金。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了一个奴隶并推辞了赎金,没想到反引来孔子的批评,认为他不该不拿赎金。孔子在这里对子贡行为的评判就采用了实用主义式的后果论:因为当时的鲁国富人很少,贫苦的人还是占大多数的,有赎金报销作为保证和激励,大家才会更积极地去解救沦为奴隶的同胞;现在子贡为了显示自己的高风亮节而不拿赎金,一下子就把赎人上升到了很高的层面,其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部分人将选择不再去赎回同胞。再比如,当年的一句“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一举搁置了姓社姓资的争论,从此开启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们今天取得的发展成就、赢得的国际地位可以说皆受益于此。这些事例让我们看到,实用主义同样有着自己美丽的一面。
虽然实用主义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两面性,但就其本质而言,实用主义其实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中性的、描述性的定义。换句话说,实用主义本身无所谓褒贬,更无关人的素质。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种关于人性的事实,即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人为扭曲、刻意拔高并不能带来好的结果,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已经使我们看到了这一点。而只有顺应人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才能更好地激发人的能动性,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生机和活力,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和整个现代经济学的基石所在。
当然,承认实用主义的工具价值意义并不意味着就与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相冲突。恰恰相反,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种种规则、制度其实都是实用主义选择下的产物。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只顾一己私利的话,人类社会就会永远停留在“人对人是狼”的丛林状态,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最终都无暇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出于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这一实用主义考虑,人们选择出让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利,通过制定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等契约规则,来换取与他人和整个社会群体的共赢。因此,对于个人来说,在遵守所在社会的法律、道德等约束的底线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自由和全面地发展,这才是实用主义的真正本义。由于历史等原因,我们现在还没有完全形成自觉尊重规则、严格遵守规则的良好风气和氛围,社会上还存在着种种的“中国式”,有舆论借此认为中国人在本质上就比有些先进国家的人民素质低下。须知所谓“素质”不过是自觉遵守法律等公共准则的行为在人格、意识上的内化而已。因此,与其空谈“素质”,倒不如扎扎实实地完善我们的制度、健全我们的法律,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切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相信长此以往,存在于我们今天社会中的种种“中国式”一定会越来越少,而人们的素质也必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得以提高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