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新要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可以说,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党和国家为此承诺进行了诸多努力,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和实现。但不容否认的是,新时期还需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指引下,更加注重保障人民权利,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权利保障之路。
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是人民权利的实现。结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精神看,全面小康社会不仅包括人民的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而且包括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以及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等。整个目标体系的实现就是人民广泛享有的经济发展权、物质帮助权、生命健康权、精神满足权、环境保护权、政治参与权及社会监督权等权利保障的过程。所以,全面小康社会的加快推进中需要将人民权利的保障上升到更加突出的高度,将宪法法律赋予和明确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落实,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人民权利的保障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共建才能共享,共享促进共建。没有全党带领的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认同和参与,就无法形成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最大合力;不能从各个层面构建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体系,就难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说到底,人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推进进度,因为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也意味着党的凝聚力、领导力与执政力的全面提升。
形成权力规范与权利保障的互动式格局。众所周知,权利保障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实现权力向权利服务的根本转变。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权力的阳光规范运行,还必须强化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等为配套的人民权利保障机制,不断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不难发现,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中贯穿着政府权力规范与人民权利保障的互动式逻辑,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也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探索出的一条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这种互动式格局的形成与完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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