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最终要在实施中得到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实际上强调了在法律实施中严格依法的问题。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内在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活动的必要前提。
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司法,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从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到案件执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司法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决,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严格依法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关系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我国历史上不依法司法情况并不鲜见,几乎历朝历代都有发生(据《历代刑法志》记载,秦时,“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魏时,“百司多不奉法”;南北朝时,“奸吏致有轻重”;宋时,“意所欲杀,则令证其当死之罪”;元时,“一日杀二十八人,冤滥多矣”;明时,厂卫“杀人至惨,而不萌于法”;清时,“官吏营私,相习成风,冈知省改”),往往会激发民愤,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是点燃农民起义的导火索。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民法院内外部因素影响和制约,违法司法甚至枉法裁判现象屡屡发生,十余年前的佘祥林案和近年来的赵作海案就是力证。有的学者慨叹“佘祥林案,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在百姓心目中跌到零!”如果违法司法得不到彻底遏止和纠正,司法公信受损,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必然给依法治国进程造成挫折。
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基,必须严格依法司法。这一要求实质上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党领导人民构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基,代表了最广泛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根本任务,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人民法院司法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和夯实根基的神圣职责。坚守和履行好这一职责,人民法院和法官就必须严格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开展活动。背离这个要求,不仅人民司法会失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基也将松动。
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严格依法司法。这实际上反映了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要求。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不少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随着“十二五”规划逐步实施,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带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就业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深刻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依存度不断加深,互动往来频繁,金融风险增大,金融安全面临新挑战。这些矛盾纠纷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与官民争利问题交织,还存在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冲突。如果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大量纠纷涌入司法渠道寻求救济和解决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这个理念不牢固,决心不坚定,把握不住这个方向,就会失去我们的主阵地,无法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最紧要的还是严格依法司法,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引导经济行为、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依法司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关键。民生从来都不是小事,与大局有着密切联系。也可以这样说,大局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民生。民生问题解决得好,大局一定是和谐稳定、健康向上的;民生问题解决得不好,执政者往往疲于应付、焦头烂额,当地社会问题也可能会不断出现。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就是明证。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性质决定了通过司法活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为准则。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维护,失衡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救济,也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基本标准。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司法,解决好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安全感、生活质量等切身利益问题。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序良俗,切实依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严格依法司法。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日益增强,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担当着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职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基石、生命线和与生俱来的品格。无公正则无司法。要做到司法公正,首要的是必须严格依法司法,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在公正与否的评判上一直存在司法标准和社会一般认同的博弈,从体制到机制、从观念到技术还有不少应予完善的地方,但重中之重的,必须是强化严格依法司法观念,并最大限度消除和杜绝可能滋生违法司法的机制土壤。
人民法院如何做到严格依法司法,需要从很多方面付出努力。从实践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该认真解决:
第一,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审判权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框架下的“司法独立”,是有领导、有组织的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它既体现了司法活动规律内在要求,又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应当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坚持这一原则,守牢严格依法底线,自觉抵制和排除各种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决案件。当然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忽视社会效果,更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用社会标准、政治标准等混淆、代替法律标准,漠视法律规定,突破法律底线。很显然,如果受到非法干扰或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很可能会背离法律规定,搞违法司法、枉法裁判。即使实际裁判结果未受到干扰,也必然在当事人之间、在社会上产生消极甚至恶劣影响。现实生活中,明显压制、阻挠依法办案,或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代替或改变裁判结果的现象虽然少了,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受到不当干扰和干预的情况仍然存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该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人、财、物方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障碍,改善司法环境。对于一些新闻媒体不当干预司法审判的问题,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以有效化解新闻自由与严格依法司法之间的冲突。需要强调的是,有关方面对司法个案进行关注不同于干扰办案,对于各种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和批示案件应更加严格依法办案,证据上更扎实,程序上更合法,实体上更公正,社会效果更显著。
第二,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审判质效包括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是严格依法司法的重要评价标准。有审判就必然有审判管理,加强审判管理是提高审判质效必不可少的有效措施。今年,青海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从规范审判流程运行、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法官绩效考核、推进审判层级管理、抓好运行态势分析等方面着手,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严格依法司法。建立健全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切实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完善评查程序,积极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引导、考核和纠错功能。严格按照审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审判效率监控,努力减少案件隐性超审限现象。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和办案时间,确保均衡结案,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根据不同岗位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权重,以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管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级管理,加大宏观指导力度,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全面推进全省法院严格依法司法。强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着力构建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主导,院长、庭长等积极参与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密切协调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提升司法管理整体效能。
第三,着力增强司法能力。严格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安身立命之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守,是法官最基本的品格。不依法司法,是法院最大的失职、最大的耻辱。严格依法司法,必须忠于法律,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正确适用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案件裁判主体——法官的司法能力。经过多年努力,青海广大法官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素养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人才总量少,高水平、高素质法律人才匮乏,整体司法能力偏弱的状况仍未显著改变,还不适应更高的严格依法司法的要求。许多法官办理简单案件还可以,一遇到复杂、疑难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就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力不从心。突出表现为不能准确区分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还有为数不少的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非常弱。另外,双语法官严重短缺,双语审判能力也比较严重地影响着在广大藏区严格依法司法。基于以上现状,加之各方面原因,青海法官司法能力的增强难度很大。为此,我们正视现实,迎难而上,认真实施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措施,并加强法官间的“传帮带”,既打实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功底,也帮助他们开阔眼界、丰富阅历,强化实践磨砺。持续开展汉藏双语法官培训,满足广大藏区严格依法司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级法院院长、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庭庭长梯队层次培训、法官轮训,扎实推进法官轮岗交流、新进人员到信访窗口接受锻炼和全员信息化应用培训,努力增强广大法官严格依法司法能力和本领。(作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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