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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

王修华 邱兆祥

2012年11月15日08:5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提高发展的包容性,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提高发展的包容性,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高金融发展的包容性。与我国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我国金融也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主要表现为城市金融发展较快,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城市金融发展水平远高于农村。因此,提高金融发展的包容性,关键是在农村地区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也即有利于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政策,金融机构进行了一些创新实践,为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首先,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作出“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战略部署。其次,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创新业务品种。推广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探索推行“企业+农户”、“企业+保险+担保公司+农户”等新型信贷模式。探索发展林权、渔权、采矿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在部分省份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抵押试点。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采取标准化网点与简易便民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新增机构网点,广设自动柜员机,实行流动或定时定点服务,有效扩展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构建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 应以这些探索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大力发展农村小型微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而且在满足农村居民金融需求、改善农村金融供给紧张局面、促进农村经济包容性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应将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与加快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结合起来,破除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制度瓶颈,激发民间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应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由于缺乏监管和制度约束,一些地区民间金融存在乱象。但应看到,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以灵活、快捷以及富于民间智慧等特点,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引导和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阳光化、正规化是构建包容性金融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农村金融的包容性发展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应积极建立与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同时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应当看到,信贷、保险等服务的获取,不仅与金融供给主体的偏好有关,而且与需求主体的金融服务获取能力有关。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强化农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他们获取金融服务的能力。

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针对农村居民的特点和金融需求的实际,开发低成本、针对性强、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移动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扩展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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