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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

黃文藝

2020年08月17日08:16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

正確應對和有效處理社會矛盾的能力,是檢驗一個國家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試金石。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適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歷史性變化,站在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戰略高度,對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作出了頂層設計,有利於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健全社會矛盾源頭預防機制,最大限度防范社會矛盾激化。社會治理的最高境界是防患於未然、治病於未病。許多社會矛盾是可以從源頭上加以防范化解的。要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健全社會公示、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制度,使公共決策盡可能吸納各方意見、兼顧各方利益,防止因決策不合理而埋下矛盾隱患。要健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機制,多運用說服教育、調解疏導、勸導示范等柔性方法手段,寓執法於服務之中、融處罰於教育之中,防范消解執法沖突。要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及時回應群眾合理訴求,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防止因損害群眾利益而引發社會矛盾。

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最大限度將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楓橋經驗”的精髓,就在於將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堅持以城鄉社區為矛盾化解的第一線,科學合理劃分網格范圍,加強社區警務站、社區工作者、專職網格員、志願者隊伍建設,把社會治理觸角延伸到每個樓棟、每戶家庭,把人民內部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堅持以鄉鎮街道為矛盾化解的主陣地,整合綜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治理力量,更好履行服務群眾、定分止爭、維護穩定等職責任務。堅持以縣市區旗為普通矛盾化解的終點站,建立健全社會治理聯動中心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整合公安、司法、信訪、行政復議等力量,確保縣域矛盾不上行。堅持以城市為平安建設“前線指揮部”,扎實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完善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將重大社會矛盾風險防控在市域。

健全社會自治自律機制,實現社會矛盾由社會力量化解。社會自治自律就是社會主體自主解決身邊矛盾問題的過程,能夠做到早發現、早防范、早解決,因而是一種最簡約、最快捷的治理機制。更加注重企事業單位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維護職工權益機制,防止單位內部問題轉化為社會矛盾。加快健全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積極培育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各類社會組織承擔起志願服務、救助幫扶、化解矛盾、預防違法犯罪等公益職能,讓千千萬萬社會組織的微治理匯聚成善治大能量。加快推動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新機制引入社會治理領域,以眾智解眾憂、以眾力破眾困,實現眾人之事眾人解決。

健全依法防范化解矛盾機制,推動形成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治理格局。實踐証明,法治是定分止爭最可靠、最有效的機制。隻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經得起歷史檢驗,不留后遺症。應堅持以法律為准繩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當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辨明對錯,形成遇事找法、辦事循法的行為習慣。發揮好典型個案的引領示范作用,立“明規則”、破“潛規則”,用法治規范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尚。發揮好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函的作用,推動社會矛盾多發高發地區、部門、單位補短板、堵漏洞,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健全多元化社會治理法律規則體系,織密織牢法律規則之網。防范化解不同性質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不同類型的法律手段,完善不同類型的法律規則。其中,民法是規范民事活動、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手段。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是民事性質的糾紛,民法典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法律。應堅持民法優位原則,對於能通過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處理的經濟糾紛、社會矛盾,就盡量不使用行政、刑事強制手段。社會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消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手段。應堅持扶弱濟困、底線公平的社會政策,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困難群體、高風險群體正當權益的法律保護,讓每一個人生活得更有尊嚴。行政法是政府管理社會的法律手段。應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既防止因亂作為而引發社會矛盾,又防止因不作為而放任社會矛盾。刑法是社會治理的最后法律手段。應堅持謙抑、審慎的刑事政策,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決的社會問題,就盡量不使用刑事手段,不作犯罪化處理。

健全多元化社會糾紛解決體系,防止社會矛盾涌向司法機關。應加快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分類分道分流防范化解。這包括,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人民調解組織,更好發揮其及時就地化解民間糾紛、修復社會關系的獨特功能,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積極推動群團組織、行業協會設立專業性調解組織,運用其權威性、公信力,有效解決本領域、本行業糾紛。加強商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等仲裁機制建設,更好發揮仲裁的自願性、簡便性、保密性、強制性等優長,讓更多民商事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創新完善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機制,引導行政糾紛主要通過行政渠道解決,推動行政機關在調處民商事糾紛上發揮更大作用。創新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推行領導干部特別是市縣領導干部每月下基層大接訪制度,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網絡化、智能化,更好發揮信訪制度在解民憂、護民利、聚民心上的獨特功能。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增強訴訟的可及性、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夯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健全德政德育治理體系,實現潤物細無聲的柔性治理。道德是無處不在的因素,德治是教化心靈的力量。健全德政德育治理體系,幫助群眾解決生活困難、解開思想疙瘩、解除心理疾患,是增進社會和諧的治本之舉。應健全社會救助救濟體系,對生活困苦、經濟困難的人員給予經濟幫扶和人文關懷,讓每一個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對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的人員加強心理疏導和服務,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健全社會、學校、家庭德育體系,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引導社會成員崇德向善。充分挖掘中華傳統文化的優秀元素,發揮鄉賢文化、家風家訓、禮俗禮儀等傳統文化的教化作用,促進家風正、民風純、社風淨。

健全智慧治理科技支撐體系,提高社會矛盾防范化解的智能化水平。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為社會治理智能化提供了可靠的科技基礎。應加快推進各類社會治理數據資源的整合共享,運用平安大數據更精准地研判預測社會矛盾的變化趨勢,化不知為可知、化后知為先知,做到防患未然、妥處已然。利用國家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之機,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智能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堅決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案事件發生。推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網絡平台、社會組織等力量創新完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引導更多線上線下糾紛都在線上解決,增強糾紛解決的便利性、及時性、高效性。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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