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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小榮:更好守護公序良俗

2020年07月08日15:48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

意思自治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基本特征。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意思自治。沒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市場配置資源也就難以實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意思自治原則。但是,意思自治也要與民法典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相協調。公序良俗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重要體現,離開了公序良俗,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如何更好發揮司法功能,在民事審判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

從法理上講,意思自治與公序良俗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存在沖突。例如,民間高利貸給正常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秩序帶來沖擊,人類基因編輯對社會倫理道德及公共利益造成沖擊,等等。如果片面強調意思自治,放任當事人以此來逃避和逾越公序良俗,后果不堪設想。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民法在原則上均將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確定為無效,我國也不例外。我國民法典鮮明體現時代特點、反映時代風貌,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其中,豐富了公序良俗原則的時代內涵。人民法院隻有准確適用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則和相關條款,才能形成更多承載公平正義的判決。

從立法層面看,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原則和底線,也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則。民法典還在許多具體條款中體現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針對套路貸、校園貸、高利貸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行為,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重要原則。這也有力說明,用公序良俗對意思自治加以適當約束,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從司法實踐來看,已經產生了許多案例,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裁判的引導功能。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民法典頒布實施,對人民法院維護公序良俗提出了更高要求。對司法機關來說,如何在民法典時代更好守護公序良俗,同樣是一道重要考題。要加強對運用判例實現德法相融、以案明德的研究,有效回答適用公序良俗條款面臨的具體司法問題。比如,在案件中哪些因素可以成為認定公序良俗的要件。對此,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已經進行了不少探索。在具體個案中,判斷某一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來考量:正向標准包括對象、時間、主觀條件、客觀條件等因素﹔反向標准包括違反公序良俗的性質、是否可通過單方處罰解決、是否使弱者處於更不利的境地、是否與日常經驗法則相悖等因素。

目前,公序良俗中的公序,相比“社會公共利益”標准更加客觀、科學,也便於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比如,個別電商用“暗刷流量”方式騙取消費者信任。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消費者受“暗刷流量”誤導作出的交易無效,從而維護正當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晰、更加具體的裁判依據。人民法院隻有自覺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深入研究公序良俗的法律適用,更好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好維護公共秩序,讓一個個鮮活的判例成為法治中國進步的時代標識。

(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此文系作者在人民日報理論部7月5日組織召開的“加強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理論研究專家研討會”上的發言)

(來源:人民日報理論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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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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