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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疫情企業要防范哪些法律風險

吳濤

2020年03月27日13:4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應對疫情企業要防范哪些法律風險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開來,國際范圍內股市暴跌、油價下跌等諸多經濟問題也愈演愈烈。身處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之中,我國難以置身事外。這就給我國的疫情防控提出新的要求,即在疫情防控的同時,確保推進企業有序復工復產,進而實現經濟復蘇。經濟的復蘇,在於企業。企業復蘇的關鍵,在於疫情下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

流轉資金不足,債務違約風險激增

在前期疫情沖擊下,企業原材料供應不順暢、物流效率延緩甚至中斷以及企業產品銷量下滑等諸多問題導致企業收入下降,而民眾需求減少、貨到付款的物流方式等更為微觀的現實樣態加劇了企業的資金負擔與復蘇進程。導致企業無法通過日常的有效運營來支付即期債務。同時,企業在營業收入減少的情況下,仍然面臨大量剛性支出,多種因素導致企業易陷入債務違約風險。

一方面,非常態下企業自身的生產資金,並未隨著前期企業的停工停產有所下降,相反企業的日常支出較於常態有所增加。首先疫情防控期間的員工年休假工資、職工患病期間工資等薪酬仍然需要支出,確保依照國家標准來保障職工權利。其次,疫情的沖擊使得一些物資緊缺,不少物資成為搶手貨,致使原材料成本上升。再次,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需要增加檢疫環節,經過嚴格的檢驗和篩選方可投入市場,這會導致流通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疫情還未結束,防控工作依然嚴峻,復工企業的生產場所必須採取提供口罩、消毒、相對隔離等措施,確保職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實現生產,這也消耗著企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復工復產、創造收益被多數企業認為是回流資金、履行債務的重要舉措,但復工復產仍然面臨著一系列瓶頸。首先是原材料供應不足,物流的渠道不通暢,已生產的產品無法有效外銷,這一問題急需解決。其次是有效勞動力不足,可供使用的勞動力因各種原因被隔離以及各地標准不一的區域性封閉措施導致不能順利到達工作場所進行生產作業。最后是防疫物資相對短缺,引發企業主和員工的復工憂慮,若企業復工后由於防控措施不到位導致員工感染,企業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使得部分企業主不太願意輕易復工。而從員工角度而言,由於對疫情的恐懼心理,個體的復工意願也受到一定影響。

上述態勢帶來的進退兩難,導致企業無法及時恢復“造血機能”,難以短期內通過大量的生產來確保產品利益價值的實現,而在疫情期間仍然要面臨大量的日常性支出。這種動態的矛盾,會使企業債務違約的法律風險激增。為盡快恢復企業的“造血功能”,必須從生產要素各個環節加大保障力度,確保人、財、物的有序、順暢流動,這就要求國家統一全國范圍內人員、物資跨區域流動的防控尺度,既要防止疫情死灰復燃,更要有利於促使經濟盡早恢復。

外商單方違約,債權“被違約”風險頻發

全球范圍內,疫情短時間內很難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一些主要貿易伙伴的消費需求下降、短期失業率上升、經濟衰退風險加劇,對我國外向型企業帶來不利影響。從行業來看,受沖擊明顯的有機電、服裝紡織、化工等行業,這些企業短時間內海外訂單大量被單方面取消。同時,企業面對海外訂單取消而採取法律索賠的措施也面臨著一定難度。

針對上述疫情帶來的二次經濟打擊,企業應當盡快建立起應對“被違約”風險的防火牆,一方面盡快完成已付全款的海外訂單的交付,一方面積極採取法律措施,對於可能出現違約的海外訂單,要麼要求採購方進一步提交擔保,要麼運用預期違約規則,及早解除合同交付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同時企業應目光向內,未雨綢繆,研究國內疫情過后的消費需求,在產品研發和有效供給上下功夫,積極研發適銷對路的創新產品,引領企業轉型升級。

融資流動困難,資金短缺風險加劇

進入3月以來,一些國家企業部門債務杠杆率高企,信用評級下降,違約風險上升,眾多外資企業都在拼命應對流動性危機,而流動性危機往往是金融危機的前兆。當全球金融危機發生時,在我國作為主要融資擔保品的房地產可能面臨貶值的風險,對於企業來講,其融資渠道將進一步收窄,融資成本會大幅提高,稍有不慎就將陷入流動性危機當中。

為了避免企業可能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從政府層面來講必須適時地調整貨幣政策,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率和社會融資的貸款利息,為市場提供足夠多的流動性。從企業層面來講,就是開源節流,盡快拓展資金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減少金融性資產的持有比例,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有效控制債務規模﹔建立企業內部資金預警機制,精密策劃做好資金收支計劃,保生產保市場的前提下防止發生流動性風險。

多種矛盾交織,企業訴訟風險擴大

可以預見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影響,企業卷入各種訴訟的可能性會大幅增加,且訴訟事項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發生訴訟風險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資金借貸、信用擔保等,就合同履行而言,既有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期間無法交付的違約糾紛,也有防止交易對方出現履行不能而主動停止交付的違約糾紛。就資金借貸而言,既存在無法及時償還借款的違約糾紛,也存在金融機構為了預防償債風險發生的提前抽貸、不予續貸的借貸糾紛。就信用擔保而言,有擔保品價值下降而無法及時補充擔保品的違約糾紛,也有為他人提供連帶擔保引發的擔保糾紛。從企業經營的內部而言,主要涉及能否裁員以及支付工資福利,按時繳納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勞動合同類糾紛。而這些紛繁復雜的各類糾紛常態下難以聚合暴發,但是在疫情作用經濟領域且持續發酵的情況下卻極有可能成為壓垮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

企業要防范化解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各類訴訟風險,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充分發揮企業法律顧問或者法務部門的風險防控功能,對於企業經營內外的法律風險點進行排查和評估,按照法律風險高低、緩急確定分類處置預案,積極組織實施。二是法律糾紛發生時,要及時評估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承受能力,主動選擇糾紛解決路徑,無論是採取調解、仲裁還是訴訟,都應做到有效的成本控制,避免意氣用事,使企業陷入無休無止的糾紛應對狀態。三是一旦法律糾紛進入仲裁或者訴訟模式,就應當及時分析糾紛,以便應對每一階段的法律風險,包括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請求的提出、証據的收集與提出等,做到有的放矢。四是及時與政府部門以及司法機構進行有效溝通,尋求共同危機應對下的各方協力,有效緩和或化解糾紛,避免事態擴大。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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