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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企是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趙華林

2020年01月20日08:24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全面依法治企是中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工作布局、重點任務,激勵著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建設充滿生機、成就輝煌的法治中國。黨的十九大將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設宏偉藍圖徐徐展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企業守初心、擔使命,“兩個維護”是最根本的要求。黨中央有要求,中央企業要帶頭。對中央企業而言,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首要的就是要推進全面依法治企。

要充分認識中央企業推進全面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中央企業實現依法治企,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中央企業戰略升級和改革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以及“走出去”戰略的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面臨的法律環境更加復雜,形勢更加多變。為適應市場化、現代化、國際化發展的需要,謀求企業長遠發展,推進法治建設成為中央企業提高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黨中央、國務院及國資委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出台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關於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等一系列管理規定。在這些制度的指引下,中央企業開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強化領導責任。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推進本企業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設立法治建設領導機構,把法治建設納入全局工作統籌謀劃。二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修訂完善公司章程。依據章程建立健全企業各項基本制度、管理機制和工作體系,細化董事會、經理層工作規則等配套辦法。三是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全面領導企業法律管理工作,統一協調處理經營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全面參與重大經營決策,領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四是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落實“三重一大”事項的前置法律審核,深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加快促進法律管理與經營管理的深度融合,將法律審核嵌入管理流程,成為經營管理的必經環節。五是強化法律隊伍建設。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配備與經營管理需求相適應的法律人才,將企業法律顧問納入人才培養體系,提升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專職化、專業化水平。

准確客觀分析中央企業推進全面依法治企面臨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企業在依法治企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著法治意識淡薄、法治管理體系不健全、法律人才儲備不足等問題,特別是與新時代高質量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企業各級人員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還不夠強。法治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發自內心的認可、崇尚,主動將法律規定內化為行為准則以遵守和服從。長期以來,中央企業由於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和得天獨厚的條件,以及國內市場環境和經營模式的穩定,使得企業各級人員缺乏對依法治企理念的深入思考和正確認識,認為靠法律解決不了問題,部分中央企業的法治工作至今仍然停留在事后救濟狀態。法治意識是識別法律風險的前提,是推進法治建設的基礎。縱觀現代企業的發展,有許多世界著名企業是由於法律風險防范不到位而遭受重創甚至轟然坍塌的。這些教訓警示著我們,沒有了法治保障,企業將難以實現長治久安。

二是法治工作體系還不夠健全。健全法治工作體系的意義在於通過有效開展法治工作為企業順利開展生產經營、做優做大做強保駕護航。目前,部分中央企業仍然存在內部管理權責不清,機制體制建設速度與公司發展速度不匹配等情況。法治建設工作缺少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的保障,法律管理制度停留在文字層面而沒有認真落實,法律工作機構組成人員要麼由各業務部門負責人臨時拼湊而來,要麼由沒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從業背景的人員兼任,真正落實法治建設工作的人員極度缺乏,導致法治建設工作無法有效開展。

三是法律與業務結合還不夠緊密。法治建設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或者落實不夠徹底,法律工作人員缺乏或者履職能力不足等都會導致法律與業務的融合度不夠。很多中央企業的法律工作僅停留在事前合同審核與事后法律糾紛處置層面,很少能參與到企業重要決策、重大項目及日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部分中央企業法律審核的環節也沒有按照要求嵌入相應的工作流程,導致企業領導層無法做到依法決策,法律工作人員無法及時發現和識別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隻有堅持將法治工作融入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的各業務流程中,實現法律與業務的深度融合,方能發揮法律的專業服務效果。

四是法律方面高層次人才還不能滿足發展需要。目前,多數中央企業存在法律顧問隊伍力量不足、專業能力不強、話語權不夠等問題,一些企業沒有按要求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部分企業配備的法律工作人員有責無權,有些法律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進一步推進,在國際經貿合作、境外投融資收並購、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長期深耕的高素質法律人才更顯缺乏。另外,多數中央企業對法律工作人員的管理採取與普通管理人員相似的管理模式,參照行政管理序列確定職級、職稱及工資待遇,套用現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體現法律工作人員的專業特點及職業特殊性,法律工作人員的司法屬性被嚴重忽略,損害了企業法律工作人員從業的積極性,削弱了企業法律工作人員隊伍的凝聚力和穩定性。

要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全面推進中央企業依法治企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為中央企業加快法治建設進程提供了制度保障。要解決中央企業全面推進依法治企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就必須做到“四個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實現“治理完善、管理規范、經營合規、守法誠信”的法治央企建設目標。

一是進一步完善企業法人治理體系。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明確股東(大)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責、權、利關系。依據章程建立健全企業各項基本制度、管理機制和工作體系,細化董事會、經理層工作規則等配套辦法。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依法行權履職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明確總法律顧問應當全面參與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充分發揮法律審核把關作用。

二是進一步健全法治建設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充分發揮“關鍵少數”作用,認真履行推進本企業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把法治建設作為謀劃部署全局工作的重要內容。明確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加快形成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總法律顧問牽頭推進、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各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法治工作激勵機制和問責制度,對於在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風險、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企業重大經營活動因未經法律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未採納正確法律意見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責任﹔經過法律審核,但因重大失職未發現嚴重法律風險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法律工作人員責任。

三是進一步加強法律與業務的深度融合。企業法治建設工作不僅要強化對企業合同、規章制度、重要決策和授權委托的審核,還要鼓勵和引導法律工作人員通過盡職調查、合同談判、合同簽約、合同履行檢查等方式深度參與企業投資融資、改制重組、對外擔保、產權流轉、物資採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業務,通過參與內部審批、執行等關鍵環節管理等方式,強化法律工作人員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相關業務的監督。

四是進一步培養優秀的法律顧問隊伍。依法治企需要一支忠誠、擔當、靠得住的法律隊伍。在人才選拔上應當通過內部培養選拔、外部遴選聘用等多種方式,以法律專業能力為主要標准,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職業發展規劃,將企業法律顧問納入人才培養體系,充分重視法律專業的特點,注重培養細分領域的專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專業人員評價體系,完善職業崗位等級評審制度,實行與職級和專業技術等級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作者系國務院國資委副部長級干部)

(責編:吳兆飛、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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