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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啟明: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

2020年01月02日08:53    來源:《求是》

原標題: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作出戰略部署。這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對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的集中概括。深入學習貫徹《決定》精神,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對於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特點和優勢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公、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后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實現的偉大創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制上的不斷創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由此可見,協商民主植根於我國社會土壤,在我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黨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中央還先后印發了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加強政黨協商、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等一系列制度文件。黨的十九大強調,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70周年等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系統闡述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式民主在中國行得通、很管用。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同選舉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深深嵌入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其獨特優勢具體體現在:一是既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了各方面的積極作用,確保協商民主正確的政治方向,有效克服黨派和利益集團為自己的利益固執己見、排除異己、相互競爭甚至相互傾軋的弊端,確保協商后的決策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二是既堅持了人民主體地位,又貫徹了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制度和組織原則,有效克服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的弊端,確保協商依法開展、有序進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三是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有效克服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有效克服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以落實的弊端,凝聚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實踐充分証明,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民主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証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深化了民主的內涵,提升了民主的品質。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關鍵時期。越是接近目標,越是形勢復雜,越是任務艱巨,越要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優勢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形成海內外中華兒女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強大合力。加強協商民主建設,有利於擴大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更好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利於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化解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有利於發揮我國政治制度優越性,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主要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協商就要真協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實實在在的、不是做樣子的。新時代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需要把握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也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証。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決貫徹民主集中制,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黨和國家中心任務是目標方向的具體體現。應緊扣黨和國家中心任務,自覺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動,深刻把握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和社會主要矛盾變化,以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為協商方向和重點,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協商議政,建睿智之言,聚磅礡之力。

(三)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協商民主在憲法法律框架內運行,是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民主形式。應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把協商民主納入黨委工作部署和議事日程,統一領導、規劃、部署,確保各項協商活動有組織地開展、有步驟地實施、有計劃地進行。把民主集中制的優勢運用好,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確保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四)堅持廣泛參與、多元多層。協商應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應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在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同群眾進行協商,切實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

三、構建協商民主體系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協商民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

(一)統籌推進各類協商渠道發揮作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個有機整體,應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形成整體效能。各類協商在協商議題、協商主體、協商內容等方面各有側重,應根據各自特色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和形式。正確把握各類協商相互配合、優勢互補的關系,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橫向聯動、縱向銜接、綜合運用。比如,可將政協協商同政黨協商有機結合起來,做好政黨協商有關活動在協商議題、時間等方面的銜接工作,支持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政協參與國家重大方針政策討論協商,對各民主黨派以本黨派名義在政協發表意見、提出建議等作出機制性安排。比如,可探索政協協商同社會治理相結合等新形式,拓展政協協商參與面。

(二)完善協商民主程序。協商民主實際上是一套原則、規范,需要完善運行程序,以確保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應根據不同協商渠道優勢特點,分類形成制度規范和工作規則,相應規定其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構建權責清晰、程序規范、關系順暢、運行有效的協商民主制度體系。按照科學合理、管理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加強協商活動程序設計,完善協商議題提出、協商計劃制定、協商人員確定、協商活動開展、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等工作機制,形成步步銜接、環環相扣的閉環運行流程。

(三)完善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協商就要真協商,而真協商就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各級黨委應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做好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協商計劃,統籌安排協商活動,形成制度、長期堅持。知情才能真協商,協商前,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應向相關方面通報情況,做好知情明政工作。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吸收專家學者、智庫機構進行決策咨詢,為決策提供客觀依據。在決策過程中進行協商對話,使各種意見取長補短,形成發現、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通過平等交流、雙向互動,增強決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好增進理解、凝聚共識,為決策落實奠定基礎。進一步完善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探索建立督查和考核機制,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

(四)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不能想起了、有空了、拖不過去了才協商。應建立完善覆蓋全體人民和全社會、不同地方、不同群體、基層群眾的制度化平台機制,分別圍繞涉及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一個地方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一部分群眾利益和特定群眾利益的事情、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進行廣泛商量,通過商量出辦法、出共識、出感情、出團結。鼓勵探索創新,為社會各方面搭建對話交流、懇談溝通的平台,建立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討論、聽証、公示、評估、咨詢、網絡、民意調查等多種協商方式,讓群眾充分表達訴求,形成順民心、合民意的政策措施。尊重群眾首創精神,注重實踐經驗提煉總結,並適時上升為制度規范。

四、完善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制度

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具有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的特點,在協商中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既秉承歷史傳統,又反映時代特征,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特點和優勢。完善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制度,需要在“專”出特色、“專”出質量、“專”出水平上下功夫,以發揮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展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為實現新時代黨的歷史使命凝心聚力。

(一)明確職能責任。應按照構建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職能責任,更好發揮政協組織及其協商平台、機制程序等作用。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制度建設,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和民主集中制,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充分協商交流、開展民主監督、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深化思想溝通,廣集良策促進決策優化,廣聚共識推動決策實施。

(二)健全協商規則。聚焦黨和國家中心任務,明確協商內容、確定協商議題,民主監督議題應有一定比例,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就有關重要決策、重要法律法規等在政協聽取相關界別委員意見建議。完善協商議政格局,搭建界別協商平台,增強網絡議政、遠程協商實效。堅持黨委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制度,對明確規定需要政協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實施情況列入督查事項和考核體系。制定政協協商工作規則,對堅持調研於協商之前、把協商互動列為必要環節等進行規范。

(三)培育協商文化。培育與時代和任務相適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文化,廣開言路,集思廣益,促進不同思想觀點的充分表達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而不強加於人,遵循規則、有序協商而不各說各話,體諒包容、真誠協商而不偏激偏執,形成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

(四)提高協商能力。大力推進協商能力建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系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教育引導委員樹立協商理念,不斷培養專業的協商能力和協商精神。建立具有政協特色的應用型智庫和參政議政人才庫,建立有關部門重大情況通報和重要信息發布制度,落實協商議政質量評價體系和工作辦法。

(五)健全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程序機制。在堅持做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工作的同時,把凝聚共識作為政協重要職能,通過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協成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各項工作領導的重要陣地、用黨的創新理論團結教育引導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識的重要渠道。做好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凝聚共識工作,把凝聚共識融入視察考察、調查研究、協商履職活動中,在建言成果、思想收獲上一體設計、一體落實。通過政協協商履職,把黨的主張轉化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在各界群眾中傳播共識,為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厚植政治基礎、社會基礎。完善委員講堂、重大專項工作委員宣講等工作機制,組織委員利用自身影響力主動發聲,宣傳闡釋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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