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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進我國版權貿易發展

戴慧 吳玥

2019年05月29日08:25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積極推進我國版權貿易發展

近年來,我國版權貿易有所發展,但發展仍較緩慢,呈進口增長較慢、出口增長快、總體逆差、佔服務貿易份額較輕的格局,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而版權貿易在發達國家服務貿易中一向是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有必要研究。本文分析我國版權貿易發展現狀和其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

我國版權貿易佔服務貿易比重較小,未來發展空間很大

1.從版權貿易量看,未來我國版權貿易發展空間很大

根據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計數據,2006年全國共引進出版物版權12386種,其中圖書10950 種,期刊540種,錄音制品150種, 錄像制品108種,電子出版物174 種,軟件434種,電影29種,電視節目1種﹔而2017年,全國共引進版權18120種,其中圖書17154種, 錄音制品147種,錄像制品364種, 電子出版物372種。也就是說,這11年間,我國引進版權品種年均僅增長3.5%,其中引進圖書、錄音制品、錄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品種分別年均增長4.2%、-0.2%、11.7%、7.2%。這些進口數量增速,除了錄像制品外,尚低於同期實際GDP年均增速不少,可見過去版權進口大體落后於經濟增長和購買力提升, 未來仍有較大增長空間。

版權輸出方面,2006年全國共輸出出版物版權2057種,其中圖書2050種,期刊2種,電子出版物5種。2017年,全國共輸出版權13816種,其中圖書10670種,錄音制品322種,錄像制品102種,電子出版物1557種。這11年間,我國輸出版權品種年均增長18.9%,其中輸出圖書、電子出版物品種分別年均增長16.2%、68.5%,均呈快速增長之勢。

盡管如此,我國版權貿易仍呈輸出種類總數量遠低於進口的格局。2016年,兩者相差55%。由此也可看出,我國版權貿易出口仍有較大發展空間。

2.從金額看,我國版權貿易佔服務貿易比重較小,且仍呈逆差狀態

根據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16年,我國服務出口中的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從2.05億美元增長到12億美元, 年均增長了19.3%,高於服務出口總額的年均增速(7.4%),佔服務貿易出口總額比重相應從0.2%增長到0.57%。同期,我國服務進口中的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從66.34 億美元增長到240億美元,年均增長13.7%(低於同期服務進口16.2%的年均增速)﹔其佔服務貿易進口總額的比重從6.58%降低到5.31%﹔相應逆差年均擴大13.5%,2016年該項貿易逆差佔我國服務貿易逆差總額的9.4%(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及筆者計算。我國服務貿易統計中, 沒有專設版權使用費貿易,分散在包括專利權使用費的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和電影和音像進出口兩項中,隻能暫通過這些數據來大致分析其逆差情況。—筆者注)。2006年到2014年,我國電影和音像出口從1.37億美元增長到2億美元, 年均增長4.8%,佔我國服務出口比重由0.13%降低到0.1%﹔同期,其進口從1.21億美元增長到9億美元, 年均增長28.5%,佔服務進口比重由0.12%增長到0.2%。八年間該項貿易由順差變為逆差,2016年該項貿易逆差佔當年服務貿易逆差的2.9%。由此可見我國版權貿易佔服務貿易比重低且呈逆差擴大之勢。

由於2016年底我國服務貿易統計與國際標准對接改革,統計分類等進行了系列調整,從2017年開始,版權貿易隻在服務貿易中知識產權使用費項下反映,但未單列細項,且沒有按新口徑調整的歷史數據,難以進行比較。這裡隻列出2018年的相關數據參考。2018 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368億元,進口2355億元,分別佔服務出口、進口的2.1%、6.8%,逆差1987.1億元﹔其中,視聽及相關產品許可費出口8.7億元,進口200.6 億元,分別佔服務出口、進口的0.05%、0.58%。可見版權貿易佔比較低的格局仍未改變。

我國版權貿易發展面臨的問題

盡管過去十年中,我國版權貿易有了較快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規模、比較優勢和實力上都仍然有很大差距。我國版權貿易對象國結構不夠多元化,不能滿足版權內容多元化需求。目前版權貿易仍缺乏優質交易平台,版權貿易聯盟仍發展不足,不利於貿易網絡構建、拓展以及降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無形壁壘。此外,版權貿易人才儲備不足,法治環境有待完善,版權進口管制較嚴,也是我國版權貿易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

1.與發達國家相比,版權貿易尚未成為我國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於具備突出的國際競爭優勢,版權貿易在主要發達經濟體服務貿易中佔有重要地位。以美國為例,如果將歐盟國家分開對待,美國是最大的服務出口國和進口國, 2016年其服務出口和進口分別佔全球的15.2%、10.3%。其服務出口中,除了比重最大的旅游(2016 年佔27%),第二大的其他商業服務(包括研發、會計、法律、工程設計等服務)佔19%,第三大的就是知識產權產生的版稅、專利費、其他收費,貢獻了其服務出口的17%。強大的文化軟實力構建了其版權貿易競爭優勢基礎,又反過來加強之。

而與之相比,2018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僅佔服務出口的2.1%。足見我國版權貿易佔服務貿易比重仍然非常輕,發展遠未成熟。這與我國服務貿易結構中高附加值的服務貿易種類比重仍較低的格局有關。我國服務出口中比重較大的前三位仍然分別是其他商業服務、旅游和運輸。盡管近些年來,國內文化創意產業、電影音像制作行業逐漸成熟,電子信息化程度已大幅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也在快速進步,但尚未很好地轉化為推動我國版權貿易發展的國際競爭優勢,在通過版權貿易載體來塑造我國文化等軟實力方面尚有較長的路要走。

從貿易規模來看,2018年,我國知識產權使用費進口金額是355.9 億美元,出口是55.6億美元,同年美國出口的知識產權使用費則是128 億美元,兩者的比例是1︰2.3,大於兩國經濟規模的差距。

由此可見,我國要推動產業升級、發展服務業,需要重視版權貿易發展、推動服務貿易升級和發展,版權貿易在貿易結構中所佔的份額和重要性均有待提升。

2.我國版權貿易對象國結構仍然不夠多元化,與發展中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版權貿易發展較慢,版權貿易對象國結構有待改善

從我國版權貿易對象國結構看, 引進來源仍過於偏重美國等個別發達國家,多元化不足﹔輸出多元化近兩年在加強,但存量看多元化仍不足。與“一帶一路”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版權貿易發展也不足。

我國版權引進中,來源國主要集中在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發達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2017 年自美英日法德等國家進口的版權種數分別佔全國引進版權種數的36.7%、16.5%、12.3%、6.4%、5.3%,自我國台灣地區引進的版權種數佔全國引進種數的5.2%﹔而自其他國家和地區引進的版權種數總共才佔12.8%。圖書版權引進的來源情況類似,自美英日法德引入的圖書種數分別佔36.2%、16.5%、12.3%、6.6%、5.4%,自台灣地區引進的佔5.4%,而自其他國家和地區引進的僅佔12.9%。版權引進的過於集中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版權相應內容的多元化。

從我國版權輸出目的地結構看,2017年輸出到美英德韓日法六國的版權種數佔全年輸出種數的18.9%,輸出到我國台港澳三地的佔2.2%,其他國家和地區僅佔45%。“一帶一路”沿線伙伴國基本被包括在這個“其他國家和地區”范圍內。

當前,國際貿易治理格局面臨調整,本輪中美經貿摩擦雖有所緩和,但美國要減少對華貿易赤字的初衷未變,仍會將服務貿易作為重要切入口,希望鞏固其高附加值服務出口優勢,拓展其服務出口。而歐盟對華外交戰略中也強調了希望中國更多地開放服務業的訴求。可以預見,未來中國對美英日法德等主要發達國家的版權貿易赤字可能還會擴大。無論是從貿易對象國多元化角度考慮,還是從平衡版權貿易赤字的角度考慮,我國對發展中國家以及“一帶一路”國家的版權貿易都有待加強。

3.版權貿易優質數字化平台匱乏,不利於貿易網絡構建、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版權貿易壁壘,對版權貿易發展形成一定限制

傳統的線下版權交易包括非固定場所交易和固定場所交易。非固定場所交易即版權所有方和需求方以自行尋找、直接談判、簽約形式交易。但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標的物尋找成本高、雙方溝通難度大、談判成本較高、缺少利益協調方和相關法律咨詢及保障、合同專業性差、盜版成本低、版權使用監督和保護力度不夠等問題。搜索、談判、履約監督、違約追償,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提高了貿易中的交易成本。而傳統的固定場所版權交易主要依賴在國際圖書節、國際電影節、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等進行交易,國際圖書博覽會、國際電影節等形式不具備連續性、周期長、內部機制專業度不高,而版權交易中心平台存在賣方多買方少、功能繁雜等問題。

與傳統模式相比,國外已經探索數字化交易平台模式,例如線上專業博覽會平台Virtual Expo。這種模式不僅可以大大提高供求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還可以有專業法律人員和從業人員參與, 加強產權保護監督、提高版權貿易合同履約率、降低違約風險,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助於克服市場失靈。此外,傳統版權貿易模式中一般涉及跨境交付和自然人流動,其壁壘一般包括技術性壁壘和政府監管及自然人流動限制等因素造成的壁壘,而數字化平台模式可以減少交易過程中自然人流動的需要,還有助於理清各國有關版權和版權貿易方面的法規,較透明的交易系統與監管方的合作及平台運營方的參與,將有助於簡化貿易流程中的手續,從而降低貿易壁壘、促進版權貿易便利化、激發版權貿易活力。此外,版權貿易平台還可以發揮競價、價值發現功能,優化版權貿易效益和產業價值鏈。傳統貿易方式中由於參與方較少、競價功能不足,導致版權價值被低估,版權產業鏈發展受限。以電影為例, 一個成熟的電影版權產業鏈中, 版權貿易額應佔電影市場規模的15%。而我國2014年電影市場規模達到296.39億元,但電影版權貿易收入僅為19億元,僅佔6.4%。盡管近年來我國無論圖書還是電影音樂等優秀內容資源在增加,但通過發展版權貿易克服版權價值低估、促進版權產業鏈優化仍很不夠。

與國外相比,我國從事版權貿易的優質數字化平台匱乏,現有平台中時有出現侵犯版權、貿易行為欠規范、主動接受版權監管部門監督、執行相關法規不夠、競爭不足等問題,亟待優化。

4.版權貿易聯盟有待發展

近年來,我國出版業等已與多國同行成立多個版權貿易聯盟,例如“一帶一路”學術出版聯盟、中國—中東歐國家出版聯盟、中國主題圖書出版聯盟等。其中一些成立以來已初見成效。從國際經驗看, 版權貿易聯盟對發展版權貿易非常有幫助,而我國目前版權貿易聯盟發展仍處於初步階段,仍有待培育和鼓勵支持。以德國為例,其國內有多個出版商聯盟來加強出版社間合作,推動本國圖書閱讀同時推動對外圖書貿易。例如,德語區兒童出版物聯盟由上百家來自德國、奧地利、瑞士的少兒出版商和CD出版商等組成,其利用數據庫平台為童書開發機構和作者提供發表作品的平台、為出版商和讀者提供童書信息。德國民間的文學研究會和譯者協會等與出版商們保持聯系、並常有國際交流活動,版權代理公司發展成熟,充當作家和出版商間聯系和商談的橋梁,這些多方互動使其圖書市場和貿易非常活躍。有鑒於此,這樣的出版商聯盟、作者和譯者協會互動、促進國際交流和貿易發展的模式,在我國還有待培育。

5.版權貿易人才儲備不足限制了版權貿易發展

版權貿易人才素質要求高。以圖書版權貿易為例,往往需要懂外語、懂專業、懂出版及行業相關政策、本國和貿易對象國版權法規而且能了解國外圖書市場的人才。缺乏版權貿易人才,以及有效的人才培訓平台是長期制約我國版權貿易健康發展的一個瓶頸。盡管近年來我國版權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舉辦了一些培訓,但仍不成規模,常態化的培訓機制仍未形成。吸引高素質的人才加入版權貿易隊伍仍是相關企業和機構一直面臨的問題。

6.版權法治環境有待改善,以改善行業營商環境和版權貿易環境

我國目前的版權保護主要依靠《著作權法》以及一些相關的條例、辦法等立法層級較低的法規,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我國互聯網上對影視、音樂、文學等作品的侵權仍很多,但法治不夠完善,訴訟周期長且成本費用高,舉証困難,即便勝訴最后也往往隻能得到遠低於其實際被侵權損失的民事賠償,更不用說刑事處罰較少較輕的問題。所以實際中經常是由於維權成本過高,權利人不積極主動維權,侵權人則因不易受到法律制裁而更加猖狂,使得整體來說版權保護環境更加惡化。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編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8年)》中數據顯示,2018 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識產權罪一審案件4319件,其中,主要為侵犯注冊商標犯罪案件,而侵犯著作權罪案件僅有156 件﹔當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罪一審案件4064件, 同比上升30.36%,其中,侵犯著作權罪案件136件,同比下降了20%。可見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范圍較廣, 包括文學作品、音樂、電影作品、舞蹈、美術、攝影作品、建筑作品等, 但實踐中從案件量來看保護力度還很不夠。而不論是圖書出版物、電影、音樂等,往往投入的人力、時間多甚至成本較高,在沒有良好的版權保護環境下,顯然會損害創作人、投資人和利益和投入熱情,版權貿易中, 則是直接關系到貿易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通過改善我國目前較差的版權保護法治環境,改善相關行業的營商環境,對於發展版權貿易至關重要。

7 . 版權貿易管制有待適當放鬆,為版權貿易發展提供更好基礎

我國的版權貿易管制主要在進口方面實行許可制。盡管進口許可制對保護本國文化傳統、樹立正確的意識形態、保護國家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受制於許可效率仍然不夠高、許可數量上尚難以滿足公眾對知識與技術交流和文化產品(如文學作品)多元化的需求以及市場對版權引入的需求。以圖書為例,一些國外暢銷的學術書籍和文學作品由於國內沒有引進版權,隻能通過圖書進出口公司途徑才能購買到外文書籍,且價格很貴,而如果是小語種圖書,則獲得更為困難。由於我國擁有龐大的讀者人群和天然的廣大市場及其可以帶來的規模效應, 引進版權的書籍等產品往往能在我國國內以較其原出版地便宜很多的價格購買到,並且還是便於閱讀的中文翻譯版,同時還可以使出版商盈利。可見較嚴的進口許可執行同時實際損失了很多消費者福利以及知識外溢可以帶來的正外部效應,也損失掉了更好地發展版權貿易、促進出版業等行業發展的機會。在當前一些國家通過限制人員流動的方式來阻礙學術交流和科技交流(包括前沿學術和科技交流)的背景下,適當放鬆版權進口管制對於學術和科技交流可能已經更為必要。

對繼續發展我國版權貿易的建議

版權貿易作為服務貿易發展和升級的重要一環,未來需要更多的重視和推進。針對目前版權貿易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相應建議。

1.將版權貿易作為服務貿易的一個重要部分發展,積極推進版權貿易發展和國內相關經營企業壯大。版權貿易是成熟經濟體服務貿易中重要一環,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發展服務貿易、促進貿易結構升級需要重視這一服務貿易重要潛力領域。與此同時,由於版權貿易往往同時承載著科技和知識傳遞、文化和藝術交流的功能,對於助力知識水平和創新力提升、打造一國文化“軟實力”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未來我國有必要將版權貿易作為服務貿易的一項重要內容推進、發展。而這些離不開市場主體的培育。我國經過過去十多年的文化體制改革后,已經形成一批文化企業,為版權貿易的發展和精品內容提供打下了基礎。但是,一些由事業單位改制過來的文化企業尚未完全實現政企分離,文化產品市場供應主體多元化所有制格局尚待發展。為此,文化體制改革仍待推進,為促進市場競爭,提供更有國際競爭力的版權產品,同時促進版權出口和進口雙向發展。此外,目前針對版權貿易已給予的一些稅收和信貸優惠,例如因作為知識產權服務的一部分而被列入鼓勵服務進口目錄和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從而可以享受的優惠,未來仍可考慮繼續給予,以示鼓勵。地方層面,一些志在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的自貿區也可考慮將版權貿易作為一個重要貿易領域發展。

2.積極發展與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版權貿易,促進版權貿易對象國多元化。改變我國版權貿易對象國/地區過於集中的現狀, 需要未來積極發展與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版權貿易。促進版權貿易對象國多元化,不僅有利於我國吸收更多元化的先進科技知識文化,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於中華文化走出去、進一步提升我國軟實力。

3.積極構建版權貿易聯盟和版權貿易平台,促進版權貿易發展。繼續積極發展與不同國家和區域的版權貿易聯盟,促進聯盟成員間的深入合作,加強圖書、影視等文化產品信息交流,推進出版發行方、作者、譯者、出版代理機構之間的國際合作,促進版權貿易發展壯大。同時,適應數字化發展趨勢, 構建數字化版權貿易平台,以商業化運作、官方監督方式促進版權貿易電子商務,同時促進版權保護、便利版權糾紛調解。

4.培養版權貿易人才,促進版權貿易發展。培養既有國際溝通交流能力,又熟悉本國和外國版權和版權貿易相關法律規則,能銜接版權供求雙方、組織翻譯的綜合能力強的版權貿易人才,是促進版權貿易發展的又一關鍵基礎。未來可以通過行業內培訓和交流等途徑加強版權貿易人才的培養和鍛煉。完善版權保護法治環境,構建對版權貿易發展有益的良好營商環境。

完善版權保護法治環境,加大對侵犯版權行為的懲戒力度,將有助於為版權貿易和相關行業發展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未來仍需配合、加強主動監管力度。例如,繼續開展“劍網行動”, 加強網絡版權主動監管等。

5.適度放鬆版權貿易管制,積極參與未來可能發生的版權貿易國際規則重建過程。在確保文化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放鬆版權貿易管制,將有助於我國吸收前沿先進的科學技術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獲取更全球化的商業信息。在當前階段版權相關國際規則處於變化之中的背景下,積極參與規則重建,逐漸改變過去被動參與的情況,對我國未來版權保護和貿易格局改變都有重要意義。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2019年第10期)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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