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東
2019年03月22日08:06 來源:光明日報
電子商務法第10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這一創制性制度,有利於實現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和交易中的“顯名化”,推動電子商務經營者規范發展,促進建立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保障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享有其經營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利於實現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確認和權益的保障。電子商務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一定義將共享單車、微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均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疇。在此之前,微商等新型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合法性與法律地位一直存疑,對此類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發展產生了明顯的限制:生產商不願將其產品交由微商銷售、行政主管部門不願批准微商的經營許可申請等,這極大限制了此種新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開展及其經營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在電子商務法出台之前,對於不具有明確法律地位而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來說,當網絡用戶認為其行為構成侵權並通知相應網絡服務提供者時,此類主體可能會遭到禁言、屏蔽、刪除信息等處理,卻無法依據其合法經營資格提出抗辯。可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獲得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資格乃是一項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對合法、規范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所應當享有的正當權益的法律背書,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據此實現主體資格的確認和經營權益的保護。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利於消除電子商務經營領域的“檸檬市場”。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要求乃是為了保証交易相對方能夠確知與之進行交易的經營主體的真實身份及信用狀況。信息作為一種公共物品,由信息主體自發提供往往會導致信息的實際供給低於市場最優水平,此時即需由立法進行干預以實現信息的充分供給,糾正交易雙方間的信息不對稱。在電子商務經營領域,關於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及信用信息的缺乏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檸檬市場”的形成:一方面,不誠信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面臨的違法成本較低,短期投機行為普遍,其借助法律上的制度空隙逃避履行銷售者應盡之義務,導致產品質量低劣、消費者安全難以保障等嚴重問題﹔另一方面,違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之行為對這一群體整體聲譽的負面影響將部分外溢,由守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由此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長此以往,必將限制此種經營模式的長遠發展。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利於消除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種種弊端,促進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建立。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利於實現線上線下商務活動的平等對待。《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線上線下互動加快商貿流通創新發展轉型升級的意見》提出,近年來,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加速發展,技術驅動下的商業模式創新層出不窮,線上線下互動成為最具活力的經濟形態之一,成為促進消費的新途徑和商貿流通創新發展的新亮點。大力發展線上線下互動,對推動實體店轉型,促進商業模式創新,增強經濟發展新動力,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電子商務法第4條規定:“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實現線上線下商務活動的融合發展,首先應當保証對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平等對待,以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或歧視性政策的存在導致經營活動向線下或線上一方不當集中。電子商務經營亦屬於市場行為,應當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電子商務經營者理應與線下經營者一樣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體現對二者的平等對待。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有利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切實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規定,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其中在網絡平台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絡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可見,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享受國家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前提。與此同時,《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還提出,要切實降低電子商務領域的准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同時,進一步簡化注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証后照”改為“先照后証”,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完善相關管理措施,並合理降稅減負。上述精神在電子商務法中亦得到落實。可見,我國致力於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寬鬆的准入政策,為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捷程序,這有助於使電子商務經營者切實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為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注入活力。
電子商務法的出台,有望充分發揮立法對電子商務經營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立法者著眼於行業的長遠發展、充分權衡利弊作出的理性選擇,對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必將起到不可或缺的促進作用。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充分認識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與消費者和行政監管主體一道,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蔡立東,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