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8日08:31 來源:《求是》
改革開放40年,讓中華民族在現代化進程中煥發出新的蓬勃生機,讓科學社會主義在21世紀煥發出蓬勃生機,讓我國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擺脫貧困並成為第二大經濟體,創造了人類社會發展史上的奇跡。在這一波瀾壯闊的歷史畫卷中,有一條重要戰線,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40年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適應改革開放發展的需要,從無法可依的歷史起點上起步,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法律制度建設,所承擔的立法任務之重、克服的困難之多、解決的問題之復雜,前所未有。經過40年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在深刻變革的社會大背景下形成了安定和諧的社會法律秩序,使憲法法律成為引領、規范、推動和保障改革開放的強大法治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具體講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舉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一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40年立法的成就也可以列舉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最重要的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斷完善,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以憲法和法律的制度剛性固本強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証改革開放沿著正確道路前進
改革開放是一場深刻的革命,必須堅持正確方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的改革開放是有方向、有立場、有原則的,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不斷前進的改革,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回顧改革開放40年的不平凡歷程,在舉什麼旗、走什麼路的問題上,雜音、噪音、反對的聲音從來就沒有消失過。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立法的社會主義方向、立場和原則,通過修改憲法、制定並不斷完善有關國家體制和機構的相關法律,確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証改革開放沿著正確道路穩步前進。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憲法。改革開放標志著中國向世界打開了大門,國際國內關於中國改革開放在政治制度上將走向何方的議論紛繁復雜。西方政客和學者認為,社會主義中國搞改革開放,接受外國資本和市場經濟,也必定會接受資本主義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明確宣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是憲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思想政治基礎,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政治保証。四項基本原則入憲,就是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國內外宣布改革開放不會改變中國的社會主義性質。事實証明,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憲法,以及憲法確立的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為改革開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根據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對現行憲法部分內容作出重要修正,共通過了52條憲法修正案,使我國憲法在堅持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軌道上實現與時俱進。
一是實現國家指導思想與時俱進。1999年、2004年修憲分別將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國家指導思想寫入憲法序言,2018年修改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國家的指導思想,作為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發展道路和奮斗目標是我國憲法的一大特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布局、戰略布局等問題,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行動綱領和根本遵循。
二是實現國家發展目標與時俱進。1982年憲法明確提出“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1993年將“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004年在此基礎上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2018年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都是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
三是明確改革的憲法地位。1993年將“堅持改革開放”載入憲法,使堅持改革開放成為憲法確認的基本國策。2018年修改憲法,把“改革”與革命、建設相並列。增加這兩個字,意義深遠。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開放是我們黨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帶領人民進行的新的偉大革命,是當代中國最鮮明的特色,也是我們黨最鮮明的旗幟。改革開放40年,從徹底否定“以階級斗爭為綱”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人民生活從貧困落后到全面小康。我們依靠改革開放振奮人心,統一思想,凝聚力量,在與資本主義的競爭中贏得比較優勢,實現了從“趕上時代”到“引領時代”的偉大跨越。
四是確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方面改革的成果。在政治體制方面,1982年憲法總結國家政權建設經驗教訓,對國家政治體制作出一些重要規定,包括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改變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等﹔2004年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按照各自職權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規定,修改完善國家主席的職權規定﹔2018年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的規定,增加社會主義法治和憲法實施方面的規定,完善國家主席任期的有關規定,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等。在經濟體制方面,1988年修改憲法明確私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3年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明確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1999年修改規定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2004年修改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和土地征用制度等。從1982年憲法到五個憲法修正案,都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關鍵節點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作出的重大政治抉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成功實踐。
4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憲法為核心,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不斷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完善發展。制定國家機構的組織、職權、運行規則方面的法律,確立不同國家機關的體制、職責權限、運作方式、工作原則、議事程序,保障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依法履職。制定各種行政法,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規范和保障,推動了適應現代化社會管理需要的法治政府建設。1984年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為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1987年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89年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制度。根據“一國兩制”方針,1990年、1993年先后制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被國際社會稱為“中國的政治智慧”,為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和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黨的十八大之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制定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憲法和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40年的立法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憲法和法律的國家強制力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確保改革開放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
二、建立並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場偉大的革命,它既是一個思想不斷解放的過程,也是制度不斷創新和完善的過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圍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立法工作,披荊斬棘,以法律手段推動生產關系同生產力、上層建筑同經濟基礎相適應,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增強了社會活力,激發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創造性,激發了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等要素的活力,使人民生活顯著改善,國家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國際地位顯著提高。
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改革開放之初,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成為當務之急。這個時期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制的立法是破冰的航船,肩負著破舊立新的歷史使命。從1979年到1982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經濟類法律、法令有12個。有代表性的立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個人所得稅法、經濟合同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商標法等。1982年憲法序言明確宣布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憲法通過實施后,六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有22件,有關對外開放的法律有10件。制定民法通則是這一時期的一項重大立法成就。這部法律確立了我國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包括法人制度、財產所有權制度、債權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有力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構建了制度基礎。
七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間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59件法律,27個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有21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著作權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海商法、產品質量法等一些對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具有重大影響的法律。
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八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繼續把加快經濟立法作為重要任務,以改革的精神解決立法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點,圍繞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環節,努力構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五年間共通過法律85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33個。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九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間共審議124件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通過了其中的113件,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立法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制定了合同法,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制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修改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進一步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各項制度。
十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明確提出任期內“以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的立法工作思路,五年間共審議憲法修正案和其他法律案106件,通過了其中的100件。這期間制定的物權法,前前后后共審議了8次,克服了社會上來自不同方面的阻力。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制定物權法,制定物權法是給資本主義“蓋了個章”,使其合法化了。與之相反的觀點認為,物權法的核心是保護私有財產,應該把私有財產上升到“神聖不可侵犯”的高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物權法中堅持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體現平等保護原則,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法律制度。制定了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的企業破產法,為企業有序退出市場提供了法律規范。制定了反壟斷法,這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實行市場經濟的標志性立法。反壟斷法確立了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預防和制止壟斷、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明確禁止行政性限制競爭。
十一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下,抓緊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時修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集中開展法律清理工作。五年間共審議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93件,通過86件。制定了社會保險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侵權責任法、車船稅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
經過不懈努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法日臻完善。一是通過制定公司法和各種企業法,建立市場主體資格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首要條件是市場主體。公司法等法律的制定,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當時國外學者評論說,就在前蘇聯東歐國家還在議會裡為經濟制度爭論不休時,中國通過制定公司法等法律,迅速而平靜地解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問題。公司法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使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有法可依。從公司法開始,立法開始以企業的投資方式和責任形式來規范市場主體,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都堅持了這樣的立法思路,企業都是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者,都必須按照通行的市場規則運行。二是制定了物權法等尊重和保護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需要主體,還需要有作為經濟活動客體的財產。產權清晰並得到法律的保護,是社會財富增加的必要條件。三是制定了合同法等維護合同自由的法律,明確市場交易規則。市場活動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條件,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構成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制基礎。四是制定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保障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不受約束的市場經濟可能破壞市場秩序,因此政府必須發揮維護市場公正與秩序的職能,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無序性導致的各種違法行為。五是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等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平衡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利益。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是對市場競爭中的失敗者尤其是失業的勞動者、不具有競爭能力社會成員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基本的物質保障。在法律制度上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起來,逐步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創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推動了國民經濟高速健康發展。從1978年到2017年,我國經濟年均增長率為9.5%,遠遠高於世界同期平均2.9%左右的水平,經濟總量從1978年居世界第11位到2010年起穩居世界第2位,人均GDP從1978年的156美元提高到2018年的接近1萬美元。我國的工業產值居世界第一位,在全球500多種主要工業產品中,我國有220多種生產能力居世界第一位。現在我國是制造業第一大國、貨物貿易第一大國、商品消費第二大國、外資流入第二大國。改革開放40年,中國成功實踐了一條不同於西方的現代化道路,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理論上,中國的成功改變了西方世界主導的現代化發展理論。這個理論認為,現代化發展必須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以個人主義和個人自由為價值追求,以競爭性選舉為獲得權力的方式,以多黨輪流執政作為民主政治的要件。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全世界推行這一理論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模式,形成所謂的“民主陷阱”,使許多接受這種理論和制度的發展中國家陷入政治和經濟雙重困境。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個制度是全體中國人民深刻總結近代以來國家政治生活慘痛教訓作出的選擇,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由之路。改革開放4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証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具有強大生命力。在實踐上,中國的成功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個非西方模式的現代化樣本,為解決人類問題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三、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確保經濟社會發展既生機勃勃又平穩有序
改革開放是我們黨在新時代最鮮明的旗幟。處理好改革開放和立法的關系,是當代中國一個重大的政治課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改革和法治目標是完全一致的,但表現形式不同。法治是立,改革是破。法治是定,改革是變。法治強調維護現行法律的權威和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改革是突破體制機制的約束。改革開放4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努力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確保經濟社會發展既生機勃勃又平穩有序。
一是立法授權改革。改革開放之初,我們的主要任務是逐步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對生產力的束縛,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條件尚不成熟、改革舉措需要先行先試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決定,授權國務院和經濟特區立法,為特定領域或者局部地區先行先試提供法律依據。1980年通過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1年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權力,打開了特區立法的大門﹔1984年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1985年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1988年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規的權力,1992年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權力,1994年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權力,1996年授權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權力。這些授權決定以法律形式為改革開放先行先試提供了支持和法律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改革進入深水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336項改革任務,四中全會確定了190項改革任務,這些改革任務大都涉及法律制度的調整。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著力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作為立法工作的一條主線。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這為立法授權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五年間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過法律和重大問題的決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釋9件,其中僅授權決定就有16件。授權對象包括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主要是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實施,支持先行先試。黨的十九大站在更高的起點上謀劃和全面深化改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職以來,已經作出了授權國務院延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期限等授權決定,支持改革舉措進一步深化。
二是立法引領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分別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作出總體部署,使立法與改革的關系有了新的時代內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運用立改廢釋等多種方式,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例如,全面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的精神,2014年對預算法作出較大修改完善。2015年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體制,明確立法權限,健全保証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機制和程序。2018年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在先后兩次作出改革試點決定的基礎上制定監察法,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推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
三是通過修改法律消除改革的障礙。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讓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例如,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一攬子修改法律的機制,通過對部分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個別條款,採取一並提出法律案的方式進行統籌修改,消除改革的法律障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5個統籌修改法律的決定,涉及修改法律95件次,主要涉及簡政放權、工商登記、價格管理等領域制度改革。這些統籌修改,既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有利於法律體系內部的相互銜接與和諧統一。
四是及時總結改革試點經驗,通過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復制和推廣。對需要繼續探索的改革舉措,決定延長試點期限或納入新的試點加以完善﹔對於實踐証明行之有效、具備復制推廣條件的改革舉措,及時總結修改完善相關法律。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2016年9月,在第一個授權決定到期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作出統籌修改,將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同時相應終止兩個授權決定的法律效力。
從改變既有法律規則和秩序以適應改革開放需要的角度,有學者把我國40年改革開放進程說成是古今中外歷史上覆蓋人口最多、持續時間最長、取得成就最大的“變法”。在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新政”與“變法”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中,改革開放成為法律發展的動力源泉,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的制度化保障,“雙輪驅動”、“兩翼齊飛”的效應體現了我國政治制度的優勢。
四、經驗和啟示
改革開放40年的法律制度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相適應,其中的經驗和啟示是我們黨和國家寶貴的政治法律財富,彌足珍貴,值得認真研究和總結。
第一,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形成了黨的主張、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體制機制。40年的立法工作取得巨大的成就,最根本、最關鍵的就在於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特別是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進一步完善加強對立法工作領導的體制機制,習近平總書記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規劃的調整,並以中央文件形式轉發。黨中央就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的匯報,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協調解決重大立法爭議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始終堅持黨的主張、人民意志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打通三者有機統一的制度機制,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確保黨中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權威,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落實。
第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形成了保障人民權利和利益、回應社會訴求,平衡和調整社會關系的體制機制。40年改革開放,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國內生產總值從3679億元到90.03萬億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從171元到2.82萬元,告別貧窮、走向富足,告別落后、走向進步。人民群眾得到實惠最多,法律成為調整社會利益結構和權利關系最重要的手段。通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法,促進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為增加人民福祉提供物質條件﹔不斷完善稅收等方面的立法,籌集國家財政收入,平衡地區發展,保障公共事業支出,調節經濟和分配關系﹔制定鼓勵捐贈和慈善事業的立法,鼓勵相關社會群體扶貧濟困﹔制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保障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在立法工作中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遵循和把握立法規律,把握和反映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統籌協調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
第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形成了與法律制度建設相適應的法律話語體系和立法技術。法律話語體系和立法技術是法律制度的載體,它反映著特定社會的具體情況和文化背景。馬克思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現。”同理,法律話語體系和立法技術也是社會現實和規則設計的產物。近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堅船利炮大肆侵略的同時,也輸出它們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西方的法律邏輯和法治模式成為工業社會法律文明的“標准”,在此基礎上建立了西方話語霸權。我國40年的成功立法實踐,形成了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相適應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形成了一套產生於中國的國情和實踐的法律話語體系和立法技術。這一套法律話語體系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走來,從解決中國問題的現實語境中走來,是當代中國法律問題的思考和表達,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生動的“中國法律故事”。立法技術的積累來自豐富的立法實踐經驗,包括如何確定明確的立法目標、如何構建合理的法律結構、如何保障法律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如何確保法律規范的嚴密和法律邏輯的自洽、如何准確使用法律詞匯等。這些技術標准的積累是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回顧改革開放40年的立法工作,成就巨大。展望未來,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任在肩。
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未來五年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立法任務艱巨繁重。列入規劃的一類項目有69件、二類項目有47件,還有三類項目和可能臨時提請審議的項目。十三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以來,以更高的政治標准、更嚴謹的態度、更嚴格的作風開展工作,已經召開了1次大會和8次常委會會議。在2018年3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第五個憲法修正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圍繞全面深化改革開放,7次常委會會議共制定電子商務法等8件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47件法律,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的決定、決議10件。聽取“一府兩院”關於2017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等12個,計劃監督報告6個,有關改革試點情況的報告5個,法律實施情況的報告6個,開展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執行情況等專題詢問3次,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等開展專題調研5項,圍繞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還審議了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沉甸甸的工作業績體現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責任擔當。展望未來,我們將繼續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確保立法工作緊扣時代脈搏,更好發揮法律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功能,服務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宏偉目標,在新時代創造新輝煌。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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