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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價值、困境及對策

徐頑強  於周旭   徐新盛

2019年01月29日08:51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

[摘 要]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社會組織具有呼應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的作用,有益於基層社會治理的發展。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可以在動力、資金和氛圍上提供幫助。然而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過程中,面臨著定位模糊、治理低效和激勵有限等困境。社會組織作為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主體,在鄉村文化振興中,仍有發揮作用的余地。

[關鍵詞] 社會組織﹔社會治理﹔鄉村文化振興﹔鄉村振興戰略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 A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1]近年來,我國鄉村政治、經濟都得到了快速發展,但鄉村文化卻相對落后。無論是鄉村綜合文化站的數量、古村落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是村民的文化素養,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文化生活的貧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三農”的發展。鄉村文化振興是根據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從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轉變的目標,提供滿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活動和設施,培養具有較高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科技素養和專業職業技能的新型村民。

社會組織作為基層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一環,被越來越多的專家和學者所關注。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內容包括參與鄉村文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評估﹔參與建設娛樂設施﹔參與鄉風文明建設等。直接參與途徑是承包政府購買的項目為村民提供產品或服務,間接參與途徑是經由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表達意見和主張以影響政府鄉村文化振興的決策和行為。部分學者從“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中理解社會組織,認為社會組織是連接國家與社會的橋梁。[2]還有一部分學者從多元治理理論出發,強調應改變原有政府單一供給公共服務的模式。[3]然而研究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學者極少。學者們普遍認為在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過程中,政府應給予更多支持,[4]社會組織自身也應增強文化內生引領能力,[5]探索良性的運行機制。[6]現有研究多從微觀角度分析某一個村或縣的文化振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缺乏宏觀的歸納總結。本文從宏觀的視角總結了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必要性,從政府、社會組織以及社會等多個維度研究了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困境並提出相應的對策,試圖豐富學界對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研究,推動社會組織的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一、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現實意義

(一)豐富鄉村文化振興的供給主體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也逐漸呈現出多樣化、個性化的趨勢。受資源、能力以及利益等方面的限制,政府對於提供給村民多樣化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呈現出供給不足或供需不平衡的現象。而社會組織的參與改變了以往以政府為主導的單一服務模式,拓寬了提供服務的渠道,以更有彈性的方式為村民提供文化產品或服務,彌補了政府在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時的缺陷。社會組織不同於政府,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以結合當地鄉村文化背景、現狀以及村民的偏好,提供更加具體和多元的文化產品和服務。

此外,村民作為鄉村文化的直接受用者,對自己需要和渴望的文化活動有著最直接的體會,社會組織為村民提供了一個可以隨時表達自己意願的平台。村民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社會組織表達自己的感受,將對文化設施和文化項目的意見直接反饋給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村民也可以選擇加入適合的社會組織,直接參與到文化振興的有關項目中來。

(二)夯實鄉村文化振興的物質基礎

鄉村文化建設相對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鄉村物質條件匱乏,文化建設專項資金極其缺乏。雖然近年來,各級政府無論是在財政撥款還是在政策制度上都給予了鄉村文化建設越來越多的扶持,但由於中國鄉村面積寬廣、人口眾多再加上文化基礎本身十分薄弱,所以盡管各級政府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鄉村文化振興的腳步依然十分緩慢,鄉村文化產品缺乏、文化事業建設落后、文化遺產保護不到位等問題在多數鄉村都未得到解決。

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特征意味著它的資金並不用分配給組織成員,而是用於組織的發展和活動的開展,這使得社會組織能為村民提供更加物美價廉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從而減輕村民的經濟負擔,讓文化成為村民“看得見、摸得著”的需求。社會組織公益性的特征使它能廣泛匯集社會資金,讓更多有志於振興鄉村文化、有公益心的人找到了捐助的渠道,放心地將資金捐助給社會組織。

(三)共建鄉村文化振興良好氛圍

從鄉村文化建設的性質和領域來看,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主體是多元的,需要基層黨組織、基層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村民共同合作,營造一個分工明確、體系完備的治理環境。社會組織的性質意味著它能在政府、市場和村民之間起到中介、協調和溝通的作用,從而提高各主體治理效率,完善鄉村文化治理體系,共建鄉村文化振興氛圍。

在傳統的鄉村文化建設中,政府起主導作用,村民被動參與,這種建設方式既單一又低效。從建設內容上來看,政府難以突破以任務為導向的模式為村民提供更加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從實施效率上來看,村民敷衍配合的態度嚴重拉低了文化振興的進程。而社會組織的參與改變了這種格局。許多農村自發、傳承性的社會組織其成員就是村民本身,它以一種來自村民、服務村民的方式,讓村民成為鄉村文化活動的設計者、組織者和參與者,這種身份能讓村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鄉村文化振興的重要性,提升村民參與文化建設的熱情,使鄉村文化振興的理念深入村民心中,在鄉村中形成一種重視科學文化、崇尚科學文化的良好氛圍。

二、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困境分析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動社會治理向基層下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打造一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然而在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的實際進程中,依然面臨著重重阻礙,對於振興鄉村文化而言,社會組織更是道阻且長。

(一)定位模糊:鄉村文化振興中政社角色不明

繼“政企分離”之后,“政社分離”如今也成為減輕政府職能的重要舉措,然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然有許多方面落實不到位。在鄉村文化振興中,政府和社會組織定位不分、角色不明會給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振興帶來諸多困境。首先一點就是會導致社會組織的身份尷尬。在如今社會組織去行政化尚未完全實現的現實情況下,存在有某些社會組織與政府“互利共生”或是某些政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與相關社會組織形成利益聯盟的現象。[7]原本應和政府保持著平等合作、買方與賣方關系的社會組織,不可避免地成為政府的“依附者”或是“下級部門”。這種模棱兩可地身份不僅使得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文化振興時很難准確地把握自己的目標、獨立決策,也使得村民無法分清社會組織究竟是政府的“替代品”還是公益機構。

在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的社會治理格局中,政府承擔了過多的社會職能,大大降低了社會組織的獨立性,多數社會組織都在資金的籌備、自身的管理、活動的選擇上對政府十分依賴。根據資源依賴理論所得,資源的背后就是權力,[8]資源不獨立的社會組織顯然也就難以擁有自主性,其運作過程及實際決策都不由自己掌握。在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過程中,若是社會組織內部管理、舉辦文化活動、引進文化產品等都受到政府的管控,則不僅會降低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積極性,還會導致社會組織提供的文化服務偏離公益性的目的。

(二)治理低效:社會組織振興文化的能力不足

我國社會組織起步較晚,雖然目前出現了蓬勃發展的趨勢,但自身能力建設還存在諸多問題。特別是鄉村社會組織,還處於嬰幼兒階段,整體數量較少,自身的結構和管理機制還不完善,發展道路仍不明確,參與鄉村文化建設的能力十分有限。首先,制約鄉村社會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就是缺乏專業的人才。文化的建設離不開專業化的高素質人才,然而我國的現狀是,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巨大,大量鄉村有為青年落戶城市,而城市青年才俊不願駐扎鄉村,造成鄉村人才流失嚴重,鄉村文化振興隊伍老齡化、空心化和業余化現象嚴重。專業人才的缺乏不僅使得社會組織難以面對組織發展、經費籌集、活動設計、活動舉辦的種種難題﹔更加會使得社會組織難以准確把握鄉村發展現狀,無法舉辦真正適合鄉村文化振興的項目,嚴重影響了鄉村文化發展進程。

其次,我國社會組織內部管理能力尚不成熟,集中表現為基層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形式上注冊為法人的社會組織存在理事會不健全,甚至沒有理事會的情況,從而導致該類社會組織在選擇活動項目時容易偏離自己的使命,做出與振興鄉村文化相違背的活動決策,再加上缺乏自我監督及評價,造成了社會組織的發展舉步不前的現狀。而鄉村社區型社會組織很多都缺乏完整的組織章程,在日常的運營和財務的管理上沒有形成一套體系標准,使得組織的運行效率低下、資金狀況不明、執行力不高、村民的信任度不足,最終導致組織的活動難以開展。

另外,鄉村社會組織的創新能力也有待加強。創新是一個組織發展的源泉。對於鄉村文化振興而言,社會組織的創新能力更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的不是一個按模式照搬方案的社會組織,而是一個能針對各個鄉村現狀,提出新穎、有實踐性的方案的社會組織。遺憾的是我國目前多數社會組織創新性較為缺乏,在理念上一味遵循政府制定的方向和目標﹔在體制機制上照搬政府的管理模式﹔在服務內容上循規蹈矩地完成政府布置的購買任務﹔在服務方式上一成不變地提供機器式的服務。[9]

(三)激勵有限:激勵社會組織參與的力度不強

目前,政府針對社會組織出台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中既有支持性的又有制約性的,但是在總體上對社會組織的激勵力度依然不強。首先就表現在對社會組織的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的空缺,給了部分社會組織渾水摸魚的機會。過去我國在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制度上存在“重登記、輕管理”的局面,[10]政府僅在審批環節對社會組織上交的材料予以考察,疏於關心組織日常運營和后續活動的開展。監督機制不到位不僅體現在政府輕管理,還體現在村民不重視。主人翁意識不強使得村民往往忽視了自己監督主體的地位,對社會組織的行為採取漠視的態度,這就給了社會組織一種不受制約的錯覺,沒有了社會監督壓力的社會組織也就沒有了前進的動力。

監督激勵機制不到位還會降低社會組織的社會公信力。社會公信力不高會影響村民參與組織活動的積極性,也會阻礙組織資金的籌集。在過去幾年,影響社會組織公信力的熱點事件頻頻發生,詐捐事件、“郭美美”事件等都對社會組織的公信力造成了不小的損害,對於村民而言,他們沒辦法考核每一個社會組織的可信度,隻能通過新聞資訊和周邊社會組織的所作所為進行判斷。在整個社會公信力不高的環境下,村民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也就不高,因而參與文化活動的熱情也會隨之下降。

除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社會組織的績效進行評估的評估機制也不完善。一個活動完整的開展應該要包括前期准備、中期執行以及后期的反饋,缺乏評估機制也就意味著活動的效果得不到有效的反饋,這既不利於組織下一個活動的開展也不利於組織目標的實現。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社會組織的目的是為村民提供公益性的文化項目,普遍是通過政府購買來提供文化服務,對於這種項目競標模式的活動而言,績效的評估就更顯關鍵。而目前我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績效進行評估的意識還很薄弱,第三方評估機構也是少之又少,僅有的評估機構在成員的穩定性、專業性、客觀性以及標准的全面性方面也存在大大小小的問題。這些問題對評估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使社會組織的績效難以得到真正的反饋。

三、推動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對策

社會組織在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路上還有很多的困難,需要政府、社會組織自身以及村民齊心協力,共同參與,打造一個良好的治理環境。

(一)明確社會組織振興鄉村文化的角色

振興鄉村文化需要完善的治理體系,需要明確政府、社會組織和村民的角色,平衡三者之間關系。從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價值觀念等層面入手,及時糾正不合理的制度、體制和觀念,構建彼此合作、共同治理的多元互動關系。要理順與政府的關系,明確社會組織在振興鄉村文化中的角色,找准自身定位,確定自身職責。政府應盡量減少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簡政放權。在鄉村文化振興中,政府提供社會組織文化建設所需要的平台和資金,而社會組織供給具體服務或項目,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貼近村民、專業化、靈活度高的特點,將社會組織在鄉村文化振興方面的組織作用發揮到最大,兩者分工明確、共同合作以滿足村民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政府將鄉村文化產品的生產和文化事業的建設合理地委托給相應的鄉村社會組織承擔,逐漸從公益服務的唯一提供者轉變為保障者,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民眾受益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社會組織必須明確自己在鄉村文化振興中是一個獨立的主體,需要增強自身的獨立性建設。政府的撥款應該成為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之一而不是全部。因此,社會組織無論是在人才的聘用與選擇還是資金的籌集上都要增強獨立能力。一個成熟的社會,是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三種力量基本均衡的社會。[11]三種力量相互制約均衡,才能保障國家穩定發展、社會各階層利益得以實現。因此,社會組織還需加強自身的自主性建設,拒絕照搬政府模式,依據自身優勢發揮自身獨特作用改變目前自己在社會治理格局中的弱勢地位。對於鄉村文化振興而言,政府通過法律和政策提出鄉村文化振興戰略和鄉村文化整體發展方向﹔而市場通過自由交易提供私人文化產品﹔在政府和市場之間,隻有社會組織才能擔起在競爭市場中自主自願地建設文化產品和事業的重任。隻有社會組織擁有足夠自主權,才能支撐起政府、市場和社會組織三足鼎立的社會治理格局。

(二)提高社會組織振興鄉村文化的能力

第一,要增強社會組織的籌資能力。充足的資金是保証社會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前提,社會組織不能單純隻依靠政府的撥款,而要合理規劃自己的財務收支,拓展資金來源渠道,謀取更多的資源。首先,要合理利用政府的資助,通過提供高質量的文化建設項目,吸引政府的資金支持。其次,要堅持開展文化營銷活動,如放電影、圖書租售、文藝演出等,向村民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文化活動,增加服務所得收入。另外,社會組織還應加大宣傳力度,號召更多的企業和個人積極捐贈,以此來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除此之外,社會組織還應對自身的資金進行合理的管理和投資,做到組織財產透明化。

第二,要加強社會組織人才管理的能力。在招聘環節上,要合理安排人才隊伍結構,既要想辦法解決優秀人才的戶口、津貼、社會保障等現實的問題,努力吸引優秀青年,又要積極動員鄉村精英加入組織中來﹔在培訓環節上,可以通過在職教育培訓等方式提高成員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在績效管理環節中,要建立靈活的績效管理機制,組建民主的、學習型的服務團隊,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積極性,提高社會組織的效率。

第三,要建立科學的制度。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是一個組織穩定發展的基石,社會組織應圍繞促進鄉村文化振興這一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社會組織對自身的發展要有一個長遠的戰略規劃,依據戰略規劃選擇合適的文化項目,項目的執行和監督嚴格遵守組織章程。除了外化的規章制度,內在的組織文化也是社會組織不能忽視的環節,組織文化決定了組織的發展方式,尤其是對於振興鄉村文化的社會組織來說,隻有組織自身形成了一種崇尚科學、熱愛學習的組織文化,才能帶動整個鄉村的文化氛圍。

第四,要提高社會組織的創新能力。創新是組織發展的源泉,也是社會組織得以長遠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國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時間不長,還處在起步階段,需要在資金籌集、人才管理和制度建設等方面向發達國家學習,吸收國內外優秀經驗,並結合自身實際應用和創新。在運作模式上,可以和村委會、企業或者村民聯合,結合當地的人文環境和民族特色等,探索文化振興的新形式、新手段和新途徑,豐富村民的業余生活,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質。

(三)加大社會組織振興鄉村文化的激勵力度

我國的社會組織在先天上起步晚,在后天上定位模糊,受到政府和周圍環境的制約,在夾縫中艱難發展。要想社會組織能夠“茁壯成長”,有效的監管和激勵必不可少。

第一,要對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社會組織予以一定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在政策上,放寬社會組織登記的要求,在實踐中培育和扶持社會組織,邊發展、邊規范。在資金上,可以設立專項基金,專門用來扶持農村自發型社會組織、文化公益型社會組織等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社會組織,以購買服務或是發展培訓等方式對其進行扶持。

第二,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健全社會監督體系。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進行宏觀約束和監督。督促社會組織實施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對其報表、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進行抽查或是評比,督促社會組織積極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監督。從國際經驗看,社會監督是一個不可替代的機制。社會組織作為一個自治性公益組織,聲譽是十分重要的,良好的聲譽意味著它可以在接下來的發展中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所以社會組織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升社會信任度。

第三,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鄉村文化振興涉及村民精神文化層次的追求,村民的感受、實際成效和總體目標的實現是衡量其有效性的標准之一。第三方評估作為一種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機制,可以提高評估的公正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要加強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社會組織的信譽、績效和目標價值的評估,完善評估制度,並把評估結果和獎優罰劣的激勵機制結合起來,激勵社會組織更加健康積極地參與鄉村文化振興。

在新時代下,大力發展和培育社會組織已成為大勢所趨。在鄉村文化振興中,社會組織因具有公益性、自治性等特性而能很好切合村民的需求,為鄉村文化振興提供巨大的幫助。然而現實是參與鄉村文化振興的社會組織不僅數量少,質量也參差不齊,受自身局限和制度環境的約束,供給鄉村的文化服務單一且低質。但是隨著我國鄉村治理結構轉型的推進,在政策的支持下,社會組織正快速發展,在緩解政府壓力、滿足村民文化訴求、促進鄉村文化振興等方面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 參 考 文 獻 ]

[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N]. 人民日報,2017-10-28(001).

[2]譚日輝.社會組織發展的深層困境及其對策研究[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1).

[3]王名,王春婷.推位讓治: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路徑[J].開放導報,2014(5).

[4]張繼濤.非營利組織與新農村文化建設:對英山經驗的審視[J].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1).

[5][10]李少惠,穆朝暉.非政府組織參與西部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的路徑分析[J].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

[6]王美文,鄭家杰.新農村文化內生機制中非政府組織功能與角色探究[J].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4(5).

[7]張冉.中國社會組織黑名單制度研究:價值分析、現實困境與建構路徑[J].情報雜志,2017(1).

[8]王詩宗,宋程成.獨立抑或自主:中國社會組織特征問題重思[J].中國社會科學,2013(5).

[9]關信平.當前我國增強社會組織活力的制度建構與社會政策分析[J].江蘇社會科學,2014(3).

[11]夏建中,張菊枝.我國社會組織的現狀與未來發展方向[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1). 

(作者簡介:徐頑強,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於周旭,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徐新盛,華中科技大學建筑與城市規劃學院輔導員。)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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