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翟國強
2019年01月16日08:13 來源:光明日報
【學習體會】
改革開放是中華民族發展史上一次偉大革命,這個偉大革命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飛躍。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上指出,40年來,“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日益健全,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可以說,改革開放的40年,既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40年,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事業不斷發展、取得輝煌成就的40年。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改革呈現全面發力、多點突破、蹄疾步穩、縱深推進的局面。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必須堅持法治與改革同步推進,推動改革開放走得更穩、走得更遠。
1、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的四十年
40年來,中國法治與改革始終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40年中國法治的建設、發展史,就是一部用法治引領、確認、規范、促進和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史。沒有改革開放的原動力和內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成功實踐﹔同樣,沒有法治和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也難以取得真正成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歷史教訓,將民主法治建設提到嶄新的高度,在新中國法治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1980年9月,全國人大成立以葉劍英為主任委員的憲法修改委員會,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這部憲法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刻吸取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是對“共同綱領”和“五四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八二憲法”是新中國憲法史上的重要裡程碑,為新時期法治建設的大廈立起了支柱,對新時期法治建設起到了極大的推動和保障作用。“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后,經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實現了憲法隨著改革發展的推進而不斷完善發展。
40年來,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和深入推進,中國法治建設走過了40年光輝歷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憲法引領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取得顯著成就。立法機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質量不斷提高,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行政機關堅持依憲施政,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體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設展現出前所未有的“加速度”﹔司法機關依憲依法深化司法改革,做成了許多想了很多年、講了很多年但沒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憲法和法治權威在全社會逐步樹立,領導干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高,尊法守法逐漸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2、堅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識
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全面改革,應當用法治凝聚改革最大共識。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這既是對深化改革開放、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新要求,也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征程上,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新要求。
改革開放是實現國家強盛、民族復興和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是被實踐証明了的全國人民的最大共識之一。目前,改革步入“深水區”,改革面臨的問題之多、困難之大、矛盾之復雜,前所未有。如何深化改革,尤其是深化重要領域、難點環節、重大利益調整等方面的體制改革,既是對執政黨的領導能力、執政能力、治國理政能力的嚴峻挑戰,也是對中華民族的政治勇氣、政治智慧的重大考驗。這就需要我們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識、價值共識、制度共識和行為共識,通過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會、全民族的改革共識,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3、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實踐証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加快推動和協調,不能久拖不決。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既不允許隨意突破法律紅線,也不允許簡單以現行法律沒有依據為由遲滯改革。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或廢止,不能讓一些過時的法律條款成為改革的‘絆馬索’。”這為我們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當前,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堅持在現行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大膽探索,勇於創新。
一是當個別改革決策或措施與法律的沖突不可避免時,要盡快啟動修法或者釋法程序,及時消弭改革與法律的沖突。
二是在具體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發現某項改革措施與法律相沖突,有關主體應當根據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及時將沖突的問題和相關建議上報有權機關依法加以解決。
三是在改革與法律沖突的具體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之前,執法、司法和守法的主體是否應當繼續實施有關法律?一般來講,不允許改革突破法律,必須堅守法治原則,認真實施有關法律﹔但如果法律規定無法及時修改,可以由有權機關作出在一定地區和一定時間內暫不實施該法律的有關決定。
四是根據“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原則,對於那些打著改革的旗號故意規避甚至破壞法治的行為,對於那些無視“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原則且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所謂改革行為,對於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的違法改革行為,應當堅決制止和糾正,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4、在歷史新起點上把握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問題,一直是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和學界關注的重點問題。在建設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相對於“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改革與法治都是手段、方法、舉措和過程,兩者的價值特征、本質屬性和目的追求都是一致的,沒有根本的內在矛盾和沖突。
如果說在改革開放的前期甚至中期,由於國家的許多法律尚未制定出來,無法可依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主要矛盾,那麼,經過40年的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我們已經具備了把各項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推進的社會條件和法治基礎。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時代背景下,堅持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既是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改革觀,又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觀,也是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關系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作者:李林 翟國強,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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