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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深化改革

厲以寧

2018年12月11日08:0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深化改革

【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

1978年,全國上下開展了一場關於真理標准問題的大討論。這場大討論長達半年之久,廣大的干部、知識分子都參加了這場史無前例的大討論,從這次大討論開始,我們不再以“本本”作為唯一的指導,在這樣的氛圍中,1978年12月召開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實行改革開放的決策。

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了農村改革的取向,即必須首先調動我國幾億農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必須在經濟上充分關心他們的物質利益。安徽、四川等省份陸續開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自願的前提下提高了農業的生產效率,實現了糧食的增產,解決了溫飽問題。城市居民也因此得到了方便。許多城鎮出現了農民個體合作辦起的農貿市場,從蔬菜、瓜果到豬肉、牛羊肉等都有出售。后來,一些城市原有的憑証購買糧食和肉食的情況消失了,棉花、布匹也取消了憑証購買。人們可以在農貿市場上買到布匹和成衣,大量農民參與經營布料和服裝購銷,福建、浙江、廣東、武漢、上海等地的街頭挂滿了待出售的衣褲,沿海城鎮的街頭一片繁榮景象。

20世紀80年代,在城鄉各地還出現了一種新現象,這就是鄉鎮企業的興起。

農貿市場的出現,最初是為了方便農民推銷自己家庭中的農副產品,如蔬菜、水果、糧食、肉類等。當時,對生產資料的需求量很大。到處在蓋房子,包括農民的住宅,但磚瓦不敷需要,水泥、石灰、木料、油漆等都是市場上的緊缺物資,常常通過“后門”才能買到,否則有錢也買不到生產資料。這種情形促使農民走上了自己生產和銷售生產資料之路。

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民成為新的生產資料生產者,從而擴大了農村生產資料的產供銷范圍。這些農民生產出來的建筑材料和產品,很快就改善了市場上建筑用生產資料供不應求的狀況。這一模式推廣開來,便在生產要素(尤其是建筑材料)的供給方面打開了一條新路子。比如在煤炭供給方面,在計劃規定的煤炭供給以外,又形成了農民經營的小煤窯,有了這部分增加的供給,才使煤的供應能夠滿足國內生產生活對燃料的需求。計劃體制在建筑材料領域、煤炭領域被打破了。生活用品方面的情況與此相似,不少中小企業應運而生,與國營企業共同競爭,日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注意。這就是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狀況,一批又一批的生活用品和生產用品,既依靠國有企業提供,更依靠新涌現的民營企業提供。

對於20世紀80年代的情況,我們可以得出什麼樣的經驗和反思呢?我個人認為有三個問題值得經濟學界思考。

第一,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承包制的改革是有成效的,農業的生產效率有了顯著的增加,但當時沒有提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農村土地流轉是進入21世紀才發生的。准確地說,是21世紀第二個十年才開始推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農民的承包地是屬於國家的,農民擁有承包經營權,可以出租自己的承包經營權,但不得改變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有了憲法的這一規定,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農民的相關權利不受侵犯。在承包經營權的框架下,農民能夠擴大經營,把自己的家庭農場轉變成規模更大的農場。從小規模的家庭經營演變成為有一定規模、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符合時代要求的現代化農場,農業的生產效率得以提高。這些都是在土地確權以后出現的新變化。

第二,中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佔據了大多數,就業問題始終影響到農村的興衰。特別是農村人口進城謀生之后,進城的農民工如何安心地工作,他們的子女如何入學、在將來如何能夠在城鎮中謀得一個好職業,等等,都是廣大新市民特別關心的問題。從宏觀角度來看,雖然可以吸納一部分有技術有專長的農民工落戶,但特大型城市可以容納的農民工及其家屬仍是有限的,隻要政策適當,能夠較多地吸收農民工的應當是中小城鎮。無論是特大型城市還是中小城鎮,吸納農民工並安置農民工家屬都是重要的大事,涉及農民工幼孩的照顧、學齡兒童上學、老人的就醫等。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些農民工進城后必須面臨的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現在各地方政府都在彌補這方面的不足。當然還要看到,隨著工業化、現代化的不斷推進,隨著城市人口的不斷集聚,城市當中服務業獲得了快速的發展,並提供了大量新的就業崗位,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吸納了農民工及其家屬就業。除了留在城市,有些外出打工的農民,先外出學藝,積累一定的經驗和技術以后,便回家創業。

第三,20世紀80年代甚至90年代存在的粗放式生產方式造成的環境污染,全國上下都對此深有體會,現在不少地區都在認真對待環境問題。不顧生態環境盲目發展經濟而造成污染,這是不可忘掉的教訓,今后開發農村尤其要把這個教訓牢記在心。

當前,新的供給與新的需求,都有利於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然而,形成新的供給或新的消費並不容易,甚至非常困難,原因何在?這主要同發展方式落后有關。

改革開放前及改革開放后很多年,我國的經濟發展當中隻重速度不重質量、隻重數量不重結構的情況非常普遍,人們對舊的發展方式形成了“路徑依賴”,轉變發展方式很難從口號變為行動。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是要從過去的追求速度轉變為追求質量,如果隻講速度不講質量,隻講數量多少卻忽視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發展方式隻會重復舊的形式,從而缺少活力和效率。

發展方式的轉變既有賴於企業家精神的培養,也有賴於經濟主管部門及時地指導和監督企業,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依靠法律法規讓廣大民營企業家處於受保護的環境之中。在法律面前,各種所有制經濟是一律平等的。當前,公有財產不得侵犯,民間投資所形成的財產同樣不應受到損害。對民營企業來說,投資人在受法律保護方面是一律平等的。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形成“公平競爭環境”。這是對民營經濟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家精神的激勵。

綜上,在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的經驗時,我認為可以歸納為三句話: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鼓勵民間投資者大膽投資﹔第三,應充分發揮企業家精神。

(作者:厲以寧,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教授)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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