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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成就

李正華

2018年11月27日13:58    來源:《紅旗文稿》2018/22

原標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成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站在更高起點謀劃和推進改革,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全面規劃和系統部署,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動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邁出了重要一步,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新境界。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黨的領導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根本保証。黨的十九大報告特別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並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任務,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把“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納入改革目標。在我國政治生活中,中國共產黨居於領導地位,這既是歷史的選擇,也是中國人民的選擇。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支持人大、政府、政協和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發揮作用,二者是統一的。

  建立健全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成立了多個領導小組(委員會),其中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8年3月改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2018年3月改為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央軍委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領導小組、中央統戰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等為新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於加強黨對事關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整合職能部門的資源,順利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意義重大。

  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統籌設置黨政機構,黨的相關機構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使黨政機構職能分工合理、責任明確、運轉協調,形成統一高效的領導體制,保証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理順黨的組織同其他組織的關系,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組織中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同級組織中得到貫徹落實。

  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重大命題和任務。2014年8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了深化黨的組織制度、干部人事制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制度、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四個方面的改革任務,並分解為26項改革舉措,明確了責任單位、改革成果形式和時間進度。明確提出:黨的組織制度改革,重點是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嚴格黨內生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民主制度體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上下功夫,通過制度改革和嚴格執行制度,解決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使各方面優秀干部充分涌現。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制度改革,著力點是使每個基層黨組織都成為堅強戰斗堡壘,黨的組織、黨的工作要做到全覆蓋,讓黨的旗幟在每一個基層陣地上都高高飄揚起來。完善人才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事業中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確定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強調“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增強依法執政本領,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和改善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黨的十九大修訂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加上黨的十八大以來修訂頒布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一系列黨內重要法規,使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在制度層面進一步落實。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我們的主要歷史任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習近平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頁)這一論述深刻闡明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大意義和實現路徑,有利於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保証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9月5日)這為在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指明了方向。

  加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進一步明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這對於更好發揮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的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意義深遠。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充分履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職責。各級人大充分發揮權力機關和人大代表作用,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進一步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人民通過人大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化保障更加完善,實踐方式不斷創新,展示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蓬勃生機。

  進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願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的路徑更加清晰。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出台《關於改進完善專題詢問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每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協調,安排1至2位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人大專題詢問工作更加規范化、機制化和常態化。2015年6月,黨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轉發了《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探索建立代表履職激勵機制”等具體措施,為各地積極開展縣鄉人大建設指明了方向。此外,在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等方面,也取得了新成就。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強調“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明確提出“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的新要求。2015年,黨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強調“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並對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作出重要部署。隨后出台的《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關於加強新時代人民政協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更是從操作機制上將協商民主落到實處。2015年9月,黨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使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發揮。人民政協不斷拓展協商民主形式,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有效發揮了協商民主的重要載體和主陣地作用。

  進一步強化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職能。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政協發揮協商式監督特色優勢,重點監督黨和國家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通過調研發現問題,圍繞履責不力提出批評,針對問題不足督促改進。其中,開展脫貧攻堅民主監督,是黨中央賦予各民主黨派的重要使命,也是各民主黨派中央首次對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進行專項監督。全國政協從2016 年起已經連續三年圍繞精准扶貧、精准脫貧召開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在監督形式上,各民主黨派中央分別對口多個全國貧困人口多、貧困發生率高的中西部省區開展脫貧攻堅民主監督。在監督內容上,脫貧攻堅民主監督聚焦脫貧攻堅政策舉措落實的重要內容,包括貧困人口精准識別情況、貧困人口精准脫貧情況、貧困縣摘帽情況、落實脫貧攻堅責任制情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和扶貧資金項目管理使用情況,充分發揮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的監督職能。

  進一步拓展協商渠道。黨中央強調,要繼續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體系逐漸形成。與此同時,協商主體更加廣泛,協商形式更加多樣,協商內容更加豐富,協商層次更加明晰,協商制度不斷完善,協商效果日益凸顯。全國政協努力探索專題協商的實現形式,在廣泛充分征求各民主黨派、各專門委員會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在繼承歷史傳統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建立了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雙周協商座談會年度計劃安排由全國政協主席辦公會議討論后報請黨中央正式批准,在議題選擇上堅持“小題目作大文章”,堅持研究黨和國家的重大關鍵性課題,研究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戰略課題。在協商的內容和主題上,雙周協商座談會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緊扣重大舉措的出台和貫徹建言獻策,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雙周協商座談會與每年一次的政協全體會議、每季度一次的政協常委會、每月一次的主席會議功能互補,拓寬了協商民主的渠道,有利於協商民主的制度化發展。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在過去的5年,一系列改革舉措陸續推行。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產權保護制度。財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全面推行財政預決算公開,構建以共享稅為主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格局,啟動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大幅增加、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減少2/3。穩步推進教育綜合改革,完善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機制,改革考試招生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出台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方案。實施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全面推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取消長期實行的藥品加成政策,藥品醫療器械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推進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確權面積超過80%,改革重要農產品收儲制度。完善主體功能區制度,建立生態文明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推行河長制、湖長制,開展省級以下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

  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舉措,推動政府職能發生深刻轉變,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明顯增強,推動了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統籌考慮黨和國家機構設置,科學配置黨政機構職責,理順同群團、事業單位的關系,協調並發揮各類機構職能作用,形成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黨政群、事業單位機構新格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確定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以職能轉變為核心,重點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關系,穩步推進大部制改革”。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目標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裝力量體系,聯系廣泛、服務群眾的群團工作體系,推動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協調行動、增強合力,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黨政軍群機構改革統籌推進。統籌推進黨政軍群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是系統性、整體性、重構性的變革。這次機構改革包括黨、政府、人大、政協、司法、群團、社會組織、事業單位、跨軍地以及中央和地方各層級機構的改革。統籌設置黨政機構,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既注意解決當前最突出矛盾和短板,又關注基礎性和長遠性的體制和框架建設,既深化黨政機構改革,又同步推進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機構改革,既推動中央層面的改革,又促進地方和基層的改革。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取得新成效。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使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黨內監督體系,實現了黨內監督全覆蓋。國務院機構改革,針對制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體制機制弊端,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調整優化政府機構職能。改革的核心是從“行業管理”到“功能管理”,適度分拆規劃權、執行權、監督權。政府工作機構改革,按照經濟體制改革和政企分開的要求,合並裁減專業管理部門和綜合部門內部的專業機構,使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變到間接管理為主。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在繼承和借鑒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改革構建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對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完成與黨內監督全覆蓋相匹配的國家監察全覆蓋,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黨中央確定了先轉隸、再成立、再挂牌的原則,並將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工作與試點工作緊密結合,確保各級監察委員會如期成立並及時開展監察工作。注重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結合起來,鼓勵試點地區對試點方案未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先行先試、大膽嘗試。黨中央部署改革試點任務,全國人大及時召開會議,通過改革試點方案和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做到了立法和改革決策緊密銜接,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試點地區圍繞改革試點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積極探索實踐、認真歸納總結,形成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改革全面推開和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了實踐支撐。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將黨中央關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決策轉化為法律制度,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備、科學、有效。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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