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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微型金融的發展、創新與走向

王曙光

2018年11月13日15:20    來源:《國家治理》周刊

原標題:中國農村微型金融的發展、創新與走向

  農村微型金融的含義與機制特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微型金融(小額信貸)有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微型金融飛速發展,各農村金融機構的微型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這個時期,既是農村微型金融蓬勃發展的歷史時期,也是我國農村農業發生歷史性巨變的歷史時期,更是中國迅猛崛起的重要歷史時期。在這一時間節點上,回顧和反思微型金融(小額信貸)的發展歷程、系統梳理我國微型金融(小額信貸)發展的經驗模式,並對我國微型金融(小額信貸)的未來趨勢進行前瞻性預判,對微型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一種專門向低收入者、微型企業提供的小額度的金融服務(包含小額信貸和小額保險等)。“微型金融”比“小額信貸”的含義更加寬泛,但在實踐中,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含義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不作特別的區分。微型金融第一次成功地將金融服務范圍擴展到了低收入和貧困家庭,是金融史上的革命性舉動。正如孟加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簡稱GB)創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所堅信的那樣:“信貸絕不是天生就決定了它必然與窮人無緣。”窮人並不缺乏擺脫貧困的勇氣與決心,貧困者的困難首先在於他們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借款,在於缺乏用以擺脫貧困的最基本的物質條件或要素稟賦。而微型金融恰恰就是這樣一個打破信貸市場失靈的制度創新,它以現金流為基礎,為社會尤其是貧困者提供了一種改變初始要素稟賦配置的途徑。

  微型金融具有鮮明的特點:將貸款對象定位於傳統信貸體系下無法獲得金融服務的窮人,這是與一般商業性貸款最為不同的一點﹔是一種信用貸款,無需土地、房產等作為抵押,用社會擔保取代了經濟擔保﹔貸款額度小,一般等於或小於一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有時甚至是一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償還方式靈活,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分為一周、半月或一月償還一次,這樣一方面分散了風險,提高了貸款回收率,另一方面也減輕了農戶一次性還不上貸款的顧慮﹔期限短,具有可持續性,一般小額貸款借出的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內,並且如果農戶還款信譽良好,可續借2-3年﹔貸款利率高於一般的商業銀行貸款,但低於民間的高利貸利率﹔一般實行小組聯保,但也有其他模式。本文后續將對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的主要模式以及微型金融需求主體的變化進行詳盡的分析,並在結論部分總結農村微型金融發展的重大趨勢。

  公益機構主導型、商業機構主導型和政府主導型微型金融

  福利主義和機構主義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微型金融機構的種類繁多,其目標和運作模式也各有不同。根據微型金融發展的目標,可以將其分成福利主義(welfarism)微型金融和機構主義(institutionalism)微型金融。所謂福利主義微型金融,乃是強調微型金融對於窮人和弱勢群體的福利提升功能。持福利主義觀點的人認為,微型金融是為了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擺脫困境而開展的特殊的金融服務,因此應該以提升窮人福利為首要目標,而不是以營利為首要目標。福利主義觀點在公益類微型金融機構中有普遍的影響,他們關注窮人福利的改善,因此在微型金融的產品設計、定價以及金融服務各方面照顧窮人的利益。一些對貧困國家的發展援助以及扶貧項目,也基本上採取福利主義的觀點,更注重改善窮人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使他們能擺脫貧困並更好地融入到社會中。所謂機構主義微型金融(有些中國學者也翻譯為“制度主義”,實際上institution在此處更強調“微型金融機構”,即指向機構的可持續性,因此翻譯為“機構主義”更貼近英文原意),則強調微型金融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認為隻有實現微型金融機構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窮人和弱勢群體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如果微型金融機構本身不能實現財務上的可持續,就很難談到持續提供金融服務並改善窮人的福利狀況。

  從表面上看來,福利主義微型金融強調從服務對象著眼,以改善窮人的福利為首要目標﹔而機構主義微型金融則從服務提供者著眼,以提升微型金融機構的自身可持續性和盈利能力為出發點,這兩個觀點似乎是矛盾的。在現實中,確實也存在著這樣的微型金融發展目標上的分野,並造成了不同微型金融機構“分道揚鑣”的局面:一些微型金融機構純粹考慮扶貧問題,而不管機構自身的財務可持續性,結果導致微型金融機構在實施金融扶貧一段時間之后,便出現了嚴重的財務問題,以致於最終停止服務﹔而另一些微型金融機構則走了另一個極端,單純考慮機構自身的發展,強調盈利和財務可持續,不強調對窮人的扶助,結果在微型金融的產品設計、運作機制和定價方面完全不考慮窮人的情況,最終使得微型金融機構完全成為逐利的商業機構,以利潤最大化為第一目標,逐步偏離微型金融的服務對象,有些甚至走向高利貸、壘大戶、純商業的道路,喪失了微型金融本身存在的意義。

  而事實上,福利主義和機構主義微型金融在發展目標上並不矛盾,而且完全可以實現兼容。福利主義微型金融既要強調其提升窮人福利的功能,同時也要強調自身機構的可持續性,不能以喪失機構自我發展能力為代價來進行金融扶貧﹔機構主義微型金融既要強調機構自身的可持續性,同時也要在定價和運行機制方面考慮到窮人的福利,不能唯利是圖、竭澤而漁,不能以商業化為借口,最終脫離微型金融需求者。一個良性發展的微型金融機構,既能夠使自身實現財務可持續,又能夠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脫離貧困,兩個目標兼容並相得益彰。

  公益機構主導型微型金融

  我國非政府組織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很多非政府組織致力於運用金融手段進行有效扶貧,成為我國微型金融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

  自199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在河北易縣建立第一個以小組模式為依歸的扶貧經濟合作社開始,我國已經擁有數百家由非政府組織主導的微型金融機構。這些以扶貧為宗旨而不以利潤為首要目標的非營利機構,在相當不寬鬆的法律環境與政策環境下努力生存,雖然也有少數微型金融組織獲得了成功,但是大部分機構卻仍未實現財務盈余與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民間微型金融組織面臨的第一個問題,也是其最大的發展障礙,在於其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與含混性。至今,盡管學術界與微型金融業界呼吁多年,但是仍然缺乏一部法律或規章對民間公益類微型金融機構進行清晰的法律地位界定與監管。因此,大部分民間公益類微型金融機構僅僅作為民政部門注冊的非營利組織而存在,而不可能以任何形式的金融機構存在。這種法律地位上的不確定性影響了微型金融機構的對外信譽度、吸引資金能力以及與其它經濟主體的締約能力。

  公益類微型金融機構面臨的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在扶貧目標與盈利目標之間實現一種有效的平衡,使民間微型金融機構既可以實現其反貧困的目標,又能以一定的盈利能力實現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在微型金融領域,一直存在著堅持扶貧目的的“福利主義”與堅持機構可持續發展的“機構主義”之間的爭議。實際上,任何一個微型金融機構,都必定是“福利主義”和“制度主義”的有機結合與微妙權衡,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是成功實現扶貧目標的制度前提,而反貧困則是機構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但是,如何實現這兩個目標的平衡、如何使微型金融機構有一個正確的定位與發展願景,則一直是困擾很多微型金融機構的重要問題之一。

  公益類微型金融機構面臨的第三個問題是如何實現有效的風險控制以及如何設計有效的內部治理機制,從而對機構的管理層與信貸員進行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外部的風險控制涉及貸款發放機制與回收機制的設計,以及對微型金融客戶的信用甄別與信息處理﹔而內部治理機制則主要涉及小額貸款機構如何協調好出資人、管理者和相關利益者的相互關系,以及如何設計有效的薪酬機制與監督機制。

  政府或准政府主導型微型金融

  中國的貧困大致可以分為制度供給不足型貧困、區域發展障礙型貧困、可行能力不足型貧困(結構型貧困)、先天缺乏型貧困和族群型貧困。中國的反貧困戰略大致也劃分為制度變革型扶貧、基礎性扶貧(或大推進型扶貧)、遷移型(或生態恢復型扶貧)、能力增進型扶貧(或結構型扶貧、造血型扶貧)、救濟型扶貧(或輸血式扶貧)和族群系統型扶貧,但是在反貧困實踐中,各類措施往往齊頭並進形成合力。解決中國當前的貧困問題,需要綜合性的系統思路,需要扶貧主體的多元化和扶貧模式的多元化。其中能力增進式扶貧,是當前扶貧工作的重要思路之一。能力增進型扶貧著眼於提高貧困人群的稟賦和可行能力,信貸扶貧是能力增進型扶貧的重要方式之一,也稱為“金融反貧困”,它通過賦予貧困人群一定的信貸資源,使其擁有自我發展的能力。

  中國政府從扶貧的角度出發,正在全國各地大力推進“金融反貧困”,試圖從金融服務的角度,賦予更多窮人信貸權,改變以往窮人被剝奪信貸權、被排除在信貸體系之外的狀況。政府主導型的微型金融,其供給主體主要是國務院扶貧辦以及各地區的農業部門、民政部門以及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部門。目前,國務院扶貧辦正在大力推廣社區發展基金,努力通過社區治理的改善來推動微型金融發展,從而實現金融反貧困的目的﹔各地農業部門和民政部門集中扶貧資金,通過微型金融的方式對貧困人群進行定點式扶貧﹔各地政府中的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部門也通過農村青年創業小額信貸和婦女再就業小額信貸,加大對微型金融的支持力度。

  政府以往直接發放補貼的做法改為金融方式扶貧,是政府扶貧模式和思路的重大轉變。這個轉變最終要達到三個目的:第一個目的,是培養農民的主體性意識。農民是反貧困的主體、農村發展的主體,政府實際上是外在的支持者、輔助者,隻有培養農民的獨立自主性和主體意識,才能實現農村內生性的發展。不能讓農民對政府的補貼產生依賴性,而是要發揮其自身的主動創新精神,這樣才能真正實現農村的減貧和發展。第二個目的,要實現機制性。就是通過機制創新和機制設計來實現農村的發展、實現反貧困,而不是通過直接的、明顯的、物質的補貼或者是直接扶持的方式來實現農村的發展。機制性的發展,就是更加重視制度創新,政府不拿能看得見的東西來支持農村,而是拿看不見的機制來支持農村的發展。第三個目的,實現農村發展的長期性與可持續性。一次性的發放資金補貼和物資,可以解決一時的困難,但不可能解決長期問題。應致力於實現農村發展的可持續性,自我的可復制性與長期性。

  政府主導型的微型金融,也存在著若干問題。由於政府一般缺乏微型金融服務的經驗、系統的信用評估手段和風險控制機制,因此在微型金融的運作模式上還存在諸多弊端,比如資金的使用效率受到影響,雖然達到一定的扶貧目的,但是其自身的財務平衡問題很難解決。未來政府主導型的微型金融,應該更多地與商業金融機構和專業從事微型金融業務的非政府組織對接。政府隻作為資金的批發方和監督者,這樣不但達到了扶貧的目的,而且提高了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率,可以滾動使用扶貧資金,創造一種長效扶貧機制。

  商業機構主導型微型金融

  目前,大量商業性的金融機構也參與到微型金融供給者的行列中。近十年來,農村的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各地的地方商業銀行等,幾乎都開發了自己的微型金融產品,為農民以及農村中小企業提供微型金融服務。隨著商業機構大舉進軍農村金融市場、農村微型金融服務供給主體越來越多元化,農村微型金融體系的效率也正在逐步提升。

  商業性金融機構普遍通過社區銀行的模式來推行微型金融,這是一種值得關注和推廣的模式。社區銀行資產規模較小、主要為區域內微型客戶(主要是微型企業和居民家庭)提供金融服務的區域性的小型商業銀行。社區銀行雖然體量小,但是由於其經營靈活,對客戶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務,其生命力很旺盛。一旦出現金融危機或大規模的金融風險,這些社區銀行往往有很強的生存能力。從根本上來說,社區銀行的競爭力和生命力來自於它對區域內微小客戶信息的准確全面的把握。因為社區銀行對當地的產業發展狀況、經濟發展狀況、市場供求情況、人力資本狀況、資金供求狀況等十分熟悉,所以其信息不對稱程度相對大銀行而言較小,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較強,這種信息優勢使得社區銀行的安全贏利空間比較大。此外,社區銀行與微型客戶有天然的“盟友”關系,他們不僅在規模上相互匹配,而且能夠憑借其信息優勢、區域優勢等克服信息不對稱,可以從微型客戶那裡獲得更多的軟信息,因此可以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風險。

  微型金融需求主體的變遷給微型金融帶來的機遇

  我國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出現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業經濟的轉型,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不斷涌現,這為微型金融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機遇,也對微型金融服務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這是對我國農業經營體系轉型極為精煉的概括,也指出了我國未來農業經營體系創新的方向。農業經營體系的革新與再造,是我國農業產業化、現代化、集約化和規模化的前提,也是關系到我國農村和農業轉型的重大核心問題。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逐步推行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被視為我國農村改革最偉大的制度創新,這個制度也確實在三十年中極大地釋放了農村生產力,為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推進奠定了基礎。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在另一方面也使得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國有漫長的小農經濟歷史,這個長達幾千年的發展進程,造就了我國民眾濃厚的小農意識。而農村“大包干”之后,小農經濟又成為主導的經濟形態。當“大包干”所帶來的制度變遷的能量釋放殆盡之后,小農經濟內在的弊端就逐漸暴露出來了。在改革開放35年后,中國農村又面臨著一次新的變革,這次變革的核心是提高農民的自組織能力,重新塑造農民的組織載體,深刻變革農村經營體制,以與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現代化的內在要求相對接。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積極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加快土地制度變革,努力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促進農業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可以說,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八屆三中全會,黨中央一直以與時俱進的姿態,密切關注我國農業發展和世界農業發展的前沿趨勢,積極推動農村制度變革,從而為實現我國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奠定了制度基礎。

  分散的小農與現代化農業產業之間的矛盾,封閉的鄉土社會構造與現代社會運行體系之間的矛盾,是我國當前農村發展面臨的主要矛盾。現代農業已經產業化,農業生產的各個系統需要高度組織化的體系與之相匹配,分散的小農在信息獲取、契約簽訂、生產質量保証、市場開拓、防范農業風險和經營風險等方面難以適應農業現代化的需要。因此,農業經營體制的變革是大勢所趨。十八大報告提出“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正是對這一歷史趨勢最凝練的概括。

  所謂集約化,就是要改變以往粗放經營的方式,以更少的投入獲得更高的農業產出﹔所謂專業化,就是要形成農業的專業化生產和分工體系,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農民收入﹔所謂組織化,就是要把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構造有規模、有組織、有科學管理的合作形態,以應對日漸激烈的全球農業市場競爭需要﹔所謂社會化,就是要形成農村社會化的生產服務體系和技術支持體系,以改造小農經濟,形成新型的社會化服務網絡。說到底,就是要進一步增強農民的自組織能力,也就是要發展農民的各種形式合作,促進中國農村社會化服務網絡的發育,使中國分散的小農能夠轉變為有組織的“大農”。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最值得關注的部分,近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呈現突飛猛進的態勢,合作社的數量迅猛增加,合作社對農業規模化經營的促進作用也日益凸顯。而微型金融依托合作社,則會極大地提高其還款概率。合作社的產業基礎、內部治理機制等能夠為微型金融的風險控制提供載體。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家庭農場的迅猛發展。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由傳統的小農經濟向家庭農場模式轉變,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和農戶的農業生產規模。在規模化的基礎上,家庭農場可以通過種養結合等方式,高效利用在生產中投入的勞動、原料和技術,從而實現農業生產的集約化,減少生產成本、提高產量。與自給自足的傳統小農經濟不同,家庭農場具有企業的特征,以盈利為目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其經營方式有明顯的市場導向性。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家庭農場可以直接和市場進行對接,打破傳統農業經濟的封閉性,實現勞動力、資本、信息和技術等要素的充分流動,打通農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一系列環節,使市場充分發揮對農業生產的調節作用。隨著家庭農場的興起,對家庭農場的微型金融服務也必將迅速發展。

  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組織和現代農業企業一起,構成了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主要支撐點,這必將促使我國由“原子化小農”向“規模化大農”的歷史性轉變,為我國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現代化農業體系奠定制度基礎。這些新型的經營主體,形成對微型金融的新的需求,是推動農村微型金融轉型升級的最強大的力量。微型金融機構必須認識到這些變化,以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要,開發出新的微型金融產品,為中國農業的產業化和規模化做出貢獻。

  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給微型金融帶來的新機遇

  城鎮化給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村金融發展帶來巨大的機遇。在城鎮化過程中,農民需要創業和再就業,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得到的收益也可以轉化為巨額的儲蓄資源和再投資資源,這就為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提供了基礎。隨著城鎮化進程中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培育和新的就業機會的出現,農民和微型企業的貸款需求也會迅猛增長。城鎮化過程中產業結構的轉型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也為金融機構提供了大量發展機會。因此,可以預見,未來隨著城鎮化的大規模推進,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必然會駛入加速軌道,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的創新和普惠金融體系的建設必然會迅猛推進。

  城鎮化為微型金融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但是微型金融能否適應城鎮化的要求,取決於金融創新。為讓農民和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金融服務機會,就要進行制度創新、機構創新和產品創新。在宏觀的金融體系和法律制度層面,要以制度性的框架鼓勵微型金融的發展,為微型金融機構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在金融機構層面上,應該建立更多的微型金融機構和創新性的金融機構,來服務於更多的弱勢群體與貧困人群,同時一些商業性的金融機構包括大型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機構的創新來進行微型金融服務﹔產品創新的意義在於隻有開發出適合於農村微型客戶和貧困人群的金融產品,這些原本難以獲得金融服務的人群才能真正享受有效的金融服務,同時金融機構才能有效控制風險並獲得一定的經濟回報。

  黨的十九大以來,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為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的發展又注入了新的活力,鄉村振興戰略也給農村金融行業提出了新任務、新挑戰。對此,農村微型金融的各個供給主體必須抓住機遇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在機制創新方面,要更加重視創新組織模式、運營體系以及服務內容﹔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要更加重視政府、銀行、微型金融機構以及村集體的多方合作以及現代化的信息挖掘手段﹔在金融服務方面,要更加重視利用新的金融科技,融合互聯網金融手段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經營主體進行支持,促進農業轉型,助力農村發展。北京大學和中國農業銀行在2017年暑期組成聯合調查組,在浙閩兩省15縣對農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和合作經濟發展進行了大規模調研,我們看到很多農村微型金融的供給主體(尤其是農信社等)在抵押擔保機制創新、金融科技手段運用、金融自治村構建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探索,有力支持了農業和農村的轉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中國農村微型金融的未來

  最近幾十年以來,微型金融(小額信貸)的理念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推廣,這對全球貧困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20世紀90年代,我國逐步引進了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的理念和模式,而隨著普惠金融理念的輸入和推廣,作為達成普惠金融目標的最重要載體之一的微型金融更是受到我國的高度重視。在政府、商業金融機構、慈善和公益機構以及大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力量的綜合推動之下,中國微型金融在最近20多年實現了長足的發展,其規模不斷擴張,對低收入人群的信貸支持逐步提升,在我國反貧困事業中做出了突出貢獻。

  近年來,我國城鄉金融二元結構有所改善,金融資源開始由城市向農村轉移,加上互聯網金融的推動,微型金融在農村的發展更是得到了迅猛的推進。隨著我國農村要素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發育、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的不斷涌現、農村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備,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發展面臨著新的歷史機遇。同時,農村的新發展尤其是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正在不斷呼求新的農村微型金融的出現,也為農村微型金融的機制創新和產品創新創造了有利條件和環境。可以說,當下我國農村微型金融的發展正面臨著最好的歷史機遇,必將獲得更大的發展,各種不同的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必將在其中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

  未來微型金融的發展向何處去?有幾個重要趨勢值得關注:

  第一,農村微型金融發展必須與鄉村治理相結合、與農村社區發展相結合,才能獲得健康的發展。沒有好的鄉村治理、沒有好的農村社區管理體系、沒有好的村風和鄉村倫理體系作支撐,農村微型金融必然面臨更大的風險。農村微型金融機構要有意識地推動鄉村治理的完善和農村社區管理體系的構建,有意識地推動鄉村風氣和信用環境的改善。

  第二,農村微型金融是一種金融工具和手段,要起到深刻改變農村和農民現狀的目的,就必須與農業的規模化和農民的組織化相結合。僅僅向小農實施微型金融減貧,其效果是比較有限的。因此,未來農村微型金融必須在推動農民的組織化和農業的產業化上下功夫,必須實現微型金融產品的創新,以支持農業的轉型發展。

  第三,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對微型金融的影響。互聯網金融能夠極大地提升微型金融的業務流程體系,其業務以雲平台為基礎開展,具有交易成本低、覆蓋范圍廣、服務效率高等先天優勢。各類金融機構可以借助互聯網金融的平台,突破物理網點的限制,通過POS機、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等方式向客戶提供存款、支付、授信等一系列電子化的金融服務,降低農民獲取金融服務的門檻。此外,互聯網金融還能夠優化微型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生態體系。互聯網金融技術可以為金融體系建立網絡支付平台等基礎性金融設施,使金融服務提供者實現降低交易成本、擴大服務規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進信息透明的要求,同時也會進一步規范農民、小微企業等微型金融受益者的行為。為此,農村微型金融必須與時俱進,有效吸收互聯網金融和移動通信等先進技術,更新自己的信息搜集手段、信用評估手段、風險處置手段、客戶挖掘與甄別手段、授信手段與信貸手段,革新整個信貸流程,以進一步提高信貸效率,更精准地識別與管控風險。在這方面,中國的各類微型金融機構已經創造了很多模式,將自己的線下優勢與互聯網的線上優勢相結合,更好地為當地微型金融需求者服務。

  第四,農村微型金融機構必須實現與農村各類社會組織的密切結合,在揚棄小組模式的基礎上,不斷深化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正規政治組織和社團組織、農村各類鄉賢精英、農村各類商業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社群機構組織的合作關系,在與這些村社組織以及村社精英互動的過程中,生成一種密切的信息溝通關系和共生共贏關系,以更好地發現客戶、降低風險、提供信息,從而與當地各種“在地化力量”共同形成一種命運共同體,這是微型金融真正的生命力所在。

  【本文作者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北京大學產業與文化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責編:趙鑫洋 / 楊 陽(見習)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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