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廣清
2018年09月09日14:17 來源:福建日報

學者簡介
屈廣清,1963年8月生,湖北襄陽人,武漢大學法學博士,1997年評聘為教授,1999年評聘為博士生導師。歷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院長,福建江夏學院副院長等。曾為大連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顧問、大連理工大學“海天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國家級規劃教材等國家項目及平台評審專家,參與了大量立法的起草或專家論証工作。
現任泉州師范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兼任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福建省法學會副會長兼國際法學會會長,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顧問、福建省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專家委員、福建省委法律顧問庫專家等。
主要從事海事國際私法、國際商法研究。主要著作有《海商法》《海洋法》《國際私法之弱者保護》《新型國際貿易融資關系中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等。
海洋文化是海事立法發展之基源
法律不能憑空產生,法律的產生必須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因為法律規則的權利義務無論如何也擺脫不了社會經濟結構、社會文化發展狀況的制約。就社會的經濟結構而言,有了船舶,才會導致與船舶有關的規則與法律的產生,有了航海,才有了航行、運輸與安全方面的法律規則的產生等等。就文化發展狀況而言,法律中包含的價值准則、制度規則、法律適用規則,均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來源於具體的文化。如海事法律的制定,應與社會廣泛認同的具有海洋文化內涵的商業慣例、技術標准等相趨一致。從立法的價值來看,社會主流文化中的價值判斷與價值標准是制定法律制度規則必須加以吸收與遵守的,否則,就會因欠缺普遍認同的正當性而失去應有的效力。
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也是海洋文化的世紀。海洋文化歷史悠久,最早在直立猿人階段,人類就揭開了海上活動的序幕,產生了與海洋有關的物質文明及精神文明的成果,產生了海洋意識、海洋信仰、海洋民俗、海洋文學藝術、海洋價值觀念、海洋制度規則等海洋文化成果。海洋文化對海事立法影響直接,如美國的海洋意識、海洋價值觀念等從早期單純注重海上貿易,轉變到不僅注重海上貿易,而且注重海上運輸安全、港口安全、海洋環境保護等領域,形成了保護本國海上貿易、海上運輸安全、港口安全、海洋環境等多層次海洋航運文化體系。與此多層次的海洋航運文化相適應,形成了多層次的美國航運立法,如《航運法》《港口恐怖主義防范法》《油污法》等。美國海事立法的全面具體,引領世界,與其先進的海洋文化是分不開的。
在河海的開發與利用上,中華民族也有許許多多的成功經驗。在大約6500年前,中華民族就已經在黃河一帶創造人類文明。但是,我們幾千年來根深蒂固的農耕文化,自然而然形成了重陸輕海的政策,讓我們只是守望著海洋卻認識不到海洋、發展不到海洋及海洋文化。我們極其需要大力培植與發展全民海洋意識及海洋文化。增強海洋意識,發展海洋文化,才能實現國家的和平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增強海洋意識,發展海洋文化,才能完善與發展我國海事立法。
海洋文化的異質與沖突
海洋文化的異質。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文化與人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文化的實質即人化。文化涵蓋了人的智慧、能力、趣味、愛好、需求和成效諸因素。這些因素因人而異、互有差異,具有無規律性。由於地域、民族、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程度不同,文化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具有不平衡性。由於文化的無規律性、不平衡性,世界文化(包括海洋文化)形成了多元性的異質。以與海事立法密切關聯的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為例,中西方的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禮法結合”,西方則較“獨立自治”﹔二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諸法合體”,西方則諸法“相對分立”﹔三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實體輕程序”,西方則“重視程序”﹔四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司法行政不分”,西方則“司法獨立”﹔五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視“義務本位”,西方則重視“權利本位”﹔六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西方則追求“自由、正義”。中西方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存在的各種異質體現了不同的民族性,具有政治上、地域上、情感上、應用上的需求與價值。
海洋文化的沖突。海洋文化沖突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海洋文化相互接觸所產生的競爭和對抗狀態。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四大不同的文化(包括海洋文化)體系:一是印度文化體系(包括南亞一些地區等)﹔二是阿拉伯文化體系(包括阿拉伯半島、北非等)﹔三是希臘羅馬文化體系(包括歐洲、美洲、大洋洲等)﹔四是中國文化體系(包括中國、日本、朝鮮、越南、東南亞一些地區等)。
不同文化之間的競爭狀態,會直接影響法律規則的制定、糾紛的解決方式和國際規則的適用。
中國與西方國家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不同,是由不同意識形態、文化傳統所形成的,實質上反映的是文化內核上的差異。中華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是“和諧”,以和為貴。不提倡訴訟,主張無訟、少訟的價值觀。因此,在中國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依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聲明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b)、(c)項所述的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或軍事活動等爭端,不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者仲裁管轄。就南海仲裁案而言,中國的態度一直是“不接受、不參與”。該態度與中華民族文化的核心價值是一脈相承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解決爭端,是中國的根本立場。
解決海事立法沖突的文化思考
海洋文化具有傳遞海事立法經驗、維持立法歷史連續性的功能。如在海事沖突規則方面,一國對自己根深蒂固的海事法律制度,肯定是會規定適用法院地法的。因此,各國根深蒂固的沖突,就是表現在法院地法適用上的沖突。這是深層次海洋文化沖突的使然。因此,了解這些沖突背后的文化背景,是了解海事沖突規范必要的前提條件。要解決這些沖突,也得從其背后的文化背景著手,才能抓住問題的實質。
從海事法律的立法體系來看,包括海事實體法、海事程序法、海事沖突法﹔從應用上來看,海事實體法的適用是由海事沖突法決定的,海事程序法中許多問題,也都需要海事沖突法調整,其適用由沖突法的規定來決定,如訴訟時效問題適用的法律、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扣押等海事強制措施適用的法律、海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中具體問題應適用的法律等,都涉及海事沖突法的具體規定。沒有海事沖突法,海事實體法、海事程序法就無法運轉。當然,如果沒有海事實體法、海事程序法,海事沖突法也沒有運轉的必要。三者之間各自獨立但又互為依存、互相支撐、互相促進,共同服務於海事領域的實際需要。
由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實體輕程序”,我國涉外海事法律體系的發展並不均衡,如我國海事實體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278條﹔海事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有127條﹔具有程序性質的海事沖突法——還沒有單獨的立法,僅在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有9條沖突法條款規定。
與此同時,由於各國海洋文化的異質與沖突,各國海事立法沖突明顯。海事立法沖突是“海事法律沖突”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導致各國對同一海事法律關系或同一海事問題因規定不同而發生大量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如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涵蓋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等世界上幾乎所有不同的法系,海洋文化、海事立法沖突復雜多樣。以中國與俄羅斯為例,兩國在船舶優先權的具體內容、船舶優先權的消滅、共同海損的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規定差異較多。關於共同海損,《俄羅斯聯邦商船航運法典》第419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就適用的法律達成協議,共同海損適用引起共同海損事件發生后航程終止港所在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74條則規定適用理算地法律。從不同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對屬地文化比較偏愛,而在俄羅斯海洋文化發展的特性中,學習西方文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海事立法的規定也帶有西方的痕跡。
各國海事法律沖突源於海洋文化沖突,海事立法沖突需要從文化基源上入手解決:
(一)促進海洋文化的共融
雖然海洋文化呈現多元化的特性,但作為人類文明寶貴財富的海洋文化,不論其多元性表現形式如何,都是在一定的或某一類型的經濟基礎、社會形態基礎上形成的,因此,會具有共同性、統一性。海洋文化中的一些內容,如海事技術與標准,通常就存在共同一致的內涵與外延,不會有矛盾與沖突。當然對海事技術與標准,掌握與評判也是不一致的。不過,這不是真實的沖突,而是“虛假的沖突”,即由主觀認識導致的問題是個體差異所致,並非海事技術與標准本身的問題。
國際海事組織及各國都在努力建立科學完善的統一標准,以求對海事技術與標准的價值進行比較評判。對海事立法而言,當事人往往也是在認識、比較中進行選擇適用的,好的法律被選用的概率無疑是更多的,這有利於海洋文化與海事立法趨同化的進一步發展。在技術標准方面,藝術與體育是相對比較統一的。例如,在純粹技術性的攝影藝術領域,攝影雖然也有許多不同的流派,如繪畫主義流派、印象主義流派、寫實主義流派、自然主義流派等,然而在世界范圍內其技術規則、評判標准一致,沖突較少。在這一點上,體育文化表現更為直接,由於標准完全一致,所以體育是最公平的一個文化項目,也是發展最好的一個文化項目。
促進海洋文化共融,就是促進海洋文化的共同性、統一性,促進知識、價值、法律、道德等海洋文化構成因素的不斷趨同。人類對真理的認識與認同是不斷增多的,全人類共同認同的智慧的成果是不斷增多的,海事立法的趨同化及共同法律框架的逐漸增多,就是海洋文化共融及全人類共同認同的智慧成果不斷增多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促進海事立法與先進海洋文化的共融
第一,堅持文化自信,成為先進海洋文化的創造者。
發展先進海洋文化,需要一國海洋文化的現代化,但又要包容各國傳統文化。一國文化的現代化與包容各國傳統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實現海洋文化的現代化,不能只是對傳統文化進行簡單的改頭換面,也不能只是對中西文化進行簡單拼湊或單純移植,而是要充分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優秀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創造出能為越來越多國家和人民接受的先進文化。隻有實現海洋文化的現代化,才能實現海事法律原則制度的現代化、海事法律規則規范的現代化、海事法律組織機構的現代化、海事法律意識觀念的現代化、海事法律思想體系的現代化、海事法律執行監督的現代化。才能制定出能夠反映現代化特征具體要求的、周密、嚴謹、明確、科學、連貫、和諧,完全適應現代化政治、經濟及社會大生產需求的海事法律規范,達到減少海事立法沖突的目的。
第二,堅持文化自信,成為先進海洋文化的傳播者。
中國傳統文化影響深遠,如儒家的中庸之道影響了中國幾千年,並對日本、韓國、朝鮮、新加坡、越南等國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形成了儒家文化圈。中庸是促進人際關系、社會關系和國際關系和諧穩定的認識論與方法論的基礎。在海事立法中,平等對待外國海事法律及其海事法律適用規則,合理限制法院地法的絕對適用,在約定及互惠的基礎上承認與執行外國的判決與裁定,均體現了中庸之道影響。
中國雖然有強大的文化根基和強勁的文化發展勢頭,但是中國目前還只是一個文化大國而不是一個文化強國,我們文化軟實力的表現與物質硬實力的日益強大並不相稱。如何提高文化軟實力,踐行文化自信,讓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要努力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要“把跨越時空、超越國度、富有永恆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弘揚起來,把繼承傳統優秀文化又弘揚時代精神、立足本國又面向世界的當代中國文化創新成果傳播出去”。他還指出:“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提高對外文化交流水平,完善人文交流機制,創新人文交流方式,綜合運用大眾傳播、群體傳播、人際傳播等多種方式展示中華文化魅力。”要使中國海洋文化走向世界,必須在堅持傳統文化和現有文化優勢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海洋文化的軟實力,形成先進的海洋文化。在傳播先進海洋文化時,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讓別人心甘情願地接受。先進的海洋文化走向世界,必將對中國乃至世界海事立法產生積極影響,進而對海事立法的趨同化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減少乃至消除國際海事法律沖突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三,堅持文化自信,成為先進海洋文化的實踐者。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中國將繼續發揮負責任大國作用,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改革和建設,不斷貢獻中國智慧和力量。”以上講話表明中國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在國際上逐漸確立了真正的大國地位,也表明了中國要逐漸參與乃至主導全球治理的決心。
全球的和平發展依賴於良好的國際秩序,國際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則主要依靠國際規則。今后的國際治理及國際秩序的維護主要依靠非武力和平方式的國際規則來進行,這樣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接受。
中國要逐漸參與乃至主導全球治理,就必須改變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及國際法律制度領域的被動模式,發出中國的聲音,提升中國法治的全球競爭力,進而主導全球治理、創設國際新規則,推進全球治理規則的合理化、民主化、法治化。這不僅關乎中國的大國形象、大國利益,而且決定中國在國際舞台的地位與作用。
在海事領域,中國要逐漸參與乃至主導全球治理及國際規則的制定,必須成為先進海洋文化的踐行者。做到這點,要做好以下工作:
要堅持中國海洋文化的主體性、主動權,充分展示優秀的中華文化對世界海洋文化的感召力和影響力。
要加快海洋強國建設的進程。建設海洋強國就是要提升國家海洋綜合實力,包括海洋硬實力和海洋軟實力。海洋軟實力即國家在海洋事務中通過非強制的方式實現和維護海洋權益的能力。海洋文化是海洋軟實力的核心,加快海洋強國建設的進程,海洋文化才能得到較快的發展與提升。
要積極應對西方各種文化思潮的沖擊。隨著經濟文化多樣化的深入發展,國際力量對比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以西方文化理念及價值觀為主導的“西方中心論”已經難以為繼,但各種西方文化思潮仍然不放棄對中國文化的沖擊。中國應積極應對西方文化思潮的各種沖擊,實現中華文化的自強與增強,以中國文化的高度智慧構建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的治理模式與國際新關系。
要正確處理中國與世界多元海洋文化的關系。2018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要求“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復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因此,面對海洋文化沖突,要平等對待各國文化,尊重各國文化,在解決各國法律沖突時,在適用各國沖突規范時,要充分考慮與尊重各國文化的影響因素。
要吸收外來海洋文化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國海事立法。如從我國海洋的法律層面看,還沒有頒布統領海洋事務的海洋基本法,我國一些歷史性的海洋權益還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因此,應將“海洋”入憲,提升海洋及海洋基本法的地位,以法律形式固定我國海洋領土及其他相關權益,並進一步完善其他相關海洋法律體系。
要加強國際合作,在合作中產生共同框架、共同標准或國際標准。如2018年7月3日,“一帶一路”法治合作國際論壇在北京發表了《共同主席聲明》,強調了國際合作的重要性,鼓勵“‘一帶一路’參與方、國際和地區組織、社會團體、學術界開展多元化的法治交流,分享良好做法和最新實踐,推進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領域的合作”。
要增強國民整體充分的文化自信。國民整體的文化自信是先進海洋文化產生的基礎和保障,對中國逐漸參與乃至主導全球治理,發揚光大中國海洋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特別重視增強國民整體的文化自信,積極引導他們在全球治理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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