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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更需法律約束

顏瑾瑾

2018年08月08日09:05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大數據時代更需法律約束

人工智能時代是大數據、大計算、大決策“三位一體”的時代,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然而,在人工智能系統和大數據時代,在個人信息傳輸和存放、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過程中,國家信息、個人信息都存在被泄露的危險,給國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帶來威脅。因此,隨著大數據和雲計算等技術的不斷成熟,迫切需要制定維護信息安全的標准體系,以及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識,來加強對信息安全的保護,防止人工智能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可能產生更多信息泛濫的危害。

大數據時代法律約束不足易引發的社會問題

當前,國家安全的內容已十分豐富,包含政治安全、國土安全等一系列安全內容在內。而隨著大數據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領域都離不開數據和數字基礎設施,倘若法律法規的約束力不足,各類大數據平台承載的海量的數據資源,大量敏感資源和重要數據,一旦被不法分子和敵對勢力利用,就會成為策劃、實施、推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將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破壞。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涉及國計民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大數據資源一旦受到破壞,將使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領域受到巨大的損失。

與傳統的技術方式相比,大數據通過共享和融合,能夠快速實現資源的整合配置,從而提高政府相關部門的數據分析能力,收集和深挖能力,高效科學地解決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促進社會進步。但是在大數據時代,每個人都是數據的制造者、傳遞者和消費者,大量現實問題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中被討論和傳播,其中不乏一些誤導、篡改及謠傳的信息,如果公民的守法意識不足,法律法規的相關約束又不夠,一方面極易造成誤導,影響基於大數據的科學決策、社會治理重點和效果﹔另一方面極有可能帶來惡劣的負面效果,甚至導致社會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大數據時代加強法律約束的重要意義:有利於保障信息安全和網絡空間安全

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面臨威脅,加強法律約束有利於保障大數據安全。首先,數據安全受到威脅。在開放的網絡化社會,蘊含著海量數據和潛在價值的大數據更受黑客青睞,近年來也頻繁發生郵箱賬號、社保信息、銀行卡號等數據大量被竊的安全事件,因此數據安全保護難度加大。一方面,由於大數據系統中普遍存在大量的個人信息,在發生數據濫用、 內部偷竊、網絡攻擊等安全事件時,常常發生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另一方面,隨著數據挖掘、機器學習、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使得大數據的分析能力越來越強大,這進一步加劇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其次,數據真實性保障發生困難。大數據應用過程中數據的生命周期包括採集、傳輸、存儲、處理、交換、銷毀各個階段,在每個階段中可能會被不同角色的用戶所接觸,會從一個控制者流向另一個控制者。這說明在大數據應用流通過程中,會出現數據擁有者與管理者不同、數據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情況,即數據會脫離數據所有者的控制而存在。最終會發現,在大數據應用中容易存在數據濫用、權屬不明確、安全監管責任不清晰等安全風險,而這將嚴重損害數據所有者的權益。

因此,由於大數據所面臨的安全威脅和攻擊種類多種多樣,倘若關鍵信息的基礎設施缺乏保護,且公民不遵從相應的准則,則后果將難以預測。誠然,目前很多傳統安全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可以在大數據環境下提供一定安全保障能力,但是大數據環境具有的數據量巨大、數據變化快等特征,會導致大數據分析及應用場景更為復雜,這就需要我們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規以及道德標准,同時政府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保障數據不被竊取、破壞和濫用,以及確保大數據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並發揮大數據的最大作用和價值。

大數據技術和平台面臨巨大挑戰,加強法律約束有利於保障網絡空間安全。首先,現有大數據應用中多採用開源的大數據管理平台和技術,對大數據應用用戶的身份鑒別、授權訪問以及安全審計等安全功能需求考慮較少。同時,大數據系統建設過程中,現有的基礎軟件和應用多採用第三方開源組件。這些開源系統本身功能復雜、模塊眾多、復雜性很高,稍有不慎,可能導致系統崩潰或數據丟失,因此,亟需研發和應用更嚴密的安全保護機制。其次,密碼技術是實現大數據安全保護與共享的基礎,而現有的密碼算法在適用場景、計算效率以及密鑰管理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為此,近年來提出了大量的用於大數據安全保護的密碼技術,包括同態加密算法、完整性校驗、密文搜索和密文數據去重等,這些基礎密碼技術的突破對數據作為重要的戰略資源,在流通和應用過程中體現價值,但數據在不同應用之間流動,難免會出現數據泄露和濫用問題,也易出現政府重要數據、其他組織商業機密泄露,給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安全造成威脅。因此,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大數據安全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對數據權屬界定、數據流動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各種問題,給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需要創新研制和推廣大數據安全保護的產品和服務,基於大數據研制網絡安全產品和服務,推動大數據安全市場發展,保障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安全。同時,由於網絡空間安全事關人類共同利益,隨著大數據應用的蓬勃發展,利用大數據來保障網絡空間安全成為一種趨勢。因此,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構建網絡空間安全防護體系,為網絡空間安全帶來新管理理念和技術創新,大幅提升網絡空間安全治理能力。

大數據時代加強法律約束的對策

需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標准體系。大數據應用的場景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因此,要科學規范利用大數據並切實保障數據安全,進一步完善法規制度和標准體系,尤其是針對大數據中各資源的權利義務、開放、流通、交易等相關法規。要充分發揮相關法律法規的作用,有效平衡權利與義務,使社會安全達到一個穩定的期望,使法律的制定與遵守成為這場大數據所引發的各領域變革中,最大也最有效的保障。

需國家、政府等多方的統籌合作。大數據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需要各方面的統籌合作,尤其是國家、政府各部門監管以及法律的制定。積極研究數據開放、保護等方面的法規,有利於實現對數據資源生命周期各個階段的規范管理,可以促進數據在風險可控原則下最大程度開放,明確市場主體大數據的權限及范圍,界定數據資源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加大管理和懲罰力度,尤其對那些數據濫用、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等的不法行為。通過對法規制度進一步細化完善,可以加速形成跨境數據安全流動框架,明確相應的部門職責、數據分類管理要求以及數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等。

需大力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配套的安全標准以及相應的產品檢測機制,一些不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的企業看到商機后趁機涌入,導致安全市場的從業企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呈現出“野蠻發展” 的態勢,市場亂象頻出亟待規范和引導。誠然,一些網絡安全企業實力有較大提高,出現了一批具有整合能力的龍頭企業,其基本覆蓋了大數據安全涉及的各方面和領域,但仍需要進一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和責任,使數據安全和安全服務等有所提高。

(作者為雲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鄒蕾、張先鋒:《人工智能及其發展應用》,《信息網絡安全》,2012年第2期。

②朱祝武:《人工智能發展綜述》,《中國西部科技》,2011年第17期。

③遲宇宙:《人工智能》,《企業觀察家》,2012年第3期。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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