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偉
2018年05月14日08:59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互聯網的興起帶來了交易的便捷化,同時對於個人征信體系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我國的征信體系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起步較晚,因此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不足的地方。雖然傳統領域的征信體系還不完善,但是互聯網背景下的個人征信體系並不是完全脫胎於傳統領域,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構建“互聯網+”背景下的個人征信體系需要國家政策的引導以及個人的自覺。
“互聯網+”背景下,個人征信體系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互聯網經濟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特別是第三方交易平台興起之后,交易變得更加便捷化,由現實中的交易變為虛擬交易之后,既減少了交易雙方的時間成本,也降低了社會聯結與交易的成本,但是由於互聯網交易的虛擬性,增加了交易的風險性。因為互聯網所具有的雙邊效應,使交易雙方之間的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很難得到証實,盡管現在許多交易網站要求信息實名化,但是虛假交易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在“互聯網+”背景下構建個人征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制度上約束個人的行為,有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互聯網的個人征信主要是在分析用戶在線交易的行為數據,從而利用當前的互聯網大數據平台進行統計,總結出該用戶的性格、心理等個人信息,這種評價更趨於人性化的判斷,因此更具有真實性。在進行互聯網交易的過程中,交易雙方可以輕易查詢到交易相對人的信用信息,從而降低互聯網的交易成本,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
“互聯網+”背景下個人征信體系的構建與我們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使我們每個人都與網絡相聯系,網購已經成為當今生活的主流。就當前的淘寶網來說,每年的“雙十一”成交量已經成億增長,這充分說明我國當前的互聯網經濟已經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個人征信體系優良者能獲得更為便捷的服務。比如,當前支付寶推出的“芝麻信用”,信用較好的用戶可以享受優待,在衣食住行方面都可以獲得更為便捷和優越的服務,進而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崇尚誠信之風的社會氛圍,使互聯網交易變得更加有效率,從而淘汰那些信用不良的用戶,優化“互聯網+”背景下的金融交易環境。
“互聯網+”這一大背景是在互聯網經濟日益成熟以及全球化步伐日益加快的基礎之上提出的,當前的跨國交易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正凸顯出互聯網的普惠精神。隨著國際合作的深入,個人信用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同時這也體現著一個國家的國民素質。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制網權”逐漸成為衡量國家實力的標准之一,每個國家都希望在互聯網經濟中佔據一定的地位,國家的信用體現在每個國民身上,因此個人征信體系的構建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國家在互聯網經濟中的地位。通過構建互聯網個人征信體系能夠在國際交易中擁有更好的信用,從而增加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國家的經濟體系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互聯網+”背景下個人征信法律監管、私權保護不完善,對個人失信的懲罰力度不足
我國的互聯網個人征信體系還在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健全。有關個人征信的法律規范數量較少,並且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在制定過程中,多數還是針對傳統經濟領域,對於“互聯網+”這一大背景並沒有予以充分的考慮,傳統經濟領域與互聯網經濟還是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因此法律法規的缺位也導致了當前的個人征信體系構建的不完善。
在社會日益進步以及公民權利覺醒的今天,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一種經濟資源,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都會注意自身信息的保護,無論是民事法律還是刑事法律都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規定。在“互聯網+”的背景下,建立個人征信體系的初衷是為了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因此容易忽略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造成個人的信息泄露,從而侵犯個人的私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一方面我們要構建“互聯網+”背景下的個人征信體系而進行個人信息收集,另一方面還要保証個人信息不被濫用,如何做好二者之間的平衡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當前,由於個人征信體系的不健全,很多人對於個人信用並不看重,因為即使信用不佳,在互聯網領域依然還可以進行交易,這也折射出我國對互聯網個人失信懲罰力度的缺失,即使法律法規再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再完善,但違法成本不高還是會出現個人失信現象。雖然我國在傳統領域和互聯網領域都在倡導交易中的誠實信用,但是在實踐中依然出現了網絡借貸歸還不及時、網絡交易欺詐等行為。我國的基本法律也都對這種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在取証方面存在著困難,導致了一些人鋌而走險。如何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是當前我們遇到的現實問題。
完善互聯網個人征信體系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私權保護和失信懲罰
針對上述中提到的構建個人征信體系面臨的現實問題,我們應該從制度層面、私權保護層面以及個人失信成本方面進行完善。
互聯網的個人征信是為了在互聯網經濟中提供個人誠信信息服務。隻有將其置於法治的框架下,才能真正保障互聯網個人征信體系的安全性、合規性。在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就相繼出台了17部有關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規,構建了有關征信體系的法律框架,個人誠信在社會中具有極高的地位。在對個人征信體系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充分考慮到“互聯網+”這個大背景,將互聯網個人征信體系納入到還未出台的《個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此外,還應該制定關於個人信用數據公開方面的法律規范,對於哪些個人數據可以公開,哪些需要予以保密要進行詳細的規定,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給予互聯網經濟充分的發展空間。
相對於傳統隱私,“互聯網+”背景下個人隱私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不僅包括個人的基本信息,還包括個人的社交信息,現在就有一些網站具有瀏覽鎖定的功能,對於個人經常瀏覽的信息能夠進行追蹤,從而發送針對性信息,這雖然能夠節約個人的時間成本,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信息窺視行為。個人的信用數據對於互聯網經濟而言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經濟資源,信息泄露所造成的后果是無法想象的。在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同時應該通過政策、技術手段予以保密,避免信息的不良利用。對個人而言,要提高國民的法律素養,明確隱私權的重要性,在保護自身信息的同時也要保護他人的信息,規范征信業務的過程。
對於個人失信的懲罰機制,是征信體系的最后保護機制,隻有增加個人失信的違法成本,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聯網背景下的個人征信體系。一方面,通過設置個人失信“黑名單”制度,定期對個人的信用進行評級,對於不達標的個人進行懲罰。當然對於信用評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黑名單”內的個人表現良好,可以將其移除“黑名單”,採用靈活的機制,來保障該制度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完善個人失信的申訴機制。對於失信行為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誤差,因此可以建立申訴機制,個人如果認為評級有問題,可以及時進行申訴,申訴對象可以是評級網站,也可以是政府機構,這樣才能夠保障失信懲罰機制的合理性。
(作者為海南大學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阮曉東:《大數據征信,互聯網金融發展支點》,《 新經濟導刊》,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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