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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依憲治國新境界

馬一德

2018年03月23日14:19    來源:紅旗文稿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的戰略高度,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所做出的又一重大歷史貢獻。此次憲法修改內容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人大制度、統一戰線制度、憲法宣誓制度、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國務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監察制度等,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治理成功經驗和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方針政策的憲法表達,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堅強憲法保障。隨著修改后憲法的實施,中國共產黨必將領導中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開創依憲治國新境界。

1.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序言,確立為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指導思想,符合黨心軍心民心,體現治國方略的與時俱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系統回答了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目標、總任務、總體布局和發展方向等基本問題,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這不僅是全黨的指導思想,也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指導思想,更是國家前進的行動指南﹔不僅應該在黨章中規定,更應該在憲法中規定,成為國家的根本制度靈魂。現行憲法是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成功經驗基礎上制定和不斷修改完善的,是黨領導人民長期奮斗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的必然結果。通過憲法及時把黨的指導思想確立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實現黨的主張、國家意志和人民意願的高度統一,是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大創新。

2.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將黨領導一切確立為國家的根本制度,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新修改的憲法第一條規定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本質上是一致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一切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保障。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領導一切的領導地位和制度安排,是黨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權關系中不僅代表人民執掌國家政權,還作為領導者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進行全面領導,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大特色,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邏輯起點,是我們獨特的政治優勢。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高度明確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使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在國家運行機制和各項制度中具有更強的制度約束力、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於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實現全黨全國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一致,確保黨治理國家跳出歷史的周期律,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3.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期限規定,有利於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有利於加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是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從黨章和憲法相關規定來看,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和后來歷次修正后的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五年,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沒有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內部協調一致的要求,從根本法上確保了“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使“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強化黨中央權威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意義重大。

在憲法中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不意味著改變黨和國家領導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著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黨和國家在根本制度上已經建立了健全的干部退休制度。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至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繼續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4.改革國家權力配置結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對國家權力配置結構的重大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在憲法中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有利於推動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制度的有機統一。此次憲法修改共21條,其中11條同設立監察委員會有關。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權限、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將為國家監察體制在法治軌道運行提供堅實基礎。在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的情形下,行政監察范圍不可過窄,必須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將有效解決監察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列入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的重大制度設計,是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此外,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后施行。”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款,從國家根本法的層面擴大了地方立法的主體和權限范圍,是完善社會主義立法體制的重大舉措,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憲法修改還明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實行憲法宣誓制度,設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有力完善了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的制度舉措。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促進法治與德治相得益彰。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系的內容,將最大范圍地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正能量。新修正的憲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法治升華,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自信和法治自覺的高度統一,在世界范圍內拓展了發展中國家走向法治現代化的途徑,將為解決人類法治問題、建設法治國家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作者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社科院基地研究員)

(責編:孫爽、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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