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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

史瑞杰

2018年03月23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系統闡述了協商民主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指出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為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指明了方向。

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體系是新時代的客觀要求

黨的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的重大判斷。隨著人民生活從短缺到溫飽再到總體上實現小康,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也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特別是,隨著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利益訴求的多樣化發展,以及主體意識的提升和參政議政能力的增強,人民對民主政治的要求也在顯著增長。

適應新時代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協商民主進行總體安排部署。黨的十八大首次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寫入黨的代表大會文件,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屆三中全會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協商民主的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是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綱領性文獻,對於協商民主的定位和定性、切實落實推進協商民主的戰略任務等,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刻的闡述。2015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極大地推動了協商民主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拓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以協商渠道為例:從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和黨派團體3個協商渠道擴展為5個,形成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再從5個協商渠道進一步擴展為7個,提出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與此同時,協商主體更加廣泛,協商形式更加多樣,協商內容更加豐富,協商層次更加明晰,協商制度不斷完善,協商效果日益凸顯。總之,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體系正在形成。

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之所以要多商量,是因為利益主體不同,利益訴求也不同,因此要區分不同區域、不同范圍、不同層級的議題和事項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分別進行協商﹔即使少數人甚至是個別人的利益訴求,也應傾聽並進行合理協商,因為社會主義尊重每個人的價值主體地位。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一樣共同構成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實踐表明,保証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通過依法選舉、讓人民的代表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十分重要,通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同樣十分重要。

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它們的功能都是為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在於自由公開地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而參與的廣度、深度和范圍則成為判斷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依據。因此,參與和民主是共生的和相互建構的關系:不同的參與需要不同的民主機制﹔不同的民主機制建構不同的公民參與。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都是公民參與的基本民主形態,相對於定期的選舉民主,協商民主具有平等對話、理性協商和多元共贏的技術優勢,已成為現代社會公民參與的重要機制。

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我國民主政治生活中的獨特優勢

與西方所謂民主發展的政治環境和具體語境不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我國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國民主政治中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這種特有的民主形式源自中華民族長期形成的天下為公、兼容並蓄、求同存異等優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國政治發展的現實進程,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源自新中國成立后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實現的偉大創造,源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政治體制上的不斷創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

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我國民主政治生活中的獨特優勢,與黨的群眾路線的根本工作方法是完全一致的。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自己的正確主張變為群眾的自覺行動,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黨要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時刻傾聽人民的意見建議和呼聲,接受人民的監督。同時,由於時代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與之相應也要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保証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特別是在基層,鞏固基層政權,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統一於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中,協商民主是重要方式。

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我國民主政治生活中的獨特優勢,與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實行和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國家,一切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切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都應該來自人民,都應該為人民利益而制定和實施。因此,在中國共產黨統一領導下,進行多種形式的協商,是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概括了這一獨特優勢:可以廣泛達成決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識,有效克服黨派和利益集團為自己的利益相互競爭甚至相互傾軋的弊端﹔可以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為了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固執己見、排斥異己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發現和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制,有效克服決策中情況不明、自以為是的弊端﹔可以廣泛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制,有效克服人民群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中無法表達、難以參與的弊端﹔可以廣泛凝聚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項政策和工作共識不高、無以落實的弊端。

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廣泛發展。廣泛發展包括主體廣泛、內容廣泛、領域廣泛、區域廣泛等多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協商民主獲得極大發展、取得一系列成果:從城市社區到鄉村地區治理,從民生建設到基層選舉,從政治協商、社會協商到經濟協商,從公共政策決策、公共項目實施到公共財政預決算,等等。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其中,區域協商民主發展不平衡是主要問題。比如,協商民主實踐起步早、發展好、效果明顯的地區,是在經濟發展水平較發達的地區,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協商民主發展較為緩慢,這符合經濟對政治的決定性作用原理。然而,如何利用政治對經濟的反作用推動經濟發展和政治建設共同進步,這是今后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協商民主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都很好地發揮了經濟和政治的雙向互動作用,因為協商民主創造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民主和諧的良好環境,而這並不是經濟發展本身能夠自然生成的。

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多層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層的協商民主層級清晰明確,協商成果日益凸顯。在今后推進協商民主各層級發展過程中,要著重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這是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保証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的基礎。《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並提出了明確協商內容、確定協商主體、拓展協商形式、規范協商程序、運用協商成果等具體要求。這同時也是進一步推進各層級協商民主發展的奮斗目標。

進一步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是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的根本要求。十八大以來相繼出台的一系列決定和文件,為協商民主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依據。全國政協相繼出台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雙周協商座談會工作辦法(試行)》和《政協全國委員會雙周協商座談會工作規則》,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企業建立了協商對話制度,地方政府和社區建立了民主懇談會、村民評議會、社區議事會等制度,保証了協商民主的可行性、穩定性和有序性。當然,制度建設是一個過程,還需要在協商民主實踐中不斷建構和完善。

(作者:史瑞杰,系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重大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研究”﹝2015YZD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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