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雄偉
2018年01月16日09:59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摘 要﹞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重要方式,作為人民民主重要形式和制度的協商民主深深植根於中國政治制度、社會和文化的土壤中。在新的歷史方位下,要堅持“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形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在新的起點上,筆者意在廓清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要素和構成體系,為進一步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提供理論支撐。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做出了中國進入新時代的重要論斷,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長期奮斗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的必然結果,強調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不能定於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國政治制度模式。在新的歷史方位下,要堅持“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形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在新的起點上,筆者意在廓清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要素和構成體系,為進一步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証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提供理論支撐。
對於如何認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以下幾種認識:第一種觀點是“形式說”,認為協商民主的提出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不能對於中國現存的政治生態起到任何作用,單純地認為是一種政治話語和形式﹔第二種觀點是“政協說”,認為協商民主的提出僅僅是與人民政協的發展聯系在一起,把協商等同於政協﹔第三種觀點是“替代說”,認為協商民主可以取代選舉民主,認為選舉民主不適合中國目前的政治生態,期望以協商民主的方式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第四種觀點是“西方說”,認為協商民主仍是西方民主模式的復制,是舶來品,隻適應於西方,不適應於中國。以上四種誤讀的出現與中國協商民主的價值、要素和構成體系的認識缺失有著密切的關系。
筆者以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一種追求人民民主的價值訴求,是建立在群眾路線、統一戰線理論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實踐基礎上的﹔執政黨主動推動國家政權機關、人民政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並使基於權利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公眾通過制度化集體與個體的反思、對話、討論、辯論等過程,形成合法決策的民主體制。
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價值
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為20世紀80年代末期在西方政治學和民主理論中興起的一個概念,受到了哈貝馬斯、吉登斯等著名學者的關注和闡述。對西方研究協商民主的文獻進行梳理和歸納,我們可以得出:(1)西方協商民主是對選舉民主的補充和完善,而非否定,選舉民主仍是西方政治家、政黨和選民最看重的民主形式﹔(2)作為一種政治過程,經過公民理性、審慎、平等地對話和交流,在集體做出決定之前傾聽和表達觀點﹔(3)作為一種政治結果,通過觀點不受限制地溝通,從而改變公民的立場、判斷和偏好﹔(4)作為一種微觀層次的制度安排,通過在現有權力架構下構建規范化的公民利益和訴求表達渠道和路徑﹔(5)作為一種技術手段,通過創造不同的技術方法,標准化的組織公共協商程序進而最大限度保証協商過程中的理性、包容、真實和有效。
在研究借鑒西方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中國理論界和實踐者結合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經驗和特點,基於中國基本國情和改革開放以來各級政府的創新實踐,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話語體系、理論體系和實踐體系。這是中國理論界和實務部門追求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設的不懈努力,是探索表達公民公共意志制度建設的重要嘗試,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第一,在繼承中創新。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十八大以來,黨對協商民主不僅有諸多系統性的理論創新,更有豐富的實踐探索,提出“六個堅持”和“七大渠道”,這為新時代背景下進一步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進行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打下了堅實基礎。第二,構建中國民主政治話語體系。與中國政治、歷史和文化傳統相結合,形成一種在民主理論基本原則(政治平等、大眾參與、防止多數暴政、審慎討論)下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系和話語體系。中國協商民主深深地根植於中國的土壤之中,緊密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圍繞國家與民族的整體利益而展開,同時還注重維護個人正當利益和民主訴求,彰顯出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的獨特優勢。第三,促進政治現代化和政治穩定。政治現代化是實現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意,是權威的合理化,政治參與的擴展,以及理性的合理化和結構分化等。協商民主提供了進一步鞏固執政黨以及政府權威合法性的機會,形成了在中國社會急劇轉型背景下維持政治穩定的黏合劑。第四,實現政府“善治”。規范和建構現代公共行政,制約行政權力,形成理性、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公共治理體制。治理模式在各個國家有多種表現形式,但終極目標大體相似,即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實現“善治”。第五,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新時代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協商民主有利於不斷擴大公眾參與,形成“群體成員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允許他們之間進行合作的價值觀或准則”,﹝1﹞發展健康民主社會在實踐中所需要的政治文化,促成寬容、理解、對話、傾聽和理性的民主氛圍,推動協商民主運行中的整體性秩序,既可以緩解或消除各種社會矛盾,又可以培育社會公眾的協商品質和協商能力。
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要素
要素是指構成一個客觀事物的存在並維持其運動的必要的最小單位,是構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又是組成系統的基本單元,是系統產生、變化、發展的動因。陳家剛認為,協商民主主要包括協商參與者、偏好及其轉換、討論與協商、公共利益、共識等基本要素。﹝2﹞張書林則從協商民主的運作過程分析,認為協商民主的基本構成要素包括:眾多的參與者、參與者的認識與看法、廣泛深入的協商、協商所指向的共同利益、協商最后達成的共識。﹝3﹞陳映霞認為包括協商的主體、協商的主題、協商的程序或過程以及協商的結果這四個基本的要素。﹝4﹞不難發現,學者們在將協商民主作為一個學術概念探討中所指向的要素內容具有極高的相似性。筆者進一步探討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語境下的協商民主要素,概括為領導核心、重要渠道、文化基礎、組織基礎、現實基礎、重要原則和發展靈魂。
第一,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最重要的基本方略是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從現代國家制度建構的角度講,現代國家建設的核心主體是政黨,目的是推動國家的現代化和制度化。中國共產黨從領導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直到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一直努力將團結與人民民主有機地統一起來,領導和團結各方力量進行國家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也印証了中國共產黨在協商民主制度發展過程中的領導核心作用。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了建立全國的、地方的、基層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探索和嘗試。2005年3月,中共中央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開始著手完善該制度。2007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政黨制度》白皮書第一次確認了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動協商民主建設從民主形式上升為民主制度。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的出台,進一步突出了通過推進協商民主改善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2017年,十九大報告中再次將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作用作為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方面。
第二,重要渠道:人民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人民政協是政治協商與生俱來,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人民政協地位、作用和功能發揮是中國協商民主的主要元素,政治協商制度能夠充分發揮自身聯系各黨派、人民團體、社會各界和少數民族等群眾的優勢,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這個平台行使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等職能,在促進黨和國家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政治協商堅持求同存異,蘊含著合作、參與、對話、妥協、包容的精神,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包容和表達各種利益訴求。社會各界就國家大政方針、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項、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等,在決策前和決策中進行充分、民主、平等、真誠的協商討論。堅持多數與少數相統一,既反映多數人的普遍願望,又吸納少數人的合理主張,既聽取一致的、支持的意見,又聽取批評的、不同的聲音,從而較全面地反映民眾的利益訴求。同時,人民政協制度的建立漸漸形成了體現協商性的政治文化,並內化在民眾對政治體制的認知和評價之中,同時又經由政治社會化的途徑強化了政治參與者及民眾對協商性和合作性政治架構的認可和遵循。
第三,文化基礎:“和合”文化。“和”是中國哲學中一個重要概念,是中國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認同的人文精神。孔子以“和”作為人文精神的核心,提出“禮之用,和為貴”(《論語·學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和合”辯証思維的獨特價值在於闡明對立面和異質差分要素之間的和諧性、平衡性、互補性、有序性,並探討了其發生作用的內在機理及其特殊規律。“和合”文化有兩個基本的要素,一是客觀地承認不同﹔二是把不同的事物有機地合為一體。﹝5﹞協商民主的發展過程中汲取了“和合”文化的基因,在哲學思維上認為“同”和“異”是事物兩個緊密聯系的方面﹔工具層面上承認通過溝通、磋商和妥協來實現“同”與“異”的相互轉化﹔在最終目標上認為“和而不同”是事物發展的最佳狀態。
第四,組織基礎:統一戰線。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發展時期的重要法寶之一,意在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並保持在聯合中的獨立領導權。統一戰線為來自不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無黨派人士等社會各界人士搭建了共商國是、廣開言路、建言獻策的制度平台,形成了重要的組織基礎。統一戰線能夠發揮推進民主、社會整合、政治參與、平等對話的作用,從提升協商民主主體的自覺協商意識、促進協商的有效達成、拓寬協商民主領域、促進宏觀協商與微觀協商互動,夯實協商民主的基礎等方面實現自身功能轉換,更好地為協商民主建設服務。
第五,現實基礎:社會多元。毛澤東客觀地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沒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天真的想法”。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處於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轉軌,政治運行由集中向民主轉移,社會整合由組織到個人變遷,文化從封閉到開放的嬗變的轉型期,社會利益格局在調整,社會階層結構在分化,社會公眾價值觀念多元多樣,合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觀念與參與意識越來越強烈。
第六,重要原則:平等理性包容。在實現協商民主的程序中,必須保証參與協商民主成員的平等、理性和包容,為實現真正的協商民主做好技術准備。平等、理性和包容既是在政治哲學層面上的要求,也是在復雜協商過程中的具體技術要求。平等是為了實現協商參與者們在溝通對話過程中不受強制性地提出和表達觀點,包括參與過程的機會平等、信息分享、資源分配,以及程序性的平等。理性對協商民主參與者提出了在過程中避免情緒化訴求並接受對其建議或言論的批評性審視。包容意味著平和、寬容和容納。哈貝馬斯在《包容他者》一書中認為,包容不是把他者囊括到自身當中,也不是把他者拒絕到自身之外,而是指共同體對所有的人都是開放的,包括那些陌生的人或想保持陌生的人。不僅是對他者的包容,還是對他者的他性的包容,而且在包容過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6﹞包容是指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注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共處。
第七,發展靈魂:總結中國豐富多樣的政治實踐。實踐觀點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礎,認為人的本質在於實踐,社會的本質也在於實踐。實踐是人類社會產生的起點,實踐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開始,是人類社會從較低層次向較高層次發展的全部過程。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更加明確地指出了實踐對於理論的作用。他指出:“我們看到,理論的對立的本身的解決,隻有通過實踐方式,隻有借助於人的實踐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這種對立的解決絕對不只是認識的任務,而是現實生活的任務。”﹝7﹞這就確立了實踐對理論的決定性作用。沒有實踐就沒有理論的產生,沒有實踐就沒有理論的發展,沒有實踐的理論就是毫無意義的思想過程。因此,分析作為民主形式和治理方式的協商民主在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發展道路上推動政府管理創新和解決復雜公共性問題的實踐經驗,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的制度創新,總結協商民主在推動各階層、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協商過程的積極作用是進一步推動中國協商民主理論升華的實踐基礎。
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構成體系
(一)話語體系上的考量
話語單元是思維的工具和觀念的“門面”,是塑造未來局面的“先鋒官”。在社會實踐中,一套話語單元及其話語體系一旦出現並運用,就在政策與行動領域成為牽引社會的動力和方向,促發社會變遷、轉型或巨變。查德威克指出:“從某個角度來講,政治就是語言實踐,而且我們對任何政治實踐的理解都將是不完整的,如果政治不指的是構造它的話語。”﹝8﹞基於持這種語言和政治的關系之觀點,雷拷夫認為:“政治就是語言,同時語言就是政治。”成功的話語具有以下特點:信息的廣泛傳播、論述的前后一致、協調話語和溝通話語之間保持密切的關聯。﹝9﹞藍志勇認為:“語言是思維的表達形式,話語體系的深層,自然是‘思維體系’。語言也是文化的載體,不同的語言反映不同民族文化,有著不同的民族傳承、歷史和文化特征、蘊含著不同民族對人生的看法,生活的方式和思維的方式,有不同的內涵、外延、對比參照系,並能引起不同聯想。” ﹝10﹞
從詞匯上來講,“協商民主”是中國對於民主形式的一種獨特表達,可以賦予中國的要素和內容﹔然而,當我們再向西方介紹中國協商民主時,應改變使用“Consultative Democracy”為“Deliberative Democracy”,以免局限於語言意義上的“咨詢或征詢”,不能和國際上相互交流或達成語言共識。但是,同樣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為區別於西方的“審慎民主或商議民主”,彰顯語言背后所體現出的中國文化特點和傳承,中國政治發展的邏輯和脈絡,以及中國與世界有效溝通和交流的包容性特征,我們要豐富這個詞匯的內涵,擴大外延,使其充分蘊含中國特色和經驗。具體來講,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來構建中國協商民主的話語體系主要為了達到三個主要目的:第一,表達政治願景,在形式與內容兩個方面闡述馬克思主義的政治價值觀﹔第二,明確中國協商民主的“政治存在”,語言具有創造功能,它為政治意識、政治價值等觀念性的內容尋找到了一種客觀性的支撐﹔第三,意在參與世界的政治對話,語言行為作為交往實踐的一部分,它所變革的對象不是外在的客體,而是語言交往主體間的相互關系,在人類的交往中,無論是個體還是群體都必須掌握自己的話語權。
(二)政黨體系上的考量
中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其他各民主黨派為參政黨,發揮政治協商、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作用。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建設現代國家制度的領導力量和核心力量。中國共產黨建設現代化國家既有鮮明的價值取向,又有務實的工具理性,其形成的歷史地位不是源於中國國家建設的內在政治邏輯,與在國家權力配置平台上形成的政黨制度完全不同。﹝11﹞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政黨體系上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及其歷史上的群眾路線”和“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協商”。
第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群眾路線的制度載體。中國共產黨在長期斗爭中形成了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群眾路線在結構上包括三個要素:黨的領導、群眾觀點和領導方法。在這三位一體的結構中,黨與群眾的關系無疑處於基礎性地位。毛澤東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對群眾的觀點認識,對群眾行為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給予無條件的肯定,強調中國共產黨的先進性和先鋒隊作用,在組織和發動群眾的絕對領導地位,在“如何發動”和“發動誰”上起主導作用。﹝12﹞根本目的是要把“黨的政策變成群眾的行為”,既不接受向群眾發號施令的“命令主義”,更反對“唯群眾是從,群眾要怎麼就怎麼”的服從主義(尾巴主義)。﹝13﹞中國共產黨所實行的“群眾路線”與中國協商民主的形成有著重要的聯系。中國共產黨的地位及歷史中形成的群眾路線決定了中國協商民主中政黨體系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形成的“黨與群眾”的協商關系。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新時代群眾路線的制度載體,承擔建構政府與群眾互動機制,發揮政治代表、利益聚合、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功能,調節政治系統的輸入、輸出、反饋之間的關系。
第二,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位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之首。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性政黨制度。《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指出,“經過多年的實踐,中國多黨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協商形成了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協商﹔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協商。”政治協商具有高層次性的特點,既涉及大政方針問題的協商,也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開展協商。在這種政治協商中,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都是政治主體,其關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政治上又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這種“合作共事”的特殊關系體現了友好、平等、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民主黨派是致力於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親密友黨,而非“在野黨”或“反對黨”。多黨合作制度持續不斷地完善和發展過程本身就是政治協商制度發展的過程,也是中國協商民主在政黨制度層面上的實現過程。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以“共商國是”的方針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建構,而非“競爭”的方式。制度安排指把平等、理性、包容和公開的公民協商與中國現有的政治制度相結合,彌補現有政治制度的不完善,有了較為成熟的實踐。在中國政治文明建設過程中,人民政協為載體的政治協商在規范化程度、程序性建設和制度化水平上不斷完善,最大限度包容不同民主黨派和社會群體,通過提案、民主協商會、調查研究、座談會等形式集思廣益,進行真誠、客觀、平等的交流和對話。進一步強化議政協商、民主監督和咨詢參謀等社會民主功能,建設民主、高效的現代中國政權體系。
(三)“兩種”民主體系的互相補充
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不存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關系。不管是西方還是中國,在紛繁復雜的政治現象中都同時存在著“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兩種模式。然而,區別在於,兩者在實際政治運行中所處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有著明顯的不同,兩種民主模式“主輔”地位的演進過程也有著明顯的差異。在中國的政治實踐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切權力的來源。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有對各級政府的監督權、質詢權和約束權。這是選舉民主下的具體制度安排。然而,基於中國的實踐,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選舉民主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存在著代表性不夠充分、聯系人民群眾不夠緊密等問題。協商民主巧妙地提供了另外一種民主形態和制度安排,能夠進一步推進代表密切聯系群眾、監督公共財政,以及在科學民主立法等方面起到實質性的作用。協商民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於政治過程和政治結果之中的治理驅動型民主將成為民主政治建設的常態化表現和常規化過程,以政策議程中的民主協商代替形式均等的選舉制度,而成為一條通向民主的替代性路徑。﹝14﹞融入協商民主,能夠進一步克服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功能時,往往因角色模糊、利益多元、責任重疊和行動受限等難題而導致代表性的缺失問題。在實踐中有利於提升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化解代表性危機,這是人大代表提升代議效能的關鍵。進一步通過協商民主創新人民代表的工作機制和方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聯系群眾的制度優勢,創新機制,加強人大代表與民眾的協商,及時反映老百姓的利益訴求,暢通民意表達渠道,讓人民的意志上升成為國家的意志,建立和擴大“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做法,讓人大代表有時間、有地點來履行代表的職責,傾聽群眾心聲,並把最真實的民意傳達給人民代表大會,從而形成各種法律、法規和決策。﹝15﹞比如,在溫嶺“民主懇談”的過程中,政府邀請人大代表直接參與預算編制,邀請群眾、學者、社會媒體列席旁聽,並通過分組討論、大會審議與回答質詢的方式促進與會成員之間的互動與溝通,形成了一種健康的協商民主文化。《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明確提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如何相結合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社會發展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法治環境和制度化水平建設程度的高低而決定了其相輔相成的關系。這也是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一個重要層面。
(四)政府治理體系的考量
世界各國政府治理模式在理論依據、政府組織結構、政府角色、目標、治理機制及協商手段上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因各國政治體制不同,政府和社會關系的差異,也產生了諸多不同模式的政府治理方式。近年來,國內理論界接受了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商共建的治理模式,普遍認識到社會參與公共治理是一種必然,激活社會的活力是大勢所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然要求與政府治理創新相結合,推動中國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打造公平政府、廉潔政府、創新政府和責任政府。在中國場域內政府協商民主的具體建構路徑,要實現從以職能分配、按部門設置機構和規則為標志的傳統意義上的治理向以目標、倫理原則和具體工作機制為主要內容的全新治理模式﹝16﹞轉變。將“協商”作為關鍵元素鏈接中國政府、市場、社會和公眾,並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使市場和公眾參與成為政府治理的常態。要進一步下放政府權力給市場、社會和公眾,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交給市場、交給社會、交給公眾,進一步加強協商平台的創建,增強市場、社會和公眾與政府協商的能力和資源。
目前來看,我國政府治理體系中的協商民主還存在著行政主導成分比較多、組織程序不夠規范、整合機制不夠完備、協調機制不夠健全、覆蓋面比較狹小等不足。因此,構建協商式的政府治理體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第一,破除“官本位”文化。在官本主義體制下,權力支配著包括物質資源和文化資源在內的所有社會資源的配置,權力是衡量人的社會價值的基本標准,也是影響人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屬性的決定性因素。“官本位”文化的存在使得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無法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伙伴關系,從而損害政府治理體系中協商民主的實現。第二,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釋放市場和社會活力,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務信息公開,讓市場、社會和公眾了解更多的政府信息,搭建共享的信息平台。同時,通過立法保障社會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培育社會組織,分類指導,進一步精細化管理社會組織,鼓勵公益類社會組織的發展。第三,提升政府治理體系中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一是健全政府協商與人大、政協制度充分銜接,一方面要採取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座談、現場辦公、共商建議和提案的方法,密切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另一方面規范化政府對於“建議提案”辦理回饋制度,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在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過程中,普遍建立建議提案辦理聯系機制。同時,還要健全政府和政府部門在決策中主動向智庫、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學者等進行咨詢,聽取意見的決策咨詢機制。二是制訂和公布政府治理體系中協商事項目錄,包括政府協商、基層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政府治理體系中事務紛繁復雜,涉及諸多不同政策領域,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等的差異性使得協商更加具有復雜性,因此,制訂和公布協商事項目錄就變得十分關鍵。第四,夯實政府與公眾的協商,通過民主懇談會等形式,鼓勵公眾實質性地參與到政府重大決策中,培育公共精神,使公眾更好地了解政府決策程序和內容,增進政府與社會公眾的互知互信,推動政府治理體系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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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雄偉,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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