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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與全面從嚴治黨

許耀桐

2017年11月19日11:13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核心提示:習近平總書記對制度建設的一系列論述,全面、完整地揭示了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大作用:一是根本性,二是全局性,三是穩定性,四是長期性,五是完備性,六是管用性。我們黨隻有通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努力提升全面從嚴治黨新水平,才能實現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宣示的“引領承載著中國人民偉大夢想的航船破浪前進,勝利駛向光輝的彼岸”。

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明確提出:“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的成果,人民群眾給予了很高評價,成績值得充分肯定,經驗值得深入總結。但是,我們決不能因此而沾沾自喜、盲目樂觀。全面從嚴治黨依然任重道遠。全黨要堅持問題導向,保持戰略定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在新形勢下,怎樣才能進一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呢?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推動這項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和成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為了更好地管黨治黨,必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斷提升全面從嚴治黨新水平。

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指出,要“把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搞得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這裡強調的“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堅持制度治黨、實施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就是把黨內法規作為基礎和根據,對黨的全部工作嚴格按照黨內法規進行管理。

黨內法規最早由毛澤東同志於1938年提出, “需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這裡所說的“黨內法規”,就是黨內的紀律規矩,之所以使用了“法規”的稱呼,是對“法律”用語的借鑒,其意在於,黨的紀律如同國家法律一樣嚴肅而嚴厲。由此,黨內法規的概念得到了進一步普及,並在黨內法規的內涵中加入了“制度”性的因素,成為黨的建設的基礎。1990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首次明確了黨內法規的含義。2013年5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正式頒布。

目前,黨內法規主要包含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共七類。黨章,是對黨的所有重大問題,如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等,作出根本規定。因此,“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准則,是對全黨某一領域或相關領域的工作作出全面規定。例如,《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就是對黨的政治建設領域作出系統部署。條例,是對黨的某一領域中的某一方面工作作出基本規定。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就是對有關黨內監督方面作出的周密安排。而規則、規定、辦法、細則,是對黨的某一方面工作中的某一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由此可見,黨內法規的七大類分為三個層級,黨章位列宏觀層級,准則、條例處在中觀層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居於微觀層級。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制度治黨、實施依規治黨,是為了使黨能夠承擔起長期執政的重任。黨的體制機制能正常運轉,中央的命令和決策能得到貫徹執行,就需要依靠黨內法規能夠得到認真地貫徹執行。

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彰顯重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極其重視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全黨必須牢固樹立黨內法規的崇高理念,並在治黨實踐中切實運用好黨內法規,彰顯了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大作用。

對於法規制度的重大作用問題,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就有過深刻的闡釋。習近平總書記傳承了鄧小平同志關於制度建設的思想,明確指出我們黨要“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他還指出,國家治理能力就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要“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執行制度沒有例外”,並要求“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制度建設的一系列論述,全面、完整地揭示了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重大作用:一是根本性作用。所謂根本性,就是黨內法規為黨奠定根基。政黨作為國家和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政治組織,其運行必須要建立在一定的制度規范基礎上。二是全局性作用。所謂全局性,就是普遍適用性。黨內法規著眼於全黨大局,它對於全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都具有規范性和約束性。三是穩定性作用。穩定性是制度的基本特征,設立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秩序和有效治理,能夠保持事物的發展處於平穩、均衡、常態。黨內法規從根本上保持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使黨可以穩定地發展。四是長期性作用。黨內法規的制定總是著眼於長遠的打算,從來不搞隨意性、因陋就簡、臨時應付,執行黨內法規也要持之以恆地延續下去。五是完備性作用。所謂完備性,就是要求黨內法規必須覆蓋到黨的一切活動范圍,對黨的一切活動都能實施管理,而不允許出現盲區和雷區(禁區)現象。六是管用性作用。黨內法規的制定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務實可行的原則。

全面從嚴治黨需要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指出:“管黨治黨不僅關系黨的前途命運,而且關系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必須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抓緊抓好。”由於黨內法規在全面從嚴治黨中佔有重要地位,發揮著重大作用。因此,必須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勇氣、更大的氣力”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當前,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已經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這是因為自1978年改革開放后,中國共產黨持續制定了一批重要的黨內法規,建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這些黨內法規的相繼出台,有力地推動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但是,應該看到,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完善,還有一些重大的黨內法規有待修訂和制定,我們黨還需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健全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以確保中國共產黨到建黨100周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健全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還要切實做好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中的立、改、廢、釋工作。必須堅持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內法規以更高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我們黨隻有通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努力提升全面從嚴治黨新水平,才能實現習近平總書記在“7·26”重要講話中宣示的“引領承載著中國人民偉大夢想的航船破浪前進,勝利駛向光輝的彼岸”。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博導)

《人民論壇》第10月下期 總第 573 期 (2017年10月17日出版)

(責編:曹淼、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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