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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

2017年11月07日11:07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原標題:關信平:論當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

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已有較大的發展,並且在滿足民眾需要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我國的專業社會工作目前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要適應新時期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的需要,還有較長的路要走。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專業社會工作不斷走向成熟,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裡還需要政府和社會投入更大的努力。其中最主要的任務一是要加強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二是要加強專業社會工作的能力建設。在過去十年裡,不少研究者已經從各個角度提出了加強我國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重要性。本文擬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就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含義、意義,以及當前面臨的挑戰和任務等方面做出分析。

一、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含義與意義

(一)專業社會工作制度的含義

專業社會工作是以專業化的方式向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社區、組織等提供相關社會工作服務的行動體系。在現代社會中,專業社會工作是一套穩定的行動體系,包括了專業社會工作者的人才培養、資源保障、服務提供等環節的行動,而所有這些行動都要在一定的制度體系下完成。在現代社會中,專業社會工作面對的是個人和社會常規性、持續性和具有一定復雜性的需要,必須要有穩定、持續和高水平的服務供應體系。因此,必須要建立一整套的制度體系來保証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持續性供給,並達到社會所需要的專業化服務質量和水平。這就和在現代社會中為了滿足人們健康的需要而必須要建立醫療衛生制度,以及為了滿足受教育的需要而必須要建立和發展正規教育制度是一個道理。更進一步看,當代社會中的專業社會工作應該是一套建立在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基本社會服務制度體系。其法律體系既規范著專業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行為,也規范著政府和社會建構和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責任。

(二)專業社會工作制度體系的主要內容

當代社會中為保証專業社會工作能夠正常運行而需要在各個環節上建立起相應的制度,它們共同構成了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體系。國內研究者對我國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內容已做了一些探討。綜合已有的研究,本文認為當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在現代社會中專業社會工作立足於職業活動,因此發展專業社會工作首先需要建立起社會工作職業,這就要求在國家職業體系中將專業社會工作者確定為正式的專業技術類職業,並且建立這一專業化職業體系所需要的教育、培訓、職業水平評價等制度體系。

其次,要使專業社會工作者穩定地開展職業活動並高質量地提供服務和發揮作用,就必須要在需要的地方設立社會工作的職業崗位。而圍繞著社會工作職業崗位的設立必須要有一套制度體系,包括社會工作崗位設置的數量和結構、社會工作崗位的職責、各類社會工作崗位從業人員的資質和業績要求,以及對各類崗位人員的考核和激勵等方面的制度。

再次,現代社會中的專業社會工作是“嵌入”到社會組織體系中的,專業社會工作者都在一定的組織中服務,專業社會工作的崗位也在一定的組織中設立。因此,圍繞著社會工作組織體系的建立和運行也應該有相應的制度體系,包括規范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組織的制度體系,規范專業社會工作者成員組織(專業協會)的制度體系,以及規范其他各種設立了社會工作部門和崗位的組織(醫院、學校、企業等)的相關制度體系。

最后,在現代社會中專業社會工作主要屬於公共服務范疇,其資金來源應主要由公共財政加以保障。因此應該有一套專業社會工作的財政制度,將專業社會工作運行和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並以制度化的方式向專業社會工作機構提供所需要的資金。

(三)當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意義

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是社會工作制度的設計、構型、體系化並使其發揮作用的行動和過程。”﹝5﹞從總體上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是通過一系列的公共行動而將專業社會工作確立為國家社會服務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將社會工作者確立為一套專業技術類職業的過程。

從全世界范圍看,制度化建設是各國專業社會工作運行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沒有這一整套的制度體系,專業社會工作是無法建立,無法運行,也無法發展的。在我國,當前加快社會工作制度建設就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首先,從總體上看我國的社會服務與經濟發展相比相對落后,是我國整體發展格局中的一塊短板,需要加快補課﹔而與社會服務中的教育、醫療衛生等事業相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又更是落后,因此是整個社會服務體系短板中的短板,急需大力加強。當前,我國在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民生保障和居民服務,尤其是弱勢群體服務等方面相當缺乏專業人員,並且急需提高服務質量,以滿足民眾日益提高的社會服務需要,並提升社會治理的水平。因此,專業社會工作是我國保障和改善民生和加強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為此,必須要通過制度建設去完成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體系的建構。

其次,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建立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要求。而要達到中央的要求,完成建立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的基礎條件是首先從制度建設入手。因為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必須要依托一個宏大而成熟的專業化職業體系,其中必須要有足夠的專業社會工作崗位,並且這些崗位必須要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有足夠的吸引力,能夠讓有才能的年輕人願意從大學開始就將社會工作作為自己願意為之而終生奮斗的事業,為之而發奮學習專業知識,練就合格的專業技能,並在其崗位上有出色的表現。而要達到這一切,首先要求專業社會工作是一套穩定成熟的社會服務制度,每年有穩定的資金投入,並且對其工作人員的招募、考核、待遇和晉升都有相應的制度保障。相反,如果沒有成熟的制度體系,專業社會工作的發展就隻能是一種飄忽不定的,由地方政府官員個人意志決定的零散行動,因而難以形成穩定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有才能的年輕人一般不會進入這一領域,更無法將其選擇為終身的職業,因而難以實現“建立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宏大目標。

二、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歷史沿革及現狀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就開始了建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的歷程。三十多年的時間裡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行動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工作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社會工作教育制度是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最早開展的領域。或者說,我國改革開放后建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的行動體系是從社會工作教育制度領域開始的。其標志性的事件一是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高校中建立了社會工作與管理專業(后改名為社會工作專業),經過30年的發展,目前全國高校中已有330多所高校設立了社會工作本科專業。二是在2008年12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設置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MSW),目前全國已有105所高校獲得了MSW學位授予權。三是在2011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發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中再次規定社會學為一級學科。此后,若干具有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設立了社會工作(或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二級學科(專業)博士和碩士學位點,培養碩士和博士層級的社會工作高級學術型人才。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機構中已經形成從大專(高職)到本科、碩士、博士全層級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體系,為我國專業社會工作體制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二)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總體目標的確立

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以后,相關部門積極落實中央關於建設宏大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要求。2007年中組部牽頭開展全國性專題調研活動,標志中國社會工作首次由“學科建設議題”,轉變為“制度框架設計與服務體系建設議題”。﹝6﹞經過系統調研之后,中共中央國務院2010年6月頒發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把社會工作人才作為我國六大人才隊伍之一,確立了社會工作人才在國家人才隊伍建設中的地位。

為了進一步落實中央的要求,推動社會工作制度化建設,2011年10月,中組部、民政部等18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首次明確了要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等系列制度體系,並確立了“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突出重點、立足基層、中國特色”的原則。2012年4月,中央和國家19部門又聯合發布了《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這是第一個國家層面的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到2015年,我國一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總量增加到50萬人,到2020年增加到145萬人的目標,並對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多個方面做出了規劃要求。

(三)過去十年來我國推動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若干具體行動

首先,過去十年來在國家層面上出台了一批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相關政策文件。早在十六屆六中全會之前,人事部、民政部於2006年7月20日聯合發布了《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6〕71號),建立了我國專業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包括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級別、職業能力、考試組織實施、登記管理、繼續教育、職責分工等方面的評價制度,以及關於考試組織實施機構、考試科目、考試報名程序、考試時間地點、考前培訓、考試考務紀律等方面的制度。

其次,中組部、民政部等中央和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具體推動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其中包括《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辦法》《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政部關於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發展的通知》《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印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等。

再次,在這一階段中民政部還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出台了系列文件,在相關領域中推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制度建設。其中包括《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意見》(2013)、《民政部關於加快推進災害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2013)、《關於加強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2014)、《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2014),以及《加快推進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發展的意見》(2015)、《關於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意見》(2017)等重要的文件。這些重要文件的發布在相關領域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中起了積極的作用。

最后,近年來民政部等部門積極推進社會工作領域的標准化建設,先后制定和發布了《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2014)、《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績效評估指南》(2014)、《老年社會工作服務指南》(2016)等行業標准。

(四)十年來地方性社會工作制度建設進展概況

在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發展最初是在小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中率先開展,尤其是上海、深圳、廣州等地在發展社會工作方面走在全國的前列。從總體上看,我國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的基本路徑是通過部分地區先行試點,獲得經驗,然后中央政府部門對地方的經驗加以總結提煉,在全國加以普遍推廣,並最終形成全國性的制度和政策。這些先行的城市在社會工作制度化建設方面的探索試驗對我國社會工作制度化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上海在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方面起步較早,行動比較領先。它較早出台了一些發展社會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建立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和登記注冊制度,並且地方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高校教師領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實行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的“三社互動”。﹝7﹞深圳的社會工作制度建設雖然起步晚於上海等地,但是后來發展快,2007年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社會工作發展的意見》及七個配套文件(簡稱“1+7”文件),標志著深圳社會工作朝著制度化方向發展。深圳社會工作堅持政府主導、民間運作、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基本方向,在購買崗位和服務項目、發展社會組織、整合各種資源方面做出了制度化安排。﹝8﹞

三、當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不足及面臨的難題

盡管在過去十年裡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過去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重點在“人才隊伍建設”,而沒有將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放到核心的位置上,因而導致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立和發展的速度緩慢,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和挑戰。

(一)迄今為止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不足

首先,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最大的不足是其法制化水平太低,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社會工作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

其次,在社會工作領域政策文件層級和力度不夠。除了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議》中專門用一段文字提出“構建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要求之外,目前尚未由國務院辦公廳及以上層級發布有關社會工作發展的專門政策文件。並且,中央和國家部門和省級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中,一般都是以“意見”的方式發布的指導性文件,對下級政府的指令性程度較低。法制化水平太低和政策文件層級和指令性程度不夠給地方政府具體實施留有較大的行動空間,是導致當前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總體水平不夠和各地參差不齊的重要原因。

制度建設速度緩慢的直接后果是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崗位、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緩慢,人才流失較多。根據民政部最新公布的數據,經過十年的發展,截止到2016年年底,在各類組織(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區和社會組織)中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有20多萬個,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規模總量達到76萬人,其中持証社工近30萬人。同時,全國共有社會工作服務機構6600余家。﹝9﹞目前離2020年還有三年時間,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現狀離三年后的計劃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導致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滯后。由此而導致公共財政對專業社會工作的投入不夠、不穩,社會工作崗位設置數量嚴重不足,專業社會工作者的待遇普遍偏低,並且晉升空間不大,因而使專業社會工作的職業對有才華的年輕人吸引力不大。社工專業畢業生的就業流失率較大,已在社會工作機構和崗位上就業的也面臨就業不穩定和流失率較大的問題。這些情況說明,不重視基本的制度建設,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目標是很難達到的。

(二)目前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面臨的難題

盡管中央早就提出了“構建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要求,並提出了要走專業化社會工作的道路,但在實際運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題或阻礙因素。

首先,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對專業社會工作價值和意義的認識仍然不到位,因而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對推動專業社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一些地方官員仍然沒有將社會建設放到“五位一體”的大格局中去考慮,仍然存在輕視社會建設的思想傾向,導致他們在決策中對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重視不夠。這是影響當前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最重要的人為因素。一些人長期以來熟悉非專業社會工作,而對新的專業社會工作的理論和方法不熟悉。其本身知識水平的局限強化了他們對非專業社會工作的“路徑依賴”,因而妨礙了他們大力推動新的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還有一些官員長期習慣在社會治理領域採用低成本模式,因而對專業社會工作的高成本持懷疑的態度。客觀上講,專業化意味著高水平,同時也意味著高成本。要想走專業化的道路,又不想支付高成本,就如“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實際上是做不到的。關鍵的一點是,專業社會工作的高成本最終會帶來更高的收益,但這一預期前景的實現需要有大量的前期投入。而許多地方政府官員囿於其專業知識水平不足、視野窄和短期行為傾向,嚴重缺乏“社會投資”的意識,不願意為將來的社會發展而投資,這是制約當前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因素。

其次,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的能力目前還不夠強大也是導致其制度建設受阻的原因之一。我國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實務能力還有待提高。一方面,我國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的理論和實務教學能力還不夠強。另一方面,與醫生等專業人員一樣,社會工作者也需要在大學畢業后經過多年的實踐才能具有較強的實務能力,因此處於初期發展階段的專業社會工作者目前總體實務能力還不夠強,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和社會對它的認可和支持。尤其是,我國的專業社會工作是在具有強大非專業社會工作傳統的土壤裡建立和發展的。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自然會將專業社會工作與非專業社會工作的能力和成本進行優劣比較。隻有在能夠顯示出自身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至少具有比非專業社會工作更高“性價比”的情況下,專業社會工作才可能獲得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制度化建設的大力支持。

再次,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目前還面臨復雜的體制選擇難題,主要是在國辦體制和民辦體制之間的選擇問題。過去我國專業技術類的職業大多數都在國辦的體制下。經濟體制改革后,企業的用工制度有了較大的變化,但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也是比較穩定的。而我國專業性社會服務的提供過去一直是以國辦事業單位為主,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在事業單位中專業技術性崗位一般都是相當穩定和制度化的崗位體系和職稱體系。盡管后來國辦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有所改革,但專業技術性崗位及其薪酬和晉升制度仍然是相當穩定的。但是,我國新建立和發展的專業社會工作沒有沿用國辦事業單位的體制,而是主要採用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社區社會工作崗位和企事業單位內設部門和崗位三種模式相結合的體制。然而,這三種模式都缺乏制度化的基礎和要求。民辦社會工作機構沒有像國辦事業單位那樣具體納入國家和地方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財政預算體系中,因此難以根據其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需要而獲得穩定的財政撥款,並且難以建立相應的晉升和職稱體系。我國城鄉社區過去一直是按照居民自治的組織體系建構的,其工作人員都是非職業性的。目前城市社區逐漸形成了提供基層公共服務的職業體系,但對其工作人員的專業化要求並不高,待遇水平也偏低,因此從體制基礎和資源條件看都難以支撐專業化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在企事業單位內設部門和崗位的模式雖然可以依托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資源條件,但在缺乏國家標准化要求的情況下,企事業單位是否設立和如何設立專業社會工作部門和崗位就要取決於其領導的認識和態度,因而導致各個單位在建立社會工作部門和崗位的行動上會有很大的差異。

最后,當前民辦機構體制下政府購買服務對促進專業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的效果仍不明顯。在不再大力發展國辦事業單位的背景下,政府目前的政策路線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去讓民辦機構(社會力量)來承擔政府的公共服務。從理論上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體制是可以替代國辦事業單位體制的,但要達到這一目標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建構。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仍未將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作為公共服務運行的基本模式之一,而是將其看成是臨時性、局部性或補充性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尚未根據社會服務的需要而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納入地方社會服務規劃和地方常規性財政預算,因而導致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源投入的不足和不穩定。此外,目前各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多採用“項目制”,而不是按機構或崗位的常規性撥款。項目制有其一定的優點,但有兩個方面的弊病,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周期一般較短,因而很難作為社會服務機構穩定的資源保障,社會服務機構在沒有穩定的資源預期的情況下,很難對其自身的基礎能力建設和長期發展做出規劃。二是許多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中並不包含對機構長期性能力建設的支持,並且難以滿足社會服務機構專業崗位建設的需要,因此對社會服務機構專業化能力的形成及其長期發展作用不大。政府之所以堅持要以項目制的方式去購買服務,其基本的邏輯是認為社會上已經存在能夠達到相關服務標准的社會服務機構,並且他們自身已經具備生存和發展的能力,政府隻要花錢向它們購買服務即可達到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目標。但是,在專業社會工作領域政府所假想的這一前提並不存在。目前我國的專業社會工作機構服務能力還相對較弱,他們在完成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任務的同時,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去持續性地改善基礎條件和提高專業能力。並且,專業社會工作的服務內容和對象特點決定著它隻能以無償或低償服務為主,因此必須要有穩定的外部資金支持才能維持其生存、發展和能力提升。而目前以項目制為主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很難對其長期發展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四、當前我國加強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

基於我國社會工作當前和未來發展的現狀和需要,目前應該將加強制度建設放到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位置。為此,本文提出當前我國加強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當前我國加強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

從總體上看,我國當前加強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應該是著眼於在法制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制度化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建立社會工作運行的制度體系,將社會工作納入國家社會服務制度體系之中,成為一項正式的“社會事業”,即與“教科文衛體”同樣的“社會工作事業”。更具體看,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是要保障專業社會工作能夠提供高質量的社會工作服務,以滿足我國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下一步繼續朝向富裕社會發展過程中民眾對高質量社會工作服務的需要,以及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提高社會治理的需要。為達此目標,就不僅要建立專業社會工作的服務體系,而且要通過成熟的制度來保障專業社會工作運行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源條件,並且保障專業社會工作者職業的穩定性。此外,社會工作的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的具體目標是加強和加快社會工作法制化建設,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去規范專業社會工作基本的制度體系,從而使專業社會工作成為我國一類基本的社會服務制度。

(二)當前我國加強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

根據上述的目標和要求,當前我國加強社會工作制度建設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任務。

首先,在國家層面上要進一步明確我國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戰略方向。盡管中央早就提出“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要求,但迄今為止在國家層面上仍沒有將建立社會工作制度體系作為我國社會建設領域的重要戰略目標和任務。為此,中央應該進一步明確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戰略目標,確定以制度建設為基礎的“社會工作事業”建設任務,並以此來推動社會工作制度化建設的開展。

其次,應該瞄准圖1所示的專業社會工作制度體系,加快以法制為保障、以財政和規劃為基礎、以崗位設置為中心、以人才培養為支撐的專業社會工作制度體系建設。

根據圖一所示,當前加強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的主要任務一是要加快社會工作立法工作,盡快制定《社會工作法》和《社會工作者法》(或《社會工作者條例》)。二是要在法制的基礎上編制國家和地方的社會工作事業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劃要求而編制社會工作事業的財政預算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建設。三是根據實際需要和規劃而設置專業社會工作崗位。專業社會工作崗位設置可以在社區、社會服務組織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中,並且應該根據專業社會工作崗位服務對象和內容的性質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體系中。四是按照專業化和政府公共服務的要求對專業社會工作崗位制定必要的服務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核評估制度。五是按照專業技術類職業的標准建立健全對專業社會工作者激勵保障制度,包括薪酬制度、職稱和晉升制度,以及其他獎勵制度。六是根據社會工作崗位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優化社會工作人才培養制度,包括高校的社會工作教育制度、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專業社會工作者注冊制度等。

再次,應該繼續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專業社會工作體制。應該本著有利於社會工作事業健康發展的原則來設立專業社會工作的體制,既要促使專業社會工作建立高效率的運行體系,又要使社會工作事業得到良好的發展環境。具體來講,一是要協調好專業社會工作在傳統“官辦”體制與新型社會組織體制中的建立和運行。既要鼓勵“體制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工青婦殘等組織積極設立社會工作崗位,促進專業社會工作的發展,又要為“體制外”的社會組織設立專業社會工作崗位和發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在當前尤其是應該進一步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的發展,認真幫助解決阻礙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發展的各種障礙,使“體制外”的民辦機構能夠獲得與“體制內”的組織體系同等的發展條件。二是應該積極探索優化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合作,一方面應積極推動政府支持非營利組織的制度體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發展專業社會工作領域中積極探索公共部門與市場部門合作的“PPP模式”,以便更加廣泛地調動資源,並提高專業社會工作運行的效率。三是進一步優化社區和社會組織,以及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共同促進社會工作發展的“二社二業聯動”模式,以社區為平台,建立社區組織和社會組織之間分工合作的制度體系,並進一步促進在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中建立社會工作崗位,形成“社區社會工作”、“專業機構社會工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三種社會工作運行模式的分工、協調與合作,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全科式社會工作與專科式社會工作的分工、協調與合作,不斷提高專業社會工作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更好地滿足不同類型居民的各種需要。(關信平,南開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系主任、教授)

   ﹝參考文獻﹞

﹝1﹞﹝5﹞﹝7﹞王思斌.我國社會工作制度建設分析﹝J﹞.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

﹝2﹞甄炳亮.中國社會工作制度建設研究﹝J﹞.社會工作,2007(6).

﹝3﹞聞英.社會建設與社會工作制度的建構﹝J﹞.人民論壇,2012(9).

﹝4﹞徐道穩.社會工作者就業准入制度研究﹝J﹞.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7).

﹝6﹞劉繼同.改革開放30年以來中國醫務社會工作的歷史回顧、現狀與前瞻﹝J﹞.社會工作,2012(1).

﹝8﹞劉潤華.深圳社會工作研究﹝J﹞.中國社會工作,2009(9).

﹝9﹞李剛.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達76萬人﹝N﹞.人民日報,2016-11-08(11).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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