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任法為本,任人為用,本用結合,即是法與吏的統一,結合得好即是盛世——

中國古代“治理”的一項重要經驗

張晉藩

2017年09月25日08:52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中國古代“治理”的一項重要經驗

中國是具有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古聖先哲對於治國理政、法制建設進行了精辟的論証,顯示了高度的理性法律思維和偉大的創造力,為世界法文化寶庫作出了卓越貢獻,其中之一就是認為推行法制不僅需要制定善法,而且還需要具有執法的良吏﹔片面的任法與片面的任人都不能帶來法制的實施和國家的穩定﹔隻有任法與任人(官)相統一才能充分發揮善法的價值,帶來社會的安寧與國家的富強。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例如,孟子主張:“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即是說,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良吏去執行,否則等同於廢紙。又如,主張“隆禮重法”“法者,治之端也”的荀子為了發揮法律的作用,充分論証了治人的必要性,他說:“故法不能獨立,類不能獨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后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矣。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必亂。故明主急得其人,而暗主急得其勢。急得其人,則身佚而國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勢,則身勞而國亂,功廢而名辱,社稷必危。”

白居易:“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

漢唐以來,嚴於執法之吏,不僅糾正了君主以臆違法的缺失,而且極大地增強了法律的權威,造就了難得的法制秩序,出現了文景之治、貞觀之治的盛世。例如,漢文帝時,廷尉張釋之依法判處一名“犯蹕”者罰金四兩,文帝意欲重判,張釋之義正辭嚴的諫諍,使文帝折服,肯定了其所斷之刑,並贊許說:“廷尉當是也。”又如,貞觀年間,唐太宗曾下令,凡詐冒資蔭者,處死刑。不久,溫州司戶參軍柳雄詐冒資蔭事發,大理寺少卿戴冑卻對其判處流刑。結果,太宗非但沒有責怪戴冑,反而褒獎他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在唐太宗的影響下,貞觀一朝形成了以求實務實相標榜的政治風氣。

唐德宗時,政治生態已經每況愈下,朝堂上“小人多,君子少”,法紀敗壞,奸吏迭出。此時,法雖為舊時良法,但執法之吏卻難稱良吏。面對這樣的現實,白居易在《論刑法之弊》一文中曾慨嘆說:“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事實也確實如此。如果沒有房玄齡、杜如晦、魏征等一大批賢吏嚴於執法,《貞觀律》也很難實施。

王安石:“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

北宋時期,著名思想家王安石一方面重視制定善法,他說:“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另一方面,為了發揮善法的治世之功,他在變法改革的實踐中十分強調良吏執法的重要性。例如,他在《上時政書》中充分論証了“眾建賢才”與“大明法度”之間的邏輯關系。他將國家比喻為“大器”,為了治理國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維持,非眾建賢才,不足以保守……賢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歲月,則幸或可以無他,曠日持久,則未嘗不終於大亂。”他以五代時期晉、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賢才,以致“災稔禍變”為例,建議皇帝“以至誠詢考而眾建賢才,以至誠講求而大明法度”。又如,他在《翰林學士除三司使》等文中明確提出“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等著名觀點。這些論述,並非空穴來風,未嘗不是他在變法改革中的切身感受。南宋時期,朱熹立足於地方官的施政經驗,在《論治道》中闡述了他對任法與任人關系的認識。他說:“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無弊之法,其要隻在得人。若是個人,則法雖不善,亦佔分數多了﹔若非其人,則有善法,亦何益於事!”他認為立法必有弊,要在得人,可以彌補法之弊。

王夫之:“任法任人,皆言治也”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探討了任法與任人的關系。他說:“法嚴而任寬仁之吏,則民重犯法,而多所矜全。法嚴而任鷙擊之吏,則民輕犯法,而無辜者卒罹而不可治。”他從總結歷史經驗的角度提出:“任法任人,皆言治也”,但“任人而廢法……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齊之?”在王夫之看來,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飭吏治、恤民隱。但是,他也反對隻任法不任人,認為任法而廢人也是“治之敝也”,“未足以治天下”。因為“律令繁,而獄吏得以緣飾以文其濫。……律之設也多門,於彼於此而皆可坐。意為輕重,賄為出入……辯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無方。以有限之法,盡無方之慝,是誠有所不能該矣”。結論就是任人與任法相結合,“擇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進長者以司刑獄,而使守畫一之法”,避免單純任法與任人的弊病。王夫之的上述觀點,剔除了某些思想家各執一端的偏見,也是就明末法制廢弛、官吏貪暴的惡劣現實而發的,是抨擊,也是矯弊﹔是對以往的總結,也是對未來的期望。

梁啟超:“故法與人雖不可偏廢,然有人而法自隨之,其道為兩得,徒法無人,並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為兩喪也”

近代思想家梁啟超認為片面的任法與片面的任人都是有害的。他說:“任人不任法者,人無必得之券,則國無必治之符。所待之人未至,則國已先亂亡矣。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材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他進一步論証說:“自近世法治人治之辨興,於是始有持為政在法之說者。夫法之不善,則不足以維持國家於不敝,斯固然矣。顧苟有其人,則自能審度時勢,以損益諸法而善用之﹔苟非其人,則雖盡取天下古今至善之法以著諸官府,其究也悉成具文,而弊之與法相緣者,且日出而不知所窮。故法與人雖不可偏廢,然有人而法自隨之,其道為兩得,徒法無人,並法亦不能以自存,其道為兩喪也。”在梁啟超看來,任法與任人同等重要,二者具有統一性。良吏在執法過程中,隻有審時度勢,對諸法進行損益,並善用良法,才不會使善法淪為具文。

李大釗:“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適法之人”

五四運動時期,共產主義先驅者李大釗也闡述了任法與任人統一性問題。他說:“國之存亡,存於法……國而一日離於法,則喪厥權威”,但“若懲人治之弊,而專任法律,與監法治之弊,而純恃英雄,厥失維均,未易軒輊”。他一方面強調“溯本窮源,以殺迷信人治之根性……蓋此性不除終難以運用立憲政體於美滿之境”,另一方面闡明“法律死物也,苟無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故“宜取自用其才而能適法之人”。可見,任法為本,任人為用,本用結合,即是法與吏的統一。這是古人從實踐中得來的一項重要經驗。

總之,任法與任人的關系是中國古代“治道”的重要一環,論者多矣。這裡僅擇要言之。“任法與任人相統一”這項從實踐中得來的經驗對后世起著悠久的警世作用。歷史雄辯地証明,二者結合得好的王朝多為盛世,如漢文景之治、唐貞觀之治,既有良法也有執法的賢吏。古人關於任法與任人相互關系的論斷,可為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任務和培養法治人才提供史鑒。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責編:常雪梅、謝磊)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