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捷
2017年09月18日07:46 來源:學習時報

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構建了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鑄造了打擊環境犯罪的“利劍”,而環境警察制度對於維護環境秩序,保衛生態環境安全,震懾、遏制破壞環境與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讓打擊環境犯罪的“劍氣”更加凌厲。
環境警察制度是指依法享有警察權的主體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運用警察權,對在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總稱。
環境警察制度是制裁、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制度創新
對環境警察制度的理解可從四個方面來把握:首先,環境警察制度體現為警察權在環境監管領域的依法行使,是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制止、制裁環境違法行為,偵查、打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的權力。其次,環境警察制度是一種綜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包含了行政執法的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打擊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再次,環境警察制度包含了較強的環境科學技術的內容。環境警察執法過程中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包含有關環境的標准、污染的指標等科學技術規范與內容。最后,環境警察制度要做到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及時銜接。行使警察權的主體從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環境秩序出發,對破壞環境安全,觸犯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法、刑法的當事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讓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良性互動,補齊環保執法短板。
環境警察制度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環境警察制度是因應我國環境保護及生態建設的必然要求。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切實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是環境警察制度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基本價值。
應對我國發展中嚴峻的環境現實,積極控制和化解環境風險的需要。在現實中,由於一些企業和個人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嚴重污染、生態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環境風險加劇。而環境風險的防控,除採取多種科學防控措施以外,加強環境執法也是重要舉措之一,建立和實施環境警察制度是其中的具體體現。環境警察是為保護環境公共利益而行使權力,這對於養成企業、社會公眾環境公德心與責任心具有積極作用。
保障民生,切實維護公民環境權益的重要體現。公民的環境權益是關系到民生的基本問題。2016年3月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了加快改善生態環境,加大環境綜合治理力度。強調創新環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實現環境質量總體改善。通過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對環境違法與犯罪行為實施有效打擊,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體現,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我國環境執法現狀的迫切需求。環境執法難是近年來開展查處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案件中反映出來的普遍難題,主要表現在政府環保部門及其他資源監管部門的執法力量相對較弱,環境執法缺乏應有的震懾力。環保部門屬於行政執法機關,隻有行政執法權,在執法中經常遭遇企業耍無賴不配合調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毀滅証據。這既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也對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維護構成不利影響。建立環境警察制度,邁出了解決環保部門行政執法困難重重的關鍵步伐,是強化環保執法的良方。
我國環境警察制度的基本構成
在我國環境警察制度選擇與設計的指導思想上,應堅持從國情出發,勇於創新,注重實效。從總體上看,我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已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區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國環保生態建設依然不容樂觀,人民群眾的環保意識還有待進一步增強。一方面,環境警察制度的選擇與設計應契合現實的體制和基本國情,既要體現一定前瞻性,適應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需要,又要腳踏實地,切實可行。另一方面,在制度選擇與設計上應體現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強調共同參與,充分尊重各類管理主體,保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環境權。
在環境警察制度發揮的作用上,應體現如下功能:一是指引功能。作為國家環境監管的一種重要而有力的手段,環境警察制度對於環境安全與秩序的維護是至關重要的,其體現的環境安全與秩序的價值觀念,直接影響著社會的整體倫理狀況或精神文明發展的方向及其可能性空間,對人們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具有重要意義。它會給人們特定的信息空間,有利於人們形成對自己行為的穩定的預期,通過運用環境警察制度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對社會公眾進行生態環境安全的宣傳教育,從而引導個人和組織行為。二是界定警察權在環境監管中的邊界和行為空間。由於警察權具有強制性,必須通過制度的指向提供行為的約束,從而降低執法中的不確定性。在環境警察制度下,警察權的行使必須在維護國家環境安全與環境秩序的框架內。三是協助功能。借助於警察權特有的執行力及應急手段,實現對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執法協助,以保障執法剛性。四是打擊犯罪功能。運用警察權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實施偵查,實現環境刑事司法專門化的源頭啟動。
當前,我國多個省份、地級市以及縣級公安機關已經組建了環境執法專門隊伍,並取得了可喜成效,我國環境警察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在組建專門隊伍的同時,還應在法律保障、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方面不斷完善提升,使環境警察在組織建設和執法運行制度建設上同步發展。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專業的執法隊伍和強大的執法力量來守護青山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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