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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與國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兩個支點

郭 艷

2017年08月25日08:28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黨紀與國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兩個支點

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對我們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能力的新要求,是執政方式的重大改變,是治國理念的最新成果。黨紀和國法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制度的一體兩翼,要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就要在正確認識黨紀國法各自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功能、落腳點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黨紀國法,進而推動政治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治理是一種組織協調機制,它伴生於社會。治理的性質、方式等與社會形態、發展階段、歷史文化緊密相關。廣義的國家治理是指國家按照某種既定的秩序目標,對全社會的運行與發展進行自覺的、有計劃的控制、調和與引導的活動。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的政治工程與政治實踐,法治是讓治理更有水平的基礎,所以說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求是法治精神,它既是治理者在治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考量模式,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追求的理想狀態。沒有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治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國家治理現代化離不開人民對法治的內心敬畏。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治理應與人民需求相結合,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相結合。中國共產黨人的“治理”和“國家治理”,就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既定方向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話語語境和話語系統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的改革意義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科學、民主、依法有效地治國理政。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通過法治方式解決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推動法治思維的形成和發展,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法治體系的完整表述。國法即“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黨紀即“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紀和國法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制度的一體兩翼,要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就要在正確認識黨紀國法各自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功能、落腳點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黨紀國法,進而推動政治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紀”與“國法”有著重大的關聯

第一,“黨紀”與“國法”不可混同。從效力范圍方面看,黨紀是政治規范,是政黨為了實現其政治理想,管理黨內事務而制定的黨員行為規范與依據,效力及於全體黨員,是黨員行為的底線。法律是國家規范,是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對全體公民均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和依據,是全體公民的行為底線。法是以國家暴力機關為實施保証的國家意志。凡涉及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隻能由法律來規定。此外,法律及於行為管控,黨紀及於思想引導。黨紀不僅對黨員的行為加以規范,同時對思想作風、道德品質也提出了要求。

從行為評價方面看,黨紀通過取消評選評優資格、撤銷黨內職務、限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黨內事務決策權等對黨員身份資格方面的限制和剝奪的方式,來對違紀進行否定性評價﹔國法通過拘留、罰款、判處刑罰等對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和剝奪的方式來對違法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黨紀不能設置專屬於國法的特定的行為評價方式。

第二,黨紀嚴於國法。黨紀嚴於國法是無產階級政黨的先進性和組織紀律的嚴格性的邏輯推演。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是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階級,不但是“真正革命的階級”,而且具有革命的徹底性。保持先進性的唯一通路就是以更高的標准、更嚴的紀律加以自我約束。在義務設定上,黨紀往往體現更高更嚴的要求,不講政治紀律和規矩,黨就會淪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集團俱樂部。

嚴格的黨紀是國法得以充分實現的政治保障。黨紀的規定更密、標准更高、要求更嚴,充分體現了以黨風帶政風促民風,加強作風建設的要求。黨紀制度體系,既強調法紀的他律,又強調道德的自律,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中對精神和道德層面進行規范,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居於領導核心地位,隻有從嚴治黨,用黨紀規范好執政黨的行為、規范好執政黨成員行為,才能夠發揮好黨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核心領導作用。也隻有執政黨遵紀守法,才能在社會樹立起“法”之權威,保障國法的施行。

第三,國法高於黨紀。黨紀要遵循國法。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紀不得違反和超越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不得賦予黨組織和其成員任何法外特權。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四,黨紀國法價值追求具有同向性。在價值目標上,黨紀與國法都遵循良法之治的普遍規律,以實現秩序、公正、人權、效率與和諧為目標。作為中國法治體系建構進程中凸顯重要作用的“黨紀”與“國法”,秉承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通過規范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言行來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氛圍,提效率、促發展。黨紀與國法的規范都是對社會實踐發展需求的制度回應,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內心呼應的制度表征,不僅體現了執政黨和國家所制定的規制,也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關照與維護。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與變遷,新的社會問題還會不斷涌現,黨紀國法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但兩者所具有的同質性和同向性為社會主義法治提供了邏輯起點。

黨紀與國法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要形成相契合的路徑

處理好黨紀和國法的關系,應當站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以中國政治現實和法治一般規律為立足點,堅持國法高於黨紀、黨紀嚴於國法的基本原則,基於黨紀與國法協同推進社會發展的實踐追求,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黨紀與國法協同的首要路徑是:完善黨紀國法立法階段的銜接。隻有處理好立法階段的關系,黨紀國法在實施過程中才能夠盡量減少摩擦,提升效能,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建立黨紀國法立法機構協調機制。黨紀制定應當借鑒發展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定程序。由有“立紀”權限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有“立紀”權限的部門要加強和立法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尤其是在黨紀與國法共同調整的領域,兩部門應當共同開展立法調研、立法論証,把有可能產生的制度沖突提前化解,厘清黨紀和國法界限,解決重復規制或規制矛盾的問題。同時,根據社會實踐發展現實需要,將黨紀中能夠且需要由國法予以規范的內容通過立法程序上升到國法層面,彌補國法空白,促進黨紀權威性的實現。

在反腐制度層面,健全黨紀國法之間的制度銜接。政治上的首要問題就是政治制度化的發展落后於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好的制度在規制人們言行、重塑人們價值觀理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內在價值。利用科學完善的制度設計來規制權力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要義。因此,在反腐治理層面,出台高位階的法律有利於統一反腐敗評價機制、范圍、處罰標准,解決黨紀規范相對粗線條規范的弱勢。

黨紀國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因子,兩者通過不盡相同的規制范圍,服務於國家治理。要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就要在對兩者有本質認知的前提下,厘清兩者關系,做好兩者的協同工作,充分發揮黨紀國法兩道底線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警示教育、懲罰教育作用,不斷提高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①丁志剛:《全面深化改革與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江漢論壇》,2014年第1期。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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