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11日08:22 來源:經濟日報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近年來,我國司法狀況總體是好的,但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嚴重敗壞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不僅嚴重敗壞政法機關形象,而且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旗幟鮮明反對腐敗,是政法戰線必須打好的攻堅戰。”檢察機關在這場戰役中必須積極作為,發揮應有作用,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一、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積極預防和懲治司法腐敗
實踐証明,司法腐敗往往伴隨著司法行為的不規范,防治司法腐敗的關鍵是對司法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防止和糾正。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是規范和約束司法權,預防司法腐敗的有效措施。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監督司法活動,懲治預防司法腐敗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全面加強對刑事訴訟的監督。完善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的法律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以及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証、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偵查違法行為﹔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嚴把証據關,堅決排除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証據,防止“有病証據”進入庭審。進一步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抗訴的剛性監督作用,綜合運用檢察建議等手段,堅決糾正定罪不當、量刑嚴重失衡、審判程序違法等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做好對刑罰交付執行的監督工作,防止和糾正不依法交付執行等問題﹔做好對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工作,對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予以糾正,切實防止“花錢買刑”、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問題﹔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監督糾正久押不決案件。
二是要強化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監督糾正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裁判不公、調解違反自願原則,限制當事人訴權,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串通實施虛假訴訟、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違反規定採取保全和先予執行,以及在民事、行政執行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權力、枉法執行、怠於履行職責等違法行為。配合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實施,重點加強對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
三是要嚴厲懲處司法領域的腐敗犯罪。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進和鋪開,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完善與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銜接機制,與監察委員會緊密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嚴厲打擊司法領域的腐敗犯罪的合力,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做到“懲治腐敗力度決不減弱、零容忍態度決不改變”。
二、加強檢察機關自身監督,促進規范司法和隊伍廉潔
近年來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案件充分說明,檢察院並非天然的淨土,也存在滋生司法腐敗的風險。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堅持抓牢制度建設,嚴格規范司法行為,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切實防范檢察環節滋生司法腐敗。
一是要完善司法責任制。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明確檢察機關內部各層級的職權和辦案責任,堅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檢察人員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是要強化對辦理自偵案件的監督。嚴格實行省級以下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制度﹔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擬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11種情形進行監督﹔全面實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拓寬發現和糾正偵查違法行為渠道﹔強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重點環節的監督。
三是要完善辦案全流程監控。落實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推動全國四級檢察機關全面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加強對辦案過程的全流程監控和對關鍵程序節點的監控。
四是要深化檢務公開。穩步推進職務犯罪立案信息、逮捕信息、偵查終結信息等“八項公開”,加強檢察法律文書說理工作,進一步拓寬司法公開的深度和廣度,以公開促公正,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
五是要強化紀律和制度約束。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要嚴格執行“兩高三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還要嚴格執行《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督促檢察人員轉變司法作風,規范行使檢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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