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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確理解人權概念、人權話語以及話語體系

張永和

2017年07月28日15:20    來源:紅旗文稿

中國改革開放近40年來,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更是有目共睹。今年6月22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次通過中國提出的“發展對享有所有人權的貢獻”決議。這一標志性事件,一方面說明中國人權話語正以鐵的事實為依托而影響國際社會,另一方面也表明建立起一套中國自己的人權話語和人權話語體系的任務迫在眉睫。而要形成完整的人權話語體系,必須對人權的基本理論有清楚的認識。所以,我們首先需要做的是,對人權概念、人權話語以及人權話語體系予以正確理解。

一、關於人權概念

人權概念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對人在經濟、文化、政治活動中的本質進行抽象化的產物。從完整的意義上講,對人權概念的理解,必須立足於兩個要素:一方面,人權(Human Rights)概念必須基於“人”或“人類”(Human Being)的立場對人之為人所必需的各項權利進行表達﹔另一方面,人權必須是以人權(Human Rights)這樣的語詞形式表達人權之精神品質、思想理念和具體內容。

為了把握人權這一概念,我們還有必要精准把握其由來。

第一,人權思想早於人權概念產生,中國人權思想早於西方人權思想。對中國來說,人權概念是一個舶來品,但孔子(前551年—前479年)的“仁者愛人”和“民本”思想已經在實質上具有豐富的人權意蘊,強調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理想關系,這種人權思想傳統的形成早於西方。對於西方而言,古希臘時期的普羅泰戈拉(前490年—前420年)提出“人是萬物的尺度”,強調人的主體性與尊嚴,但這是從人與神、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提出的,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人權概念。總的說來,遠古時期,無論中國還是西方,都沒有形成明確、完整的人權概念。

第二,西方一再強調的三部“人權文件”中並沒有出現人權概念。人權概念在西方的產生是16世紀以后的事情。一般認為,英國《大憲章》、北美《獨立宣言》和法國《人與公民權利宣言》是三部最經典的人權文件。但事實上,在這三部文件中,並沒有使用人權(human rights)概念。例如,《獨立宣言》和《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分別使用的是“權利”(rights)和“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而非人權(Human Rights)。而權利、人的權利與人權是有區別的。所以,這三個“最重要”的人權文件都只是表達了封建貴族或新興資產階級的權利主張,並不是站在“人”的立場對人權予以確認。

第三,“人權”概念的正式出現是在二戰后聯合國文件中,是人類社會共識的產物。《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下稱《宣言》)是國際社會首次站在“全人類”(Human Being)的立場、明確地提出人權(Human Rights)概念。這兩份文件是國際社會出於對二戰的反思,為了應對和防范戰爭、極權、貧困、飢餓等全人類的共同災難而制定的。其中的人權概念是建立在世界各國的不同景狀、多元文化融合的基礎之上,否定了原初稿以基督教上帝為庇佑的基本視角。值得一提的是,作為起草委員會主要成員的張彭春,還為《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人權概念注入了“仁愛”“四海之內皆兄弟”“良心”等中國傳統的人權理念。而后來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各項具體權利內容,使《憲章》和《宣言》中抽象的人權概念更加具體化。在這兩個公約中,東西方不同國家關於具體權利的主張基本得到了平等、全面的表達,人類關於人權內容的認識得到了豐富,並形成了完整、系統的人權概念體系。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發展權利宣言》,雖然該宣言並非是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但其中明確表達出的“全體人類”的立場,對人權概念體系進行了重要的補充與完善,這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可以說,人權概念是基於人的本質,在總結人類如何克服世界性難題的過程中,人的自我認識的必然產物。

第四,人權概念是一個多位階的概念系統。人權關懷著“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質世界的方方面面。但人權不是有關“人”的全部,人權只是對“人”的一方面權利的具體表達,是“人”的一個部分。如果說“人”的概念是一階的,那麼人權概念就隻能處於二階,而人權概念還需要進一步地表述為各項具體權利,民主、自由、發展權、生存權、人格權、尊嚴、環境權等三階概念。

二、關於人權話語

人權話語是對人權概念的解釋和闡發,包括對概念的闡釋能力、闡釋力度、闡釋方式和闡釋過程。

首先,人權概念是人權話語的載體,人權話語是對人權概念的闡釋,二者是載體與內容的關系。人權話語更具有主觀性,從不同的立場出發,通過不同的解釋方式,同一個人權概念可能產生不同的人權話語。比如,西方在闡釋人權概念時,僅僅將其解釋為自由、民主、宗教信仰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概念,並將這些概念冠之以“普世價值”的名號,由此塑造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人權話語,並在世界范圍內推廣。可見,對人權概念的解釋過程,也是形成人權話語權的重要過程。其實,西方這種對人權概念的切割,其目的就是將人權概念限定在政治哲學的范疇,然后意識形態化,以便達到他們打擊敵人的目的。

其次,我國對人權概念進行話語轉換,採用的是與西方不同的立場和思路。我國人權理論認為,人權的內容和人權的主體一樣,是歷史的、發展的概念。人權的內容也根據各國國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在中國,依據國情,政府和理論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

再次,人權話語還在於如何表達,即如何通過闡釋,向外宣介人權。有一段時間,我國在人權表達上基本是“隻做不說”。這種傳統的內斂、矜持文化以及對人權概念的“過敏”,制約了中國人權理念在世界范圍的傳播,導致了我國人權話語的“供給不足”。近年來,各界認識到,對於我國的人權理論和成就不能隻做不說,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交流,特別是通過講故事的形式傳播出去,要在推廣的過程中向國際通行的人權概念注入中國元素。這種有別於西方的人權闡釋方式和過程實際上就是“人權話語”建構的重要方式和過程。

三、關於人權話語體系

人權話語體系是指,在確定的人權話語范圍內,將同類的現象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內部聯系組合而成的整體,有時候也可以是由不同系統組成的整體。影響我國人權話語體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我們忽略了對概念不斷進行系統梳理和必要的解讀。

雖然在長期的國內人權建設與國際人權交流中,我國已在“生存權與發展權是首要人權”“人權與主權”“人權的特殊性與普遍性”等問題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人權話語,但是,話語的體系化程度還相對較低,各項人權話語之間的關系並沒有得到充分說明,特別是在統攝全局、具有前瞻性的宏觀建構方面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第一,人權話語體系是人權話語被系統化后的整體。人權話語體系是一個較為復雜的言辭表達系統,是由話語基礎、核心話語、話語內容、話語載體、話語方式及話語闡釋過程等要素組成的立體的、全面的多層次表達體系。比如,作為二階概念的人權需要由眾多三階概念支撐,這些支撐概念也就是二階概念人權的話語。但僅有三階概念對二階概念支撐,並沒有完成人權話語體系的構造,還需要對三階概念進行闡釋。僅僅作為概念而存在的民主、自由、生存權、發展權、尊嚴、人格權、環境權等,並不具有活力,需要得到進一步闡釋。西方在人權話語選擇和人權話語體系建構上先於我們,並在其人權話語體系的建構過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選擇模式和論証方式。比如,西方將人權解釋為民主、自由等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將這些權利定性為消極權利、可訴的權利,並強調隻有可訴的和消極的權利才能被稱之為人權。在西方看來,發展權等權利由於主體不確定,不屬於消極權利,且不可訴,不屬於人權范疇。西方因對自身人權發展歷史進程的過分強調而形成了“西方中心主義”,但這導致其人權話語體系組合可能存在錯誤、混亂,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遮蔽了人權本質。比如,將二階概念人權與三階概念自由、民主等混用,剝去同樣體現二階概念的生存權、發展權、環境權等三階概念。這造成了對人權內涵的減損,形成了不全面的人權話語體系。這個體系僅僅由如下部分構成:二階概念人權,三階概念民主、自由等,以及對自由、民主的全部闡釋。西方長期以來始終堅持這一套人權話語體系,並通過闡釋民主概念,向其內涵中注入西方式的政治制度模式,並宣稱其是“迄今為止人類創制的最好的制度”,從而形成了一套具有影響力的民主話語體系。

第二,人權話語體系應立足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格局,著眼於全人類共同價值,將“人”作為出發點。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人類命運共同體”“全人類共同價值”“以人為中心”等理念,對於理解人權話語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首先,人權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因此,中國人權話語體系應立足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格局,重構國際人權共識,引領國際人權事業發展。

其次,人權是對全人類共同命運、共同利益的表達。因此,中國人權話語體系應當全面、客觀地表達全人類的共同價值,而不能像西方那樣,僅僅站在自身的立場,片面地將政治自由和民主宣稱為“普世價值”。

再次,“人”是人權的主體,人權是對“人”全方位的關懷,中國人權話語體系應該將“人”作為出發點,全面地表達生存權、發展權、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等各項人權內容。而西方人權話語體系的局限性正體現在,僅僅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一特定的人權內容出發,遮蔽了人權的其他內容。

第三,人權話語體系形成,應基於深厚的實踐和理論基礎,凝練出核心話語,並圍繞核心話語全面地闡發各項具體內容。西方立足於自身的資產階級革命與國家治理實踐,依據西方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將政治上的自由、平等、民主確立為核心話語,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角度闡發人權的內容,這套人權話語體系存在理論上的片面性。構建中國人權話語體系,應以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及其中國化成果為理論基礎,不僅要全面總結本國人權保障經驗,還應充分考察當代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現實,科學地凝練出能夠真正統領所有人權話語與人權概念的核心話語,保証各類權利主體、各項權利內容、各種權利保障方式能得到全面、均衡表達。

第四,人權話語體系應具備相應的人權概念體系。概念是話語的載體,人權話語體系必然要求一套與之相匹配的人權概念體系作為載體。其關鍵在於,要根據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話語,在各項三階人權概念中確立一個核心人權概念。西方人權話語體系一方面確定政治自由、平等、民主為核心話語,選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為核心概念,另一方面卻弱化其他方面的人權概念。這樣的人權概念體系實際上破壞了人權概念體系的結構完整性。因此,中國在構建自己的人權話語體系時,應注意兩個方面:一方面,核心人權概念既要符合人權核心話語,也應該是與人權一階概念最契合的概念。另一方面,確立核心概念並不意味著遮蔽其他概念,反而應該全面涵蓋其他概念。

第五,人權話語體系應該具備合理的話語表達方式。合理的話語表達方式,是人權話語體系產生影響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表述人權話語體系的時候,應當根據國內、國際的不同場合,有針對性地分別設計政治話語、學術話語、大眾話語,並實現各類話語的靈活轉化。另一方面,在建構和表達人權話語體系的過程中,還應不斷提升話語解釋力,對國內外各類人權現象做出既符合人權話語體系,又令國際社會信服的敘述和評價。

(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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