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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地帶

哈今華

2017年07月19日08:15    來源:人民論壇網

原標題:填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地帶

伴隨著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出現了高收益、安全性低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互聯網金融面臨著一些異於傳統金融的風險,這可能出現多種危害,甚至會發展成犯罪,不利於整個互聯網業金融業的發展。為此,必須在科學審視互聯網金融法律影響因素基礎上,採取科學有效的舉措,構筑良好的互聯網金融業態。

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尚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監管

互聯網借助先進的信息與網絡技術,已實現信息同步傳送,這突破了傳統金融業所依賴的時空基礎,在接入互聯網后,就能完成金融交易,全面提升了金融業工作效能。因為互聯網金融都是在網上進行,節省了大量時間與精力,有效降低了金融業投資成本。與此同時,互聯網的無國界性,便於開展跨國金融業務,有效推動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傳統意義上的地域監管,在互聯網上已不能有效發揮效能,互聯網金融業務能快速在全球范圍內運作,加速資金流動,能讓金融機構獲得最大經濟效益。所以,互聯網金融的高效化與全球化,推動了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

我國法律層面並未明確互聯網金融主體地位及權益,這並不利於互聯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對金融機構來講,不明確其權利與義務,容易出現不正當競爭,觸碰法律紅線,損害金融秩序、導致行業混亂,對於其行為所承擔的相關責任,尤其是對法律空白地帶展開的一系列經營行為,出現的不良后果,需在法律上予以說明,經由法律途徑來解決。但對廣大消費者來說,在未明晰其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難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決定其業務開展是創建在消費者的認可與信賴基礎上的,因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消費者在開展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本來就處在弱勢地位,使得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更加困難。

目前,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准入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監管。當前,我國並未創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機制,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開展跨行業金融業務時,因為法律管控的缺失,難以界定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導致金融監管困難,這樣一來,違法行為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僅容易讓犯罪分子鑽法律的空子,也容易讓互聯網金融機構碰觸法律紅線。一是從互聯網金融機構來看,並沒有從法律層面界定網絡銀行的准入門檻。網絡銀行將銀行業務與互聯網技術實現結合,不僅面臨著傳統銀行法律風險,也包括自身特點所產生的新型風險,比如詐騙、計算機病毒等。另外,考慮到互聯網犯罪存在的隱蔽性,銀行也會面臨諸多信譽危機與訴訟方面的風險。再加上互聯網金融監管規則等並未得到嚴格執行,對網絡信貸的資金源、投資額度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容易出現一系列的網絡借貸法律風險。此外,因為涉及到多個不同法律關系和相關主體,尤其是眾籌資金在籌資、交付、返還及監管的進程中,互聯網眾籌平台在商業運作中存在風險,容易出現法律糾紛。二是從產品的合法性來看,因為法律層面並未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地位,其衍生的產品也處在監管的灰色地帶,容易出現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由於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未確定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容易出現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極易侵害雙方權益。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並未創建,傳統監管系統是根據傳統金融行業經營制度,下面設立相關的監管機構,監管對象以票証等實體從事金融活動。然而,互聯網金融市場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特點,這導致傳統金融監管體系未全面發揮效能,使得互聯網金融業無法受到有效的監管,甚至容易引發金融危機。

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規避機制

加強規范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法規建設。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強調各金融主體間依托互聯網開展支付、貸款、產品購買等相關金融法律關系。需要明確交易中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金融主體沒有按照法律及業務約束來行使權利時,要受到法律法規的處罰,保証行為的合法性,才能保障相關主體利益不受侵害。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從當前法律法規的建設情況來看,我國缺少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上位法,在全面認清互聯網金融所涉及到的相關消息后,創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從法律層面界定其金融主體地位,明確金融主體的行為。加強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很有必要,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全面降低金融機構成本,積極創新服務,確保不同金融機構間的服務、產品等實現共享,構建科學機制。因此,政府應堅持審慎、寬鬆的政策,依托相關的法律法規,全面做好互聯網金融業務。

構筑互聯網金融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傳統金融業務構建了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這有效保障了各大金融主體在金融市場中擁有足夠的能力去管控風險,並確保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有關的機構,做好規范化審核工作,明確其創設的條件,了解具體程序,採取牌照經營機制,明確經營范圍,建立類似於証券市場方面的強制信息披露、中間業務許可以及基金銷售等方面的制度,保証消費者知情權的同時,強化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社會監督。從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態勢來看,對專業化程度高、實力雄厚的互聯網企業頒發業務許可証,嚴控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資平台資金流向與運作模式,對特殊性的互聯網金融實行資格准入機制,做好互聯網金融企業人員、技術等標准的配備工作,堅持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科學處置好互聯網金融企業市場的准入與退出機制,要對潛在性的風險做好管控,假如存在集中爆發的風險,需果斷進行控制,而對符合互聯網金融企業退出機制的監管主體,在法律監管框架下,將其降到最低,特別是在企業提出破產時,應制定互聯網金融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加以科學引導。

建立征信制度,創建互聯網監管與行業自律准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在對傳統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也需要強化對支付機構的監管,堅持與時俱進的理念,對相關文件加以革新與完善,使之能全面展示網絡反洗錢的復雜性。一是創建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制度,對支付平台、P2P融資平台等相關利益參與方的交易數據,創建信用數據庫,實現銀行和互聯網機構之間的合作,實現資金第三方監管。也要探索創建反洗錢調查工作數據庫,對跨區域、大額互聯網金融交易賬戶交易記錄、信息等開展重點排查,避免互聯網金融發展成違法犯罪的場所。

創建互聯網監管與行業自律准則。互聯網金融採取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在規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同時,推動其健康發展。政府需要建立相關的監管規則,明確互聯網金融經營范疇,設立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規范與標准,實現良性競爭。與此同時,也要創建並完善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專業性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專業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自治體系。尤其是我國在2013年頒布《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后,強化了對身份識別、資金安全、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規定,建設了科學合理的風險管控體系。

(作者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參考文獻】

①翁英超:《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防范研究》,《福建法學》,2015年第2期。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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