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立明
2017年07月07日08:06 來源:學習時報
黨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構建系統完善的工作規則,為提升地方黨委(黨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供重要保障,對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強領導核心起著重大作用。
深刻理解頒布兩個《條例》的深遠意義
彰顯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地方黨委(黨組)作為一個地區(部門)的領導核心,擔負著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高標邁進、向縱深拓展的重大責任。兩個《條例》把“加強改善黨的領導和全面從嚴治黨”作為重要原則,強調地方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部門黨的建設全面負責,使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更加清晰。這不僅是對地方黨委(黨組)在治國理政中重要地位作用的准確把握,更有利於進一步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切實提高管黨治黨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延展黨內法規制度邊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一系列具有標志性、引領性、關鍵性的法規制度陸續出台,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越筑越牢。兩個《條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時而生。兩個《條例》全面總結提煉從嚴治黨實踐經驗,是新時期黨的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創新發展,是對黨內基礎主干法規的豐富完善,集中呈現了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優化現代社會治理體系。黨的建設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關系到國家治理制度安排的效能。地方黨委(黨組)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關鍵環節,是本地本單位重大事項的決策中心。兩個《條例》著眼理順地方黨委(黨組)運行機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為促進地方領導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系統掌握兩個《條例》的豐富內涵
新修訂的地方黨委工作條例,主要包括4個方面新內容。
科學界定職責范圍。原《條例》規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由全委會決定,“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常委會決定,但何為“重大”、何為“重要”在實踐中並不好區分,這容易導致常委會代替全委會作出決定。修訂后的《條例》,把地方黨委全體會議簡稱由全委會改為全會,明確全會是一種會議形式而非領導機關,並對全會和常委會決策事項作了細化,明確必須通過召開全會討論和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提出常委會的6項職責,這為全會和常委會進行決策提供了依據。需要明確的是,強調發揮全會作用,並不是要削弱常委會作用,在全會閉會期間,常委會行使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性工作。
明確規定配備條件。《條例》明確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配備應當具有代表性,要有適當比例的基層黨員,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根據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遞補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補選。確有必要時,上一級黨委可以任免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建立委員、候補委員辭去、免去和自動終止制度,這有利於地方黨委整體結構和功能保持穩定。明確常委配備職數,省級11至13人,市、縣兩級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這樣既有剛性要求,又體現靈活性。明確專職副書記配備及職責,地方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專職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這有利於強化黨建工作總體統籌和責任落實。
全面規范決策程序。《條例》明確議事決策基本原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規定重大決策一般程序,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和決定。創設專題會議醞釀機制,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但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突出發揮總攬全局作用,加強對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等的領導,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及時通報情況。
從嚴實施監督制約。《條例》著眼強化對地方黨委的監督制約,規定6項請示報告制度,即全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每年至少向全會和上一級黨委專題報告一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地方黨委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黨委作一次全面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強調上級黨委要定期對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獎懲機制﹔明確各級黨委應有計劃地邀請同級黨代會代表列席全會或者常委會會議等重要會議,組織黨代會代表開展提案提議,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新制定的黨組工作條例,主要包括5個方面原則要求。
堅持依法合規設立。《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具體為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堅持服從黨委領導。《條例》規定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實踐中,經常出現因行政上下級關系而致上下級單位黨組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政府工作部門必須接受政府領導,這就容易造成政府工作部門黨組往往也向政府黨組而非黨委請示匯報工作。應按照“誰設立誰領導”原則,上下級單位黨組同樣直接接受黨委領導、對黨委負責、受黨委監督。
堅持履行政治責任。《條例》規定黨組負有6個方面職責,指出黨組必須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對哪些重大問題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具體列舉出7類內容,包括需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或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堅持發揮核心作用。《條例》強調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履行職責相統一。如何統一起來,一是靠黨組及其成員“一體兩面”這種組織保証。黨委通過任命非黨組織黨員領導班子成員為黨組成員,實現黨組成員與黨員領導班子合二為一。這樣就把黨組“嵌入”領導機關之中,實現了黨組與領導機關有機統一。二是靠黨組決策與領導機關決策“先黨內后黨外”這種工作機制。對本單位重要事項,黨組可先行討論和決定,之后再由領導機關作出行政決策,並依靠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各自分工,確保黨組決策得到執行。
堅持實行集體領導。《條例》明確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事項,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研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書記與其他黨組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深刻把握兩個《條例》的精神實質
嚴守政治紀律規矩。政治紀律是黨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當前,絕大多數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遵守政治紀律規矩方面做得是好的,但也有極少數人政治紀律規矩意識不強,隨意傳播政治謠言、講政治笑話,甚至妄議中央大政方針。兩個《條例》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作為“總則”“職責”“組織原則”重要內容,彰顯了永遠排在首位的剛性要求。地方黨委(黨組)應引導黨員干部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經常主動地向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
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在國家治理體系的大棋局中,黨中央是坐鎮中軍帳的“帥”。近些年,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弱化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現象,一些省份在換屆時出現了拉票賄選情況,暴露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兩個《條例》一條鮮明主線,就是發揮地方黨委(黨組)在本地區本單位的領導核心作用。地方黨委(黨組)應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領導職責,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認真謀劃關系本地本部門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貫徹新時期好干部標准,選好用好推薦好干部,為黨和人民事業提供堅強組織保障﹔支持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依法依章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共同推進改革發展穩定各項事業。
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黨的政治優勢和光榮傳統。當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貫徹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領導干部個人主義、本位主義思想嚴重,隻講民主不講集中﹔有的一把手隻講集中不講民主,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至對多數人意見置之不理。兩個《條例》對貫徹民主集中制提出剛性要求、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豐富完善了地方黨委(黨組)工作制度體系。地方黨委(黨組)應切實完善和落實各項議事決策制度,既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防止個人獨斷專行,又善於集中正確意見,防止在猶豫不決、優柔寡斷中喪失機遇、貽誤事業﹔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提高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落實個人分工負責制,充分調動班子成員積極性和主動性,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履職盡責。
扛起從嚴治黨責任。全面從嚴治黨,核心是加強黨的領導,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近年來,部分地方黨委(黨組)存在著抓業務和抓黨建“一手硬、一手軟”問題,沒有承擔起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導致本地區本單位領導干部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兩個《條例》針對地方黨委(黨組)工作和自身建設存在的薄弱環節、突出問題,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地方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地方黨委(黨組)應始終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把黨建工作與經濟建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推動形成同進步、共提高的良好局面。
貫徹落實兩個《條例》的實踐要求
學深悟透下實功。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將兩個《條例》納入學習研討內容,作為教育培訓必修課,引導黨員領導干部精准把握地方黨委工作《條例》蘊含的紀律規矩、行為規范、責任意識,深刻理解黨組工作《條例》對黨組的職責定位、對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明確要求、對黨組工作機制和決策程序的全面規范,切實提高運用《條例》做好工作的能力。
實踐創新出成效。兩個《條例》的出台,體現了黨的改革精神,蘊含了黨的創新意志,彰顯了黨的使命擔當。貫徹落實好兩個《條例》,應把基點放在創新上,全面修訂清理與《條例》不相符、不相容,甚至相違背的規章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延展制度邊界、健全制度體系,逐步形成系統完備、運作良好的黨委(黨組)工作機制﹔鼓勵各地、各單位在健全黨委(黨組)學習、議事決策、監督約束等方面,及時總結、提煉創新實踐的鮮活經驗和有效做法,探索新機制、解決新難題、開創新局面。
監督檢查保落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把貫徹《條例》情況作為黨建述職評議考核重要內容,作為評判領導能力和領導水平重要指標,確保各級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壓實落靠。對執行《條例》不力,管黨治黨責任落實不到位、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弱化,甚至出現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責任,真正把《條例》立起來、緊起來、嚴起來,防止成為“紙老虎”“橡皮筋”“稻草人”。
(作者系中央黨校中青一班學員、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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