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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為什麼要傾斜保護弱勢群體

聶嫄芳

2017年06月22日08:17    來源:人民論壇網

原標題:勞動法為什麼要傾斜保護弱勢群體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勞動關系呈現出新的態勢。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了相應的保護,但其中仍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傾斜保護原則”作為《勞動法》中的重要原則,有必要對其進行詳細分析,闡述內涵、法理依據和法律意義,並針對進一步完善“傾斜保護原則”進行相應思考。

“傾斜保護原則”主要內涵就是傾斜立法和保護勞動者,該原則決定了我國《勞動法》的基本立場,是維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平衡關系的重要原則。在保護勞動者方面,“傾斜保護原則”傾向保護勞動者弱勢群體,通過明確的立法來提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在傾斜立法方面,《勞動法》利用法律手段對勞動者權益進行相應保護,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調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雖然《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具有一定傾向,但也堅決貫徹公平、公正原則。

綜合來看,在“傾斜保護原則”下,我國《勞動法》更傾向於保護弱勢勞動者利益,兼顧用人單位利益,最終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平等關系。

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法理依據及意義

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法律依據。“傾斜保護原則”是《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勞動雇佣關系下原本平等的兩個主體產生了新的關系,即“強勢主體”用人單位和“弱勢群體”勞動者,面對新型關系出現,法律需要通過相關規范來平衡兩者關系,這也是“傾斜保護原則”的法律依據。具體來看,《勞動法》中的勞動是一種雇佣關系,這種雇佣關系具備社會屬性,即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分屬於不同主體,但由於雇佣關系的出現,實現了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結合,並創造出最終的勞動成果。在雇佣關系下,勞動者和雇主利益不同,一旦雙方權益失衡,極大可能破壞這種雇佣關系。因此,需要借助相關法律來保障這種雇佣關系。同時,勞動關系中的從屬性是“傾斜保護原則”的最根本依據。由於雇佣形成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並延展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實際上的從屬,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從屬於雇主,雇主在該關系中地位強勢,勞動者在該關系中處於弱勢,雇主出於自身利益侵犯勞動者權益,如果不採取傾斜式的保護方式,那麼處於弱勢的勞動者權益會遭受到進一步侵犯。《勞動法》通過“傾斜保護原則”來調整雇佣關系中的強勢和弱勢地位,矯正這種失衡的勞動關系,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讓這種關系實現最大化的平等,從而持續雇佣關系。

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法律意義。《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其標志著《勞動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並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勞動關系自國家誕生之日起就是社會中的普遍性關系,是法律重點調整對象。相比其他國家而言,我國勞動法相關內容最早出現於民法之中,社會勞動關系通過民法進行調節,民法一直追求的價值是平等,民法中各關系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這顯然於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存在一定矛盾。隨著社會法治不斷發展,國家意識到這種原本不平等的關系需要借助“傾斜保護原則”進行重點保護,於是在1994年制定獨立的《勞動法》,以此來對我國勞動關系進行調節,並且這種調節與民法調節存在一定差異性。正是由於國家認識到我國勞動關系中存在從屬性,並且由於從屬關系造成雙方權利、地位存在不平等,需要利用“傾斜保護原則”才能更好地調整勞動關系,《勞動法》才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性、專項性法律。

《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原則”是對勞動者生存權的保障和對勞動者自由權的修正。生存權、自由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生存權可以理解成國家對需要幫助的弱者提供的保障性權利,是國家積極干預社會生活,幫助和保護弱者的一種權利。勞動者自由權則是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在自律的狀態下展開,國家任務僅在於排除人為干擾自由秩序,勞動者自由權體現在勞動者可以積極參與勞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獲得相應報酬,國家不應該對勞動者積極勞動行為進行干擾。隨著《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原則”的確定,《勞動法》通過傾斜保護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這種保障是一種最基礎性的保障。比如,提出最低勞動條件、最低勞動待遇,等等。但絕對不會影響勞動者的自由權,在“傾斜保護原則”下,勞動者依然有權自由勞動,自由選擇較好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可以選擇依靠自己的努力來獲得更好的生活,這種情況下《勞動法》不會對勞動者進行干預,不會影響勞動者的自由權。

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價值思考

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勞動法律制度。自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開始,《勞動法》的制定就充滿曲折,自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勞動法治建設才進入發展階段,並正式頒布《勞動法》。《勞動法》基本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勞動者權益。隨著時間的發展,社會勞動關系呈現出新的態勢,為滿足這種新態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性法律文件陸續出台,在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也正式通過,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下勞動法律制度已經形成。進入2010年以后,我國社會勞動關系繼續發展,但相關的法律文件更新滯后,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應該與時俱進,緊緊圍繞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態勢修正現有法律,並適時出台新的法律,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

借鑒西方國家“傾斜保護原則”實踐運用經驗。在學習和借鑒西方“傾斜保護原則”和勞動法律制度方面,要充分認識到具體國情,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要充分認識到我國勞動力市場、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學習和借鑒西方優秀的實踐舉措。具體而言,要考慮到我國現實情況、地域性差異。比如,在經濟條件較為發到的東部沿海地區,可以借鑒西方“傾斜保護原則”中的“勞資自治”,鼓勵政府退出勞務市場管理,利用企業、行業、集體性談判等方式形成集體合同。在西部經濟發展較為滯后的區域,則需要政府介入勞務關系,發揮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傾斜保護原則”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但如何借鑒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取舍。

強化社會作用,實現政府有度干預。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勞動關系保障、“傾斜保護原則”都需要借助政府和整個社會的力量才能完成。我國政府一直在社會勞動關系中佔據主導地位,通過公權力來調節勞動關系中雇主和勞動者不平衡,以此實現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該轉變過去的強勢地位,對社會勞動關系實現有度干預,在尊重市場選擇的前提下讓雇主和勞動者自主發揮,保証做到不“缺位”,也不要“越位”,真正做到政府對勞動市場“有所為,有所不為”。另外,在對勞動關系進行管理過程中,應該重視社會作用,政府應該建立三方協商機制調整勞動關系,讓雇主和勞動者的地位更加平衡。

(作者為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任樹勛:《淺析我國勞動法中的“傾斜保護原則”》,《企業導報》,2014年第21期。

②廖娟:《我國勞動法“傾斜保護原則”辨識、內涵及理據》,《法制與社會》,2016年第29期。

③侯軍亮:《試探“傾斜保護原則”的相關制度設計》,《法制與經濟(上旬)》,2013年第5期。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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